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3 10:03  

     近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建设、司法公正必须依靠高素质的法治队伍来实现。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法官素质的概念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作为司法职业者所应具有的与法官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通过法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等,这种素质可以内化为法官特定的思维方法、行为模式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外化为法官特定的司法职业形象。 
  关于法官素质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素,理论界认识不一。曲颖(1999)将法官素质归纳为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以及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四个方面的素质;王秀红(2006)将法官素质概括为法律信仰、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三个方面;汤维建(2011)形象的用“八盏灯”指出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即理想之灯、独立之灯、社会之灯、人民之灯、国情之灯、现实之灯、公正之灯、效率之灯;胡志斌(2012)则认为完整的法官素质结构至少应当包括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人文素质、心理素質等。在国外,英美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官素质应该包括能力、独立性、正直品德、高度的职业道德标准、不偏不倚和公平待遇。”虽然有不同的概括和表述,但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是作为一个法官必不可少的。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的重要性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国内著名学者王利明也指出:“司法改革千头万绪,核心还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法官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可见,法官素质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一、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重要保障。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中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司法的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素质的高低。公正意味着客观、理性地对待事实真相,意味着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只有公正的法官才能把裁判引向正义。 
  第二、在维护司法廉洁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的道德素质是司法廉洁的第一道防线。现实中,具有良好法律专业素质的人也可能发生腐败问题,根源之一是缺失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万事德为先”,法律终究是要靠人去实施的,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廉洁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维护,都最终取决于法官这个决定主体。 
  第三、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效率。对于法官来说,其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其本人让人信服的公正品质和廉洁形象。人文素质较高的法官温文尔雅、通晓风俗民情,能够提高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信任和尊重,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效率。 
  第四、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捍卫者,肩负着为国护法的神圣使命。法官的素质会影响其司法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最终影响司法的效果,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官素质的变迁 
  新中国法制建设在建国初期经历了短暂的繁荣后走入低谷,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几近中断,法院建设也未能幸免。这一时期的法官素质仅仅看重政治素质,其他方面的素质建设几近空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法制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随着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法制建设步伐也迅速加大,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200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该法第一条开指出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官法》的颁布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法官素质问题进入法制化轨道,法官素质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文化大革命”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素质的侧重点有所调整,逐渐将只重政治素质而轻视审判业务水平改为两者并重。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法院工作重心逐步从前一阶段过于关注审判工作转为审判和自身建设并重。但此时的法官素质实际状况与《法官法》规定差距悬殊,主要表现在:一、法官整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官选任制度尚未建立,缺乏严格的职业遴选标准,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需要专业考试资格,门槛过低,导致不具备法律知识甚至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也可以成为法官;二、法官整体法律知识不足以胜任审判要求。这时法院的人员主要来源为大学生、复转或专业干部以及社会招干人员。其中相当数量的法官进入法院前根本无法律基础知识,进法院后,经过简单的上岗培训便开始从事审判工作,有些人甚至是在从事审判工作后才学习法律。三、部分法官道德素质低下,出现司法腐败。此时法院对法官素质的重视从观念转为现实,特别是人文素质尤为重视,但是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这种重视往往表现为单纯追求学历,而法律知识和经验并未真正落实。普通民众逐渐对法官素质现状不满,尤其是对法官道德素质开始进行负面评价。 
  随着《法官法》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文件的出台,不得不说,法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至少法官文化、专业素质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法官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司法改革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四、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法官队伍素质建设的建议 
  1提升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并重 
  法官职业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律专业素质是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关键。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精通法理,熟知法律的。因此,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应适时提高法官准入学历门槛,并鼓励法官利用业务时间学习专业知识,迅速掌握新法的修订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等,为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奠定基础。当然,光有专业知识没有审判实践经验无异于纸上谈兵。世事洞察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没有社会经验的人很难对法律纠纷做出明智且公正的裁判。高素质的法官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经历过实践的磨练。因此对于初任法官,应适当提高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并重,真正建设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2加强自我修养,提升人文素质 
  加强自我修养是一个不断坚定信念、陶冶情操、完善自我的过程。作为一名法官,要常怀敬畏之心,正确对待权力;要常怀感恩之心,正确对待得失;要常怀平常之心,正确对待群众。既要自重,磨练出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也要自省,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还要自警,按照党纪国法要求自己,按照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同时要关注社会、体察民风、学习历史、尊重民俗,培养自身的人文素质,在处理纠纷时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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