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发布时间:2024-04-23 09:58  

  【摘要】住房和安居问题是一个持续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最早在国际人权法中就提出,公民住房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而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很多国家也是予以宪法确认。相比之下,公民住宅权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缺乏健全制度予以保障。重点体现在宪法对于公民住宅权的缺位,这也促使我们要加强对公民住宅权保障的理论研究。本文从住宅权的概念和性质入手,采取比较法进行研究,分析外国较为成熟的住宅权保障法律并提出与我国制度缺陷,在法律政策上给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住宅权;宪法保障;基本权利


  1、公民住宅权的概念与特征


  1.1公民住宅权的概念


  私法层面看来,住房权兼具人身权、财产权双重属性。奥地利学者诺瓦克指出:“家就是我的城堡”,说明住房除了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在更深层面,体现着住房作为公民的私人财产,其通过住房、居住显示着对其个人财产的支配。同时,房屋作为私人领域,能使我们远离、免受外界危险。这也是人身权所体现之处。


  公法层面来看,公民住房权包括住宅权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宪法予以保障后也就具有了对抗公权力的性质,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对住宅权的随意干涉。传统宪法理论中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在这里也有体现,自由权对应的是国家消极不作为,体现为不对公民住宅权的随意侵犯或者干预公民住宅权。住宅保障权究其根本就国家要积极作为,主动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现实享有。国家要运用国家权力,主动转变政府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转化为居者有其屋的实现。


  1.2公民住宅权的特征


  住宅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故而住宅问题对于任何的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解决住宅问题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条件的重要因素。从法律上来讲,住宅会涉及很多部门法。例如,为了保护住宅权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非法入侵住宅罪”;为了保护住宅的所有权,宪法和行政法也对住宅的立法问题、拆迁和安居保障问题等涉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人权保障在国际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相关研究领域对其关注越发密切。


  2、住房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内涵


  住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国法律和国际法都予以高度重视。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也会发挥着最有成效、最根本的作用。我国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也有对其保护,但是如果失去了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将成为无源之水、無本之木。


  2.1公民住宅权宪法保障的涵义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住宅权,也应该在宪法上受到保护。公民住宅权是住宅权的保障要以宪法确认为基础,其他任何具体法律都是在宪法基础规定上的再行具体化。宪法条文将公民权利写出来究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对其进行保障,除此,我们还要有具体措施确保权利的实现。各国常用的保障方式有:绝对保障,即指宪法直接对于公民的权利予以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相对保障,也是法律限制方式,允许普通法对于宪法规定做出一定限制。折中方式,既保留了违宪审查制度又有法律保留机制。


  2.2外国公民住宅权宪法保障的方式及启示


  在公民住宅自由权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德国、荷兰等国宪法中都有具体规定。而在公民住宅保障权方面,意大利、巴西。印度等较为典型。随着国家公权力不断扩大,住宅权也面对着更多的现实危险,因此各国也选择用宪法来予以保护。住宅问题日益凸显,完善住房体系也显得尤其重要。对于其他国家关于住宅保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有重大启迪作用。起初,各国宪法的重点放在住宅自由权上,旨在抵御国家和第三人对住宅的侵犯,住宅也就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最有力的屏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宪法的保障重点也发生了转变,逐渐对于保障权也有了重视。比如当今住房短缺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干预,并且在宪法层面有了明确规定。


  2.3我国公民住宅权宪法保障的意义


  第一,当今社会,人类文明高度发达,大家对于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自由等要求越来越关注。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应当享有。相对于公权力而言,个人一直处在弱势地位,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当积极履行保障义务,在宪法上进行一定的权利规范。第二,对于住宅权的宪法保障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住房权问题。近年以来,随着公民自由意识觉醒,对于国家公权力的侵犯的反抗也越来越多。住宅,作为公民的私人场所,若都不能得到保障,其他关于自由尊严等更是无从谈起。第三,随着各国日益密切的联系,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渐突显,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也产生了变化。住宅权的国际化趋势要求国家更加予以重视,因为任意忽视可能会导致国家问题转化为全球问题。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住宅权予以重视。


  3、我国住宅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对公民住宅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其没有进一步的限制,也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同时,普通法律的保障的缺位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加之住宅权的最大侵害来源又是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导致当前公民住宅权的保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房价过高导致住有所居这一问题日益严重。福利时代已然消逝,我国已经不是让国家和单位来给你分房的时代,住房福利的时代已然消逝,高昂房价将大批人拒之门外。住房因它自己的特点,比如说价格高,使用时间长等也注定了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需要漫长的过程。第二,住房质量不能得到保障。利益的驱使使房屋的质量日益下降,各种高楼的裂缝、倒塌使很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均在收到威胁。由于建筑成本过高加上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限,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压低房价,这又与开发商建筑商的盈利目的相冲突。他们只有降低标准减少建筑费用才能获得更多利润。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不够完善的规定也加剧恶性循环。第三,对于公共利益任意定义及扩大使用,将其作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工具。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措施对我国公民住宅权予以完善。


  第一,立法予以完善。公民住宅权也属人权重要范畴,也应得到宪法的保障。住宅权在宪法上的权利宣告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宪法上先行确认有助于在其他方面进行制度保障。因此,在我国公民住宅权的完善过程中首先就应当在宪法中将其确认和宣告,将公民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和政府在公民住宅权保障方面的职责。但是由于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所以关于住宅权保障的部门法我们也应加快制定。《住宅法》也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段过程。为了使得公民的利益不至再多受损害,我们可以先行颁布相应规章制度予以施行,作为一个缓和期。


  第二,加强政府在保障公民住宅权方面的责任。上文所提住宅自由权,不是针对第三人而言,而是要对抗公权力的侵害。公民住宅权作为一项人权,国家和政府不可随意侵犯,不能随意对于公共利益进行扩大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入公民住宅,但是不可成为伤害公民财产的利刃。只有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兼顾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实现。


  第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在我国住宅社会保障有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等制度,只有这些制度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住宅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骗购骗租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解决房价过高和房源紧张问题。其次,我们还要保证住房质量,恶性竞争而压低房价就会导致资金短缺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影响到我们的住房质量。我们要在此过程中加强监督机制,对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面保障公民住宅权受侵犯的可诉性,有救济途径才能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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