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4月召开的中共七大,距离1928年的六大相隔了17年时间,经过十年内战和八年抗战,中国共产党不仅党员数量已超过120多万,而且在政治上已是一个成熟的党,拥有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
从1921年中共一大到1928年的六大《党章》,在“党员”一章主要是规定了党员的入党条件和应遵守的纪律,没有关于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员”一章的第二条规定了党员需履行的义务;第三条写道: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有关党员权利的内容是:
(一)在党的会议和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 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
员。(《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9册)
除了把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是七大《党章》的一大特点外,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可称得上是第二大亮点,尤其是党员权利中的第四条——“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扩大党内民主,在党内有效贯彻群众路线,有重要意义。
1945年3月31日,对七大《党章》为何写上这条规定,刘少奇在中共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上作了说明:“《党章》照顾了现在和将来,一方面肯定严肃性,一方面允许了灵活性。总纲是党的基本纲领,作为《党章》的前提与组成部分,可以更加促进党内的一致。《党章》以毛泽东思想来贯串,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特点。《党章》强调了保证党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群众路线,强调扩大党内民主,也就是党内的群众路线,包括党员有在一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这一条,动摇了几回。‘任何’两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六中全会时我写的党规党法是强调纪律的,当时新党员属绝大多数。现在这些党员都有五六年以上的党龄了。所以我虽然动摇了几次,但仍倾向于给党员这个权利。这样虽会出一些乱子,但没这一条,乱子会更多。经过讨论,大家同意新《党章》写上这一条,但将‘在一定的会议上’改为‘在党的会议上’。”[《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关于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在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阐明,它是中共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即: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强调指出,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所以,党员在党内有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所以,刘少奇对于“‘任何’两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动摇了几次”,最终还是写上并为七中全会通过的意义,专门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无疑的,在《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来有效地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项工作。”
刘少奇在阐述了《党章》规定党员权利的重要意义后,对如何使党员的权利得到尊重,并在实践中不受阻碍和打击报复,作了如下有针对性的论述。他首先指出: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尊重党员这些权利的现象,是常常发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会议上想种种方法禁止关于反对自己意见的发言,在党内的选举与被选举中加以各种限制,禁止党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或在中途稽留党员的申诉书,在党的会议上不允许党员对党的负责人提出批评,甚至有些党员因为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受到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分子的报复与打击。这些现象,必须彻底肃清。
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刘少奇从以下几个层面作了分析说明:
一、在我们党内,少数服从多数,是绝对地必须遵守的。但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亦必须尊重。少数人在声明服从多数决定的条件之下,有权在会议上发表他们与多数相反的意见和在表决时举反对之手,党的组织必须保证这少数人不致因此而遭到多数人任何不应有的打击与不幸。少数人的意见,如果他们自己不放弃,在服从多数决定的条件下,是有权保留的。保障少数人的这些基本权利,是党内民主所要求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真理并不一定在多数方面,而可能在少数方面。在通常情形下,多数人是对的,少数人是错了,我们给少数人以这种权利,就是给少数人以回旋余地,好让他们恰当地改正其不正确的意见。
二、《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任何负责的党员在内,是每一个党员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个规定是和现在某些地方不许在党的会议上批评负责人员的习惯相反的。应该说,这种习惯原来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长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发展,窒息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因此,应该纠正这种习惯。如果大会通过这一项规定,这种习惯从此即成为非法的,只要是在党的会议上,禁止任何党员对于任何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即成为违反《党章》的非法举动。
三、应该明白,只有实行“言者无罪”,才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并从而达到加强党内的团结与纪律。 一切党员都有权按照《党章》参加可能的应有的选举及被选举到党的领导机关之中,除《党章》规定者外,不得加以限制。
一切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的建议、声明及控诉书等,各级党委均必须迅速转达,不得稽留。
刘少奇进而对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党的建设的意义作了论述。他说:
只有充分保证党员这些民主权利,才会减少党内某些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批评、言论和行动,减少小广播,并将引导党员群众的批评、言论、行动走向负责的、正确的轨道,走上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
党内的各种缺点,必须清除。然而只有发扬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与责任心,才能清除这些缺点,并保持和发扬党内一切生动活泼的力量至最高限度。《党章》给予党员的这些权利,负责地来清除党内的一切缺点,发扬党内的一切优良作风,推进党的各种工作,并将我们党放在从来未有的健全的强有力的基础上。这就是我们的希望。(《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9册)
以上是刘少奇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以扩大党内民主的意义的论述。然而历史表明,要使党员的这些权利真正得到尊重,保障落到实处,其实要面对不少困难。1957年整风时,因向本单位领导提了批评性的意见,被打成“反党”,戴上“右派”帽子的并非个别人,更不用说是向上级党委领导人员提批评意见了。就中央一层来说,1959年彭德怀上书言事,只是讲了大炼钢铁是“有失有得”,“大跃进”是“小资产阶级狂热性”,因而被打成“反党集团”的头子。
以上充分说明,中共七大以后的几十年间,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权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一条,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难以兑现。
值得高兴的是,2013年5月9日,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
对如何贯彻实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总书记作有多次指示。他强调指出:
坚持严字当头,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教育实践活动最基本的方法,也是活动的显著特点。考虑到当前党内作风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考虑到近年来党内生活中批评和自我批评氛围不够浓的现状,中央特别强调要以整风精神开展这次活动,自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
要真正解决问题,就要有抛开面子、揭短亮丑的勇气,有动真碰硬、敢于交锋的精神,有深挖根源、触动灵魂的态度。现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钝器”,锈迹斑斑,对问题触及不到、触及不深,就像鸡毛掸子打屁股不痛不痒,有的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这次教育实践活动,要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上好好下一番功夫。
为使这次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踏实有效进行,要求各级党委要把批评和自我批评摆在重要位置,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让每个党员、干部都在思想和灵魂上受到触动。为此,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触及思想和灵魂,既红红脸、出出汗,又明确整改方向。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是拍桌子、吹胡子瞪眼,而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搞无限上纲、人人自危。他强调要严格党内生活。党内生活是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党员、干部只有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反复锻炼,才能坚强党性、百炼成钢。要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庸俗化,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真正使党员、干部在每一次党内生活中都能有所悟、有所得。(《论群众路线教育摘编》)
应该说这次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是开了一个好头,但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的,“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 ”并不是一次教育活动所能克服和解除的。更重要的是,“只有实行‘言者无罪’,才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所以,要真正使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权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上可见,刘少奇70年前关于尊重党员权利,扩大党内民主的讲话,直到今天仍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林蕴晖 来源:同舟共进 201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