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24-02-22 23:23  

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是指将某种理性工具或框架使用到国际法研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中去的模式,它是法学研究中重要的一环。笔者在文中分别对国际法学方法论与国际法的方法,国际法的实务方法与研究方法进行了区分,得出国际法的方法即应是国际法的研究方法的看法,介绍了主要的国际法的方法,然后结合对国际法研究路径的分析说明了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的使用,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看法。

 

  ()国际法的方法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方法论一般是指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的建构,进而探讨、诠释、批判法的存在与衍化现象,法的科学技术及法的实践功能等的学科。而国际法学的方法论就是将上述内容中的对象变为国际法学,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诸多方面的差异会使得它们在方法论的细微层面上有所不同,但是在方法论的整体思路构架上应该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从理论层次上看,其对象就应该是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法学研究的一般程序的理论,它包含着哲学方法、一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三个结构系统。

 

因此国际法学的方法论是一个综合了许多程序、原则和方法的体系,而不仅仅是对方法进行的简单罗列。而国际法的方法则就是指那些在国际法的研究或实务中实际应用的方法。虽然国内外学者在描述国际法所使用的方法时用了不同的词汇,如路径、方法、学派、学说、视角等,但是大都模糊地表达了同一种见解:将某种理性工具或框架使用到国际法的研究和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具体的问题中去。

 

这种关于方法的见解使得方法与专注于解释国际法的本质而不考虑对具体问题的适用的抽象国际法理论区分开来。

 

  ()国际法的方法

 

1908年,《美国国际法杂志》第2卷中刊载了奥本海的一篇名为《国际法学的任务与方法》的文章,奥本海在这期杂志中讨论了国际法学的任务和方法,将他在国际法的目的以及律师和学者在面临问题时可以使用的方法等方面的见解展示给了读者。

 

奥本海认为国际法作为一个学科有着自己独特和严谨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路径,他所称的方法与这一观点紧密相连——在《牛津英语词典》中指的是无论是为了教学和阐述,抑或调查和研究,在思维活动的任何分支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形式

 

自奥本海撰写这篇文章后将近10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法的著作中揭示了在国际法领域中出现的两个基本变化: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1999年美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关于国际法的方法研讨会上,为了对不同国际法理论下应用的不同方法进行评价,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学者们着重确定了7种方法进行讨论: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新耶鲁学派(the New Haven School)、国际法律进程学派(international legal process)、批判法学研究方法(critical legal studies)、国际法与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m jurisprudence)、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es)。当然这些方法并非穷尽性的,例如由于时间所限,自然法(natural law)和比较方法(comparative method)就没有纳入探讨。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上持有不同的主张,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也深受这两种主流法学派的影响,本文无意对两者的理论对抗做以评判,着重关注方法上实证主义方法(实证方法)和自然主义方法(自然法)之争。

 

实证主义方法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国际法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采用中立的立场,解释国际法现象,回答国际法是什么样的问题。而自然法对自然、理性和正义的永恒价值追求,使得它在国际法研究上重点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该是什么样的问题。

 

  二、国际法的实务方法和研究方法

 

  上面介绍的国际法的方法中使用的用语分别有所不同,层次不甚分明,体系也较为混乱。如果从使用目的上来看,国际法的方法可以分为国际法的实务方法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或者说国际法法律意义上的方法和国际法学研究意义上的方法。

 

国际法的实务方法,是指在运用国际法解决实际问题或实务问题时使用的方法,重点是找法和用法。例如在国际法院处理国家之间争端时首先需要找到依据的规则之所在,然后将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国际私法领域里由于冲突法的存在使得其法律适用表现出一种间接调整的特征,冲突法本身并不能解决涉外的争议,而必须结合其所指引向的准据法一起才能调整其拟调整的对象。

 

在国际法的实务中必须坚持实证,这是它与国际法的研究最大不同,因为实务就是要解决现实的问题,所以就要去寻找那些现实有效的规范来加以利用,如果凭有权机构或当事方的价值判断甚至臆想来处理国际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否认了国际法的存在,会使国际法律秩序陷入混乱。

 

  与实务方法不同,研究方法的路径更为多样,既可能是对一人学说的总结,如戴西的国际私法学说、格老秀斯的国际法学说;也可能是数人国际法学说的对比,如对胡伯与斯托雷的国际私法学说的对比;还可以是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研究,如主权观念研究、战争合法性理念研究、国际刑法中的有罪免罚问题研究等。在学者进行研究的背后是一系列的关于研究的前提,观念和任务,这些影响了它们如何分析问题,作出结论以及向决策者提出建议。

 

  三、国际法的研究路径中的研究方法

 

  在与传统的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共存与竞争中,新方法通过对传统的国际法研究方法的梳理、提炼、总结、补充、整合,进而在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价值等方面拓展国际法原理,从而使国际法在向前发展的进程中得到反省完善的机遇,必将使得国际法研究不断产生重大理论突破和实质创新。国际法的研究方法种类繁多,缺乏体系,重要的是将它们与国际法的研究路径结合起来,下面就结合主要的国际法研究路径来看一下研究方法的使用:()研究主题的确定

 

如果是为了解决某个实际的国际法问题而进行研究,就不需要考虑主题确定,但若是单纯的研究首先就面临着这个问题。如果从主题方面进行考察我们会发现欧美的研究主题比中国国际法学界研究的主题更广泛一些,虽然国际法领域的某些前沿问题、新问题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同样注意到、分析到了,但是如果把研究相关主题的时间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研究论题主要是跟进,而非独创。

 

绝大多数中国学者(包括笔者自己)的国际法论文在主题上都有追随的痕迹。这里揭示出的问题就是我们更多地依赖于别人的思考,而缺乏学术自主性、缺乏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

 

  确定研究的主题一方面需要我们时常关注国际法的最新动向,思考近来的国际事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此外也要注意运用历史的方法,通过对一些历史资料的阅读发现新的问题,运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女权主义方法等从新的角度来审视国际法的规则与现状,从中提取出研究的主题。

 

  ()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社会科学的研究,首重资料,国际法也不例外。在资料的收集中要针对国际法的特点来进行,通常来说,权威的资料包括三种:规则、案例和学者学说。对规则和案例的收集体现了实证方法的特点,即关注国际法在现实中是什么样子的,它是怎样应用到实际的案例中去的。国际法中的规则有其自己的特点,这涉及到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还要包括国内法和有约束力的国内判例。

 

权威学者学说和司法判例是用来确定国际法渊源的重要辅助,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而类似于国际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在判例中对国际法进行的阐述也会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各种方法综合使用的过程,规则与案例的分析仍应在实证方法的基础上进行,规则的分析要注重文字本身表述以及在案例中适用时对它的解读,对案例的分析要重点关注管辖权的确立、准据法、法律问题(各方主张和论点)、结论与评价等方面,类似于三段论、法律解释等国内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适用方法同样也能够在国际法案例的分析中派上用场。

 

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加入一些自己的判断和考量,利用自然法的标准来对其进行评判。学者的学说更多的是建立在理论构架与阐释的基础上,对它应从逻辑、体系、价值、实用性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或者从其他学科的视角来进行审视,在这一过程中上述的跨学科方法可以被充分利用起来。除了这些方法外,历史研究的方法和对比研究的方法也在资料分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能够帮助我们从不同的维度去理解得到的资料,发现新的问题。

 

  ()批判与完善——观点的得出

 

  通过对既有资料的分析和梳理,我们还要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从一定的高度上去处理资料中的信息,对其进行批判与完善,得出自己的观点。其实,这是遵从了一种批判现实主义的研究路径,即将国际法看作是一个立体的系统,既清楚、明晰、准确地认识现实中的国际法,又深谙其存在的基础与运作的动力机制,还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国际法的建构铸造起道德理想的框架和正义观念的模型。

 

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够拘泥于某一种研究方法的使用,例如如果仅仅利用实证的方法,可能会导致见树不见林,无法从一个高度进行批判式的思考,无法对既有体系作出修补式甚至重建式的改造。我们应以更加综合的理论维度更多侧面地剖析问题,提出更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改良建议。

 

在这一过程中,自然法的价值分析的方法以及批判法学研究方法、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女权主义法学、法与经济学等跨学科方法尤为重要,要从更多角度去更深入的进行论证,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

 

  作者:郑炫 张璐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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