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人类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两者。司法没有了媒体的监督,可能出现审判不公;媒体的报道若没有一定的限制,则可能绑架法律,使法律沦为舆论的奴隶。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过度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将严重缺乏表达自由,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则将导致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
人类对于言论自由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1644年,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就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观念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 theory),他指责当时的出版许可制度,表示 “禁止好书无异于扼杀真理”,审查官的判断和认知并不一定比普通人强,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也不应该被扼杀,因为谬误会在与真理的碰撞中被淘汰①。
表达必然借助一定的媒介,人类本身在时间和活动范围上受到局限,对外界的直接了解也很有限,我们所获悉的大部分信息是通过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来实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传播工具的发达,人们掌握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灵活,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更加主动,参与程度增加。
王四新认为,“使用媒介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②,国家不仅要尊重人权,更应通过积极作为保护公民人权。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记者报道新近发生的、读者感兴趣的、与读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是:“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③在我国,司法公开的理念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做法被普遍接受。司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以利减刑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依法治国。
司法独立思想起源于欧洲,其目的是防止王权和位高权重的大臣干涉司法。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体三要素”论,将国家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部分,其后古罗马波里比阿提出三者之间应该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4]真正提出三权分立理论的是孟德斯鸠,他的《论法的精神》对司法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民事法律权,洛克在此基础上提出广为人知的三权分立原则,这一思想最终成为司法独立理念的理论基础。
二、 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以及媒体审判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媒体对司法的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王中相认为,“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指的是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的方式为社会大众提供全面的社会事实和客观的事实评价,引导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达到对事件相关人的监督效果。”
司法接受媒体监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首先,媒体报道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其次,媒体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一个充满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案子,是经不起媒体监督的,媒体通过客观公正的报道,可以赢得社会的关注,形成社会舆论,在此情况下,钱权交易的成本和难度直线升高。第三,对于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媒体的正确报道可以起到一定的普法作用,有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近十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普及,及互联网、移动传媒、社交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一些典型案件得以快速进入公众视野,一些大案、要案得到更大范围内更深程度上的关注,公众的参与程度更高,这使得全社会范围内的关注和舆论意见更迅速、更广泛地形成,这无疑可以确保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司法的监督,而这种关注和讨论如果不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仍容易影响审判人员的价值判断,造成媒体审判,即“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⑤对于媒介的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笔者不认为是出于故意,更多的是在一种无意识或者轻信能避免的状态下发生的。由于我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对于权力的崇拜和迷信深深镌刻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里,长久以来,中国人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⑥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近代化的过程中被催生出来的,“是在一个高度集权、皇权专制和缺乏司法权威的情况下被引入近代中国的, 一开始所接触到的是一种强烈的对法律的漠视和对司法恐惧的社会氛围, 这似乎又注定了它在上述发展进路中更添艰难和曲折。”⑦
从数年前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到最近的李天一案,可以看出,我国公众已经形成了对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基本认识,对于一定时期内的热点案件,公众的关注度始终很高,而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抢头条、一稿成名越发困难,每一个媒体记者都希望能在热点案件的报道中找到内幕消息,在利益和竞争压力的促使下,一些缺乏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的记者创造出了一些媒体超越权限、不计后果、不负责任的报道。这些往往看似耸动,其实经不起推敲的新闻,往往却在网络得到广泛传播,使得一些错误的观点出现在公众视野并形成舆论,这种舆论的错误程度有深有浅,但无疑都对审判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左右了案件的判决结果。
整个2013年,各大媒体都充斥着对于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及梦鸽之子李某某强奸一案的报道,由于该案嫌疑人的特殊身份,此案自曝光就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甚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有媒体直接将李某某视为罪犯,并在报道中描述尚未经过法庭质证的犯罪经过,使得公众确定李某某有罪,其后此案的当事人身份、人物对话等细节在微博等网络平台得到广泛讨论,一些人甚至没来由地传出李双江已经拜托某某高官解救其子李某某等信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然而,在此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各种个人信息全被公开,在最初的报道中,对于李某某的容貌认知没有任何遮挡。为了博取眼球,一些媒体甚至走访李某某过去的学校和住所,报道其早年的言行和坊间对他的评价,这些内容,即便被证实为真实,也只能在道德上、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其品行,与该案案情没有关系,不可以成为李某某的量刑情节,然而一些媒体甚至以此为据,表示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这些行为不仅显示了媒体从业人员的不专业,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不遵守,是对当事者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践踏。
三、 平衡新闻自由与媒体审判关系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平衡好新闻自由与媒体审判之间的关系,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从司法角度讲,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尽量少受舆论的影响。对于社会热点、重大案件的审判,相关审判机关要做组织工作,在合理的范围内向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对于社会上、网络上出现的谣言和应当保密的信息,及时予以官方更正。⑧同时,当出现一边倒的舆论氛围时,司法机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平衡信息,以正视听。
其次,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目前,我国新闻从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对此应定期为记者,特别是法治记者提供新闻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高对法治记者素质的要求。对于热点案件,新闻媒体应当注意平衡报道,切不可将主观判断带入新闻报道,有关案件的双方意见,都应该写进报道中。记者应注意个人素质的提高,在新闻采写过程中,应当平衡新闻素材的选取,且不可只为一方说话。新闻记者的职责是展现客观事实,切忌新闻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以偏概全。
第三,对于社会公知和学界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网络空间主动发表对案件观点时,应注意言辞,因为他们在社会上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他们的言论可能影响公众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参考文献:
[1]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B],北京.2007
[2]王琳雯、叶超,论新闻自由的限制——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为视角,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9(6)
[3]覃咏梅,浅析加强新闻记者法制观念的现实意义,法制与经济[J],2013(12)
[4]谢苗苗,论“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法制与社会[J],2008(05下)
[5]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1(9)
[6]徐隽,从热点案件审判看中国司法走向,法治观察[J],2013(12)
[7]周泽,“媒体审判”、“晕轮审判”检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J],2005(3)
[8]张英霞“媒体审判”的防治,法制与社会发展[J ],2008(5)
[9]黄俊华,媒体审判与审判媒体:媒体引导公众舆论的理性反思,新闻界[J],2012(5)
注释:
①参见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北京[B]. 2008年,3-7页
② 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北京[B]. 2008年,122页
③赵凌. 最高法院媒体限令引发争论[N]. 南方周末,2006 - 09 - 21.,引自黄雨桑,试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法制博览[J]. 2013(10),3页
④参见,王建国,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金陵法律评论[J]. 2006(2)
⑤魏永征.“媒体审判”有悖法治精神[N]. 经济观察报,2002 - 04 - 29( 4)
⑥参见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P4-6页
⑦韩秀桃,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与现实依归,中国法学[J]. 2003(4)
⑧参见韩成芳,试析我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管理观察,第524期,第176页
[作者简介:王瑞奇,1984年出生于吉林长春,现为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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