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29 15:33  

 钓鱼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岛为钓鱼岛。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1.1966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中国黄海、东海大陆礁层可能蕴含有石油。自那时起,地处岛国、资源匮乏的日本政府首次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正式提出来。 

  2.由于历史问题日本对我国的钓鱼岛进行了占领,而1982年的《联合国国家海洋法公约》无疑把这场争端弄得更加复杂。该条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这样,钓鱼岛不仅是个岛,它还是周围二百海里和水下资源的重要支点。 

  3.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逐渐扩大,影响越来越严重。日本右翼势力主张“修改和平宪法”,企图美化侵略。他们不断地在钓鱼岛制造事端,使中日冲突不断升级。另外,美国插手钓鱼岛问题,日本变得更加强硬。我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冷战思维,与日本人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为钓鱼岛问题埋下伏笔,“归还冲绳协定”使争议浮出水面。 

  二、钓鱼岛之争的国际法依据 

  (一)钓鱼岛主权争议及国际法依据 

  1.日本政府宣称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获得钓鱼岛的主权的。(1)当时,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提出租借的申请时,日本政府认为发现的岛屿可能是书籍中记载的钓鱼岛等岛屿,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清政府的标记,但是不应认定为无主地,至少是存在疑虑,可能属于中国。(2)钓鱼岛当时不是无主地。首先,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仅中国文献中有记载,即使在日本古代的文献中也标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其次,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不仅只是发现,而且还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占领,单纯的插国旗等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控制。(3)依据“先占”原则,中国才是第一个命名、使用钓鱼岛的国家。综上,笔者认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是合乎国际法的。 

  2.日本认为钓鱼岛在地理上本来就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是日本的岛屿,不是《马关条约》中中国被迫割让的领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1)首先,我们在现存的文献中没有发现钓鱼岛属于琉球国,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的依据。而是大量的文献证明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2)日本认为条约中没有写明钓鱼岛就说明不包括钓鱼岛。笔者认为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钓鱼岛属于中国,这是没有歧义的。(3)从地理上讲,钓鱼群岛在我国东海上,并且与台湾的其他附属岛屿都属于大屯山火山带,而日本的西南诸岛则属于其他火山带,不属于同一类型。 

  3.日本与美国签订的条约即“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议”是否能成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1)国际习惯法对于缔约国签订条约是有约定俗成的规定的,即条约在缔约各国之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第三国设置权利和义务。(2)1945 年签订的《波斯坦公告》中对日本的主权进行了规定,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除此领土,其他都是日本侵占的,必须归还给被侵占的国家,这就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 

  (二)钓鱼岛划界问题上的争议及国际法依据 

  1.对于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日两国没有达成协议。在国际法中对于大陆架的化解原则有很多,日本方面主张采取中间线的划法,即不考虑特殊情况,把两国的大陆架一分为二,各自拥有一半,并且大陆架的范围仅限于200海里。我国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坚持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2.作为一国领土的岛屿,在国际法中是享有很多权益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据此,钓鱼岛拥有周围12海里领海圈,对此中日双方是同意的。但是中方认为钓鱼岛是不享有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则恰恰相反。对此,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赋予其地位,不让钓鱼岛在划界问题上富有效力,以便于中日两国共同开发。 

  三、中国方面的解决途径 

  1.谈判方法来解决双方争议,双方通过政治协商,以和平的方式签订条约来对领土进行划分。这可以说是中国希望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最好的办法,也是一种不动干戈、长久解决的办法。 

  2.割让是国际法中规定的领土取得变更的方式之一,当然,现在的割让是在两国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的签订条约来划分国界。如中俄签订的对于黑瞎子岛的条约,双方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解决了争议,使得两国明确了双方界限,更好地捍卫祖国领土和发展双边关系。 

  3.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针对钓鱼岛争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即把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法院做出判决,当事双方对于判决要服从。虽然中国在2006年时对外宣称不会把钓鱼岛等领土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但是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解决不失为一条好的解决途径。 

  4.军事手段武力解决,在过去,战争一直是双方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手段。胜利者可以分割失败者的土地,这是残酷的自然法则在国家间的表现。虽说中国人是热爱和平的,但是中国人也不畏惧战争,应要做好战争的准备,一旦情势有变,为了捍卫祖国主权,要不惜一战。中国可以认定日本为侵略行为,中国行使自卫权也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一个国家的基本的权利。可以说,军事手段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问题上是最后的保障。笔者也比较支持这种解决途径。 

  小结 

  近几年,我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知做了多少努力,先后和日方交涉多次,不要干扰我国领土主权。毋庸置疑,我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属于我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目前,日本不厌其烦制造谬论称钓鱼岛是他们的地界,资源由琉球人享有,甚至否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与治权,本次论文针对日本对钓鱼岛的争议提起反驳和论证,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解决钓鱼岛海域主权和治权的保护问题,期望能为维护我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郭红岩.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几个国际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4(3). 

  [2] 张新军.国际法上的争端和钓鱼岛诸岛问题.中国法学.2011(3). 

  [4] 王玫黎、宋秋蝉.论新形势下钓鱼岛争端解決策略——以法律手段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8). 

  [5] 李淑珍.从钓鱼岛到争端看中美日大国战略的较量和博弈.思想理论教育指导.2013(7). 

  [6] 张磊.关于中日对钓鱼岛“有效管辖”主张探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12-23(4).

  [7] 张卫彬.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法学家.2014(5). 

  [8] 孙志.中日东海还与化解问题背后的中日两强并立新格局.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很牛学术网 联系我们 文献下载器
返回顶部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