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业的监管行为一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中国的金融行业兴起较晚,金融监管问题也是目前的一大热门问题,作为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如何才能吸收他国的经验和教训,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制度呢?有鉴于此,笔者对比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针对金融监管的依据、目标和组织形式等方面提出一定的意见,希望能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建设有所帮助。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其金融业也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发达的,美国的金融制度以及监管方式也代表了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研究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可以给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带来很大的益处,并且美国与中国在人口和领土规模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借鉴了美国的跨行政区设立分行的做法,由此可见,美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上确实可以为我国提供其他国家无法提供的借鉴作用。
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强国,也是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主导国家,英国在金融业务和金融制度上具有漫长的历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也使得英国成为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金融制度时借鉴与仿效的范例,而英国独特的道义劝说模式也成为了研究金融监管时的范例,英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的金融改革使得英国再一次成为其他国家金融改革效仿的对象,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选择英国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也是具有启发性作用的。
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日本民族十分擅长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这种特点使得日本对其他国家先进的东西接纳和吸收得很快。纵观日本金融制度创立到改革的历史,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和英国在内的其他先进国家的前车之鉴,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日本的金融行业历史较短,金融监管的出现还比较新,但日本在金融发展历程中所作的许多抉择可以为中国提供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并且日本与我国同样处于东亚,在人文、历史、文化等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而我国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也是日本上个世纪经济腾飞时期已经经历过的,总的来说,研究日本的金融监管历史对我国发展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选择了美国、英国和日本来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一、各国金融监管的依据、目标和组织形式
1.各国的金融监管依据
首先从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讲起,美国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通过了一系列的金融业相关的法规来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美国的银行监管不仅有大量的法规为依据,并且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制定的管理条例也十分的详细而谨慎,在保险业的监管方面,美国也是法规林立,比较特殊的一点是证券业的监管,美国的证券交易与我国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不负责直接对经纪商和自营商进行监管,而是由证券交易商成立了各种各样的自律组织,例如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都是自律组织,而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负责规范和监管上述的自律组织,再由这些自律组织监管它们的会员,由此达到层层监管的目的。
再来谈一谈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正式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在1979年和1987年,英国陆续颁布了两个版本的《银行法》,至此,才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而在《银行法》颁布之前,英国政府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并不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其更多的是通过倡导行业自律来呼吁金融业的自行管制,即便是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乃至其他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之后,金融监管在英国也不全是靠法律来约束,英格兰银行仍然保留着较多的灵活性,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也依然拥有较大的自由权限,直至1997年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FSA)宣告成立,这才结束了英国传统的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英国在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向前迈进的一步。
最后来谈一谈日本,日本在金融监管法规的配备和完善方面并不比美国和英国落后,各个专业的银行法都一应俱全,更是无一不体现了依法设置、依法管理的原则,但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之前,相关的金融法规还规定了“相机行事”的行政主义原则,这使得行政指导成为了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大藏省(日本主管财政、金融、税收的中央政府机关)不仅具有依法实行管制的权利,还具有依法履行监管制度的职责,这样一来许多金融监管事项不是通过法规,而是通过大藏省的行政方式来实现,整体来看,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大藏省的行政指导行为确实为资金供给的任务立下汗马功劳,但是其不注重市场作用的行为也造成了日本金融业的许多问题,并且过大的权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爆发后,大藏省立即成了众矢之的,在暴露出了多件和其相关的丑闻和腐败案件之后,日本开始金融改革,取消了大藏省这一机构,成立了金融监管厅这一机构来取代其金融监管的权力,从此,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大大加强,以大藏省的行政指导作为金融监管重要依据的做法已成为历史。
综上所述,在金融监管的依据上,我们可以把美国和日本归类为一类,而把英国分为另外一类,美国、日本的主要特点为以法律为准绳、以机构为工具、以监管为手段的严格金融管控,而英国则不同,“英国模式”恰恰相反是以非制度化著称的,早期的英格兰银行在实行其监管职责时就往往不通过法律或是行政手段来约束,而是通过道义上的劝说亦或是君子协定来实现目的,这种方式更强调的是金融行业参与者自己的自觉性,这样一种监管方式比较自由灵活,也更少地干预市场,给予市场更自由的竞争,但同时也存在人为因素太大、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
2.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金融监管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完善金融法制的国家,美国货币监管署对于金融监管目标的表述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最具有代表性,其表述为:“国家利益需要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体系来保证,该体系要在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尽量地为民众提过多样化、人性化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的职责在于为了国家利益而努力,努力使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关系保持均衡,除此之外还要保证本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并监督金融市场的成员,督促它们严格遵守法律,以此促成金融服市场的竞争、效率、一体化与稳定。”而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目标,则仅仅是在法律表述上与美国有所不同,大体上则是本质趋同的。
3.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
在1999年11月4日,《1999年金融服务法》(以下简称《法案》)在美国国会得到一致通过,该《法案》废除了1933年以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此之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已经在美国占据了70年的统治地位,并且世界上其他各国建立金融监管制度的时,都会纷纷参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法案》规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相互渗透,为了保证金融监管的合理性,《法案》改革了金融监管的框架,《法案》还规定,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定为美国的监管模式,该模式可以简述为:由联储委理事会作为最高检察机构,来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而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则分别由金融监事局、州保险厅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来实现监管,不仅如此,《法案》还规定,联储委理事会与金融监事局、州保险厅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要通过互通信息来加强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的联系,由此确保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的健全性,并且,《法案》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分业监管机构认为联储委理事会的监管内容存在重大过失,分业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裁决。
上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的各金融机构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日新月异,各种金融业务、金融品种层出不穷,金融业呈现出一种混业经营的局面,为了适应这种新局面,英国政府对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管制逐渐放松,1997年劳工党上台后金融监管服务局随之成立,其主要职责为: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审批,并对金融市场清算所和结算体系进行监管,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夺,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成为其仅剩的任务,除此之外,所有的自律组织进行了统一合并,而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将负责对所有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进行日常监管,这一举动标志着英国正式实行由统一监管主体领导的混业监管模式。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金融市场越来越活跃,新的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与此同时,日本受到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影响,也不得不开始逐渐放松金融监管。为此,1992年日本出台了《金融改革法》,该法案允许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跨行业的兼营,但由于担心过度竞争,该法案对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仍作了许多限制,由此可见,日本在放松监管的初期是非常谨慎的,动作十分稳妥小心,直到1998年6月5日,《金融体系改革法》在日本参议院得到通过,自此日本的金融改革才出现了质的飞跃,《金融体系改革法》是日本金融体系改革最重要的法律,它由22项与金融改革有关的法律组成,同年6月22日,金融监管厅从大藏省接管对民间金融机构检查和监督的职能。
从纵向角度看,美国、英国、日本都从本国国情出发,形成了有本国特色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和体制,美国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总结来说,可以称之为“双线”模式,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这种模式是同美国的社会体制密切相关的,美国的社会体制特点就是地方相对独立、利益主体多元化,同时决策结构较松散。而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从纵向上讲则与美国不同,是“单线”模式,即对金融业的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级,与美国相同,这种“单线”模式的形成是同英国和日本的政治体制特点所分不开的。
从横向角度看,美国的组织模式属于综合模式,联储委理事会和分业监管的机构,按职能划分,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而与其相对英国和日本现在所采取的单一监管模式,与综合模式相对应,单一金融监管模式是指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模式,正与英国和日本现在所采取的模式相同,由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功能有所分离,中央银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维持货币币值稳定和金融市场稳定方面。
美国、英国、日本在金融监管组织形式上虽然具有这么多的区别,然而有一点却是相同的:这三个国家均已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而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必须包含金融监管主体、同业自律组织、社会监督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二、对我国金融业的借鉴意义
1.健全金融监管法律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还十分不健全,要想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应该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某些法律、法规不全造成许多重要的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以至于金融衍生工具、量化交易等金融业务发展受到限制。在完备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英国传统的“道义劝说”的作用,吸收和融合“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因此,我们在遵循“美国模式”的重视立法的同时也不应忽视“英国模式”的重要性。
2.合理调整金融监管目标
根据上文所述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的经验,我们认为,在金融监管目标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确立多方面的目标,服务于货币政策仅仅是一方面的内容,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作为另一方面的内容。而在制定具体的监管目标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现实情况,而不是一味套用国外的经验,在明确监管最终目标的前提下,将监管目标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问题的发生,为有效监管打好坚实的基础,针对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弊端,现阶段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点之一就是在地方设立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使其能单独完成或通过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对其监管对象的监管任务,与此同时,要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三个监管部门的信息流通与彼此合作,使得各个监管部门协调运作。
作者简介:应琳芝(1989-11),浙江宁波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课程进修班,现供职于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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