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管理发展运用思考分析论文(共7篇)
发布时间:2024-04-09 09:14  

  

第1篇:渔业权制度下的渔业管理新体系建设思考


  经济发展的同时,极大的推动了渔业的快速发展。然而渔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导致过度捕捞和渔业污染等情况,危及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故此,需要站在渔业权的角度下,重新对渔业管理体系的进行建设,构建符合渔业权制度的渔业管理体系,转变传统渔业管理,改善渔业管理中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等情况,维护渔业本身的生态性,保障渔业的健康发展。


  1渔业权制度的相关分析


  渔业权可以理解为自然人或是相关组织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准许的水域上展开的水产捕捞和养殖的权利。可以将渔业权视为一种物权性权利。其中渔业权的主体是从事渔业的渔民或是渔民团体。


  在明确渔业权主体的基础上,渔业权制度采取适宜的方式,实现渔业权的物权化。采用的渔业资源使用权实行配额权制度的方式,将资源的利用权,赋予渔民。其中渔业权具备可变动的特性,能够完成渔业权的转让、渔业权的退出。


  建立在渔业权基础上的制度,主要是通过禁渔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规格和网目尺寸的限制等。其中禁渔制度属于一种技术的制度措施,在特定的时间内,特定的区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其目的是减少捕捞死亡量,达到保护区域种群数量的目的,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捕捞许可证,是在渔业权的基础上,国家制定了相关渔业权的法律法规的,其中包括捕捞许可证的相关规范,捕捞许可证是不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伪造等,如果擅自从事上述活动,则构成犯罪,按照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捕捞规格和网目尺寸的限制,主要是避免渔业捕捞过度的情况发生。如果不对捕捞规格和网目尺寸进行限制,就可能会出现小尺寸网目的存在,必然会导致渔业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渔业管理面临的问题


  2.1法律的缺陷


  通过渔业权的分析得到渔业权属于物权法,不同于的农业,渔业的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对渔民这一概念进行定义,也就存在法律主体不够清晰的情况。且由于渔业的权利主体较为多样,导致主体出现不够清晰的情况,也就引起的渔业的“双控”效果不够理想,有限的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往往造成分配不均,引起渔业政策的不公平情况。另外,权属状态不够稳定,渔民对海域的使用权限不能得到长期的保障,且稳定性不高,这类情况也就不能完成对渔民的产权登记。而且,渔民生存的海域自然环境的改变,使得渔民的生存环境受到压缩。


  2.2渔业执法和管理自成一体


  在实际的渔业管理中,缺乏专业的渔业专家和公众进行参与,且政府的对渔业的管理实施自上而下的单线条命令管理模式,导致渔民的对自身的权益的维护的不够理想,甚至出现十分短视的行为,在某特定的区域内过度捕捞,严重影响渔业的平衡。渔民缺乏渔民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帮助,个体力量相对弱小,在渔业资源获得和纷争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如南海涉外侵权事件,对我国渔民自身利益不利。而且由于执法和管理自成一体,也就导致部分管理内容出现的政府管理的过宽的情况,同时缺少外部监督,甚至引发贪污腐败的情况,严重影响渔民的利益。


  2.3渔业政策的执行不到位


  渔业管理制度和体系的构建,需要站在渔民的角度,并将渔民作为主体。但是,部分渔业管理制度的建设,并没有站在渔民的角度,而是为了政府管理便利,这就极大的弱化了渔民的对自我的约束能力和保护意识,也就导致的渔民在从事渔业活动中,只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导致过度捕捞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渔业的平衡。这样的情况,也就导致政府监管和维护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3渔业权制度下的渔业管理新体系建设思考


  针对渔业管理面临的一些问题,在渔业权制度下的展开对渔业管理新体系的建设,从而正视渔民的主体地位,明确物权的基本内容,构建以渔民为主体的渔业管理的新体系,进而提高渔业管理的有效性,积极推动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1明确渔业资源的权属关系,推动渔业资源的物权化


  首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重新对渔业渔民进行定义,并合理的将渔民这一定义纳入到立法中,使得渔民的主体权益的可以得到保障,清晰渔业权的主体和客体,采用试点的方式,完成对的渔业权的物权化,借鉴的农业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成功先例,完善对渔业资源的产权化。并在资源产权化的基础上,完成对渔业的管理,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其次,需要强化对渔业的立法建设,对渔业权的获取、转让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并完成对渔业权的等级和记录。进而达到对渔业环境的保护,为渔民提供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


  3.2完善组织网络、强化管理


  渔业执法和管理自成一体的情况,对渔民的权益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故此,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改善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线条命令管理模式,促使渔民能够自主的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成立政府承认的渔民协会,承担渔民的相关维权活动,并完成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处理渔民的相关纠纷情况,避免政府管理过宽的情况,规避贪污腐败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政府仅需要突出发挥监管职能,保障渔业政策顺利执行,真正维护起渔民与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益,既避免竭泽而渔,又要使渔民劳有所得。另外,需要在满足渔业权制度的基础上,强化的渔业管理组织的创新,构建符合现代渔业管理的新体系构建。


  3.3变更渔业政策,借鉴国外渔业经验


  渔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到位,需要正视渔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的将渔业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实施站在渔民的角度,从而使得渔民能够自主的站在自身的角度对渔业进行思考。使得渔民可以将承包的海域作为物权的一部分,从而有效的强化渔民自我的约束和海洋保护的工作,使得渔民在满足保护渔业资源的基础上,进而推动渔业的保护水平,提高渔业的管理质量。同时,通过借鉴美国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产业结构角度调整渔业补贴制度以及制定渔业相关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良我国的渔业政策,使得渔业政策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国家利益和渔民个人利益。


  3.4强化基础工作的研究


  渔业管理新体系的建设,需要重视对基础工作的实施和规范,并强化对渔业权实施的基础工作研究,完成对渔场区的分析,对场区内部的渔业资源情况、捕捞种类和方式的勘察,从而有效的完成对捕捞限制和网目尺寸的设计,再完成对渔船马力的限制,进而推动渔业资源的保护,通过详细的调查工作,进而有效的制定制度设计。加大政府对渔业的财政投资,加强渔业捕捞方面的“校企合作”,产、研相关联,将海洋类高校变为渔业捕捞的智庫主体,通过高校研究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海洋渔业开发规划,进而推动现代渔业管理新体系的有效建设。


  4结语


  渔业是农业中的重要分支,通过对渔业权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渔业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推动渔业的质量,重视对渔民基本权益的合理维护。渔业权制度下的渔业管理新体系的建设,是保障渔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推动渔业资源有效保护的基础。


  (1)通过分析渔业权制度下的渔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解读和分析,明确渔业管理需要进一步展开变更和改进。


  (2)明确渔业资源的权属关系完善组织网络、强化管理、变更渔业政策等内容有效应用,积极推动渔业管理新体系的顺利建设,积极推动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作者:吴岳

  第2篇:加强三都县渔业管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都水族自治县位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东南部,是全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全县共有大小河流42条,总长906公里,都柳江是全县人民的母亲河,它隶属珠江流域,为珠江一级支流,在县境内长83.5公里,流域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71%。都柳江内鱼类资源极其丰富,据贵州省水产研究鱼类调查研究表明共有鱼类6目13科52属76个品种。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都柳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历来都十分重视。经2011年2月1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了《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都柳江渔业生态资源,维护好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态良性循环,2014年又出台了渔业管理的三党办通[2014]92号文件,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都柳江渔业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的渔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对渔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三党办通[2014]92号文件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县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都柳江沿岸的乡(镇)要加大对辖区群众进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宣传《渔业条例》,提高本乡镇群众,尤其是沿岸群众依法保护都柳江渔业资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在都柳江沿岸渡口设立宣传牌(栏)、宣传标语,公布举报电话。要深入村组采取召开村组干部会、群众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宣传《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渔业保护的知晓率和参与度,统一群众思想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推行执法权下放


  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渔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渔业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执法,依法对渔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四、加强执法检查


  1.对都柳江实行划段承包管理,都柳江沿岸乡镇要选择好河段管理承包者,与河段承包者签订禁止违法捕捞保证书,并组建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小组,并落实村、组责任,确定监管人员。加强河道的巡查工作,加大对各类违法捕捞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同时要对破坏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进行曝光。


  2.县渔政站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巡查等方式,加大对毒鱼、电鱼、炸鱼等各类违法捕鱼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野生渔业资源的管理,依法维护渔业管理秩序。


  3.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违规渔具、毒鱼农药以及野生鱼类销售市场的管理,对违规销售的渔具,坚决进行清理;县公、检、法、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县渔政管理部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支持配合县渔政管理部门调查我县餐饮业利用野生渔业资源现状,逐步研究我县餐饮行业禁止经营利用野生鱼类的相关管理办法。


  4.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要重拳出击,联合执法打击市场上和宾馆饭店贩卖、销售野生鱼行为。各乡镇、各部门在禁渔期期间严禁用野生鱼进行公务接待,如发现有用野生鱼进行公务接待的,接待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入账,并将追究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开展人工增殖放流


  县渔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都柳江鱼类资源的现状,扎实开展增殖放流,不断增加我县都柳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县农村工作局和沿岸乡镇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进一步提高全民对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对举报查实的案件,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定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七、严格进行考核


  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不定期组织综合治理和专项检查,对在渔业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区域的乡镇,将对该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机关干部、职工及在校学生参与违法捕鱼的,将对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并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作者:王健

  第3篇:基于生态系统的东海渔业管理分析


  随着对海洋生态研究的不断深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逐渐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而且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并大力扶持,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海洋渔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要把握重大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对中央精神的宣传贯彻,凝聚共识、凝聚力量,调动各方面资源共同促进我国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对基于生态系统的东海渔业管理做了阐述。


  一、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的内涵意义


  (一)资源开发的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


  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协调性是比较强的,以新兴的科学资源观为指导,讲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共同发展,不再是单纯的注重开发,而是在开发的同时也要做好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各种产品及服务,如食物、水等各种资源,同时还有空气净化和气候调节方面的作用。但是,人类对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开发过度,造成了各种污染、土地荒漠化及各种自然灾害频发,这些生态问题严重威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开发的同时切不可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才是人类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多学科共同研究


  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研究的领域比较复杂,包含了环境学、生态学、资源科学等,实现了人文科学、技术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其具有的科学内涵非常丰富。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要求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生态、政策、经济和法律等,要整体对其功能和生产力从生态系统的方面进行考虑,找到生态系统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然后寻求各方面均衡和统一的最佳综合点。


  (三)多部门共同协作


  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综合性较强,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国防部门、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各种机构之间要共同合作,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渔业管理中考虑的范畴,包括了两种类型的服务,即功能性和结构性。这种管理方法对生态环境比较重视,各种物种之间的作用和关系比较紧密,对生态过程比较了解,其目的是恢复海洋原有的生态系统,让其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和生产力水平,在人民既可以享受海洋生态系统提供食品、休闲的同时,还可以保持其中原有的物品和服务。


  二、基于生态系统的东海渔业管理构想


  (一)从立法方面完善其管理法规


  一切实践活动都是以立法为先导,很多国家已制定了相应的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都是我国目前在渔业管理方面实行的法规。这些规定虽然和基于生态系统管理不同,但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很大。但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单纯的海洋生态系统非生物组成部分或者其他的方面,并没有和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律及其他部分结合起来。而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在进行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法律体系构建时,应找准海洋生态系统特性这个出发点,所以我国应修订《渔业法》,增加补充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规定。


  例如,在《渔业法》的总则中,对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不管是哪一级别的人民政府,在进行渔业管理规划制定时都要重视对环境资源的维护,融合多个学科知识、多部门协同作业,尽可能降低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在《渔业法》的正文中还应增加预警参考点,这是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渔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如对预警参考点进行规定,在制定时要考虑每个种群的特点,包括其恢复能力、繁殖能力、死亡原因等。


  (二)通过一系列实践措施推动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


  1.强化多部门之间的协作。目前,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的海洋与渔业局,以及东海区渔政局共同负责东海渔业的管理工作,其中东海区渔政局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管理东海渔业资源,属于农业部门。而仅仅依靠渔政部门的工作远不能保证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工作的实现,还需要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环境保护局、上海国土资源局及这三省和海洋相关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且互相推诿。很多部门都与海洋管理工作有关系,如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及国土资源部等,但之间没有沟通自然也不会有合作。这种管理模式过于松散,不利于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理念的推行。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收集海洋、环保及渔政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整体解决海洋生态系统利益方面的问题。


  2.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渔业的管理中,制定政策时要将他们的意见考虑进来,这样,相关者在执行政策时就会更加自觉自愿,执行的阻力也随之下降。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全面的听证制度及监督机制,让利益相关者有途径并及时将自己的意见反馈到决策层面,相应的渔业管理信息也要通过网络、媒体、公告等及时发布,提高其透明度,保证利益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利。


  3.国际之间的合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中日和中韩之间签订的渔业协定决定了东海的渔业管理活动需要中国、日本和韩国的通力合作。东海的海域是半封闭式的,缺乏和外界的交流,其中的环境和生物资源都比较独立,如果资源被破坏也很难得到其他海域.的补充。所以,周边国家要做好资源开发和养护工作,才能保证东海生物资源的完整性。同时,东海中的鱼类多为洄游性的,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近海都在它们的洄游路线内,所以东海渔业资源的养护需要三国通力合作。


  作者:陈学静

  第4篇:软件工程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的应用


  一、海洋渔业管理概述


  全球性的渔业资源衰退引起了世界各沿海渔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加强捕捞能力管理,开展负责任捕捞,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世界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1.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现状


  国际海洋渔业已经将资源养护管理与环保相结合,海洋渔业的发展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世贸体系和人类的自身相关福利相结合。与此同时,国际海洋渔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需要制定符合现阶段状况的需求与规定。国际海洋渔业已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视为渔业管理中的最高标准。


  在日后的很长时间里,国际海洋渔业的管理与发展主要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而采取相应的更加完整的措施与规划。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捕捞能力管理是重中之重,也是热点问题。过度捕捞、海洋渔业生产潜力的萎缩以及经济效益减少等问题都来自于过剩能力。《国际渔业行动计划》对世界各国做以约束,计划要求最迟在2005年以前建立一个管理机制,这个管理机制是世界范围内的并且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捕捞能力的,并且通过各方合作分段实施。


  2.国内海洋渔业管理现状


  中国地大物博,也是个海洋渔业大国,海洋渔业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海洋渔业的发展改善了我国的传统农业的格局,为人民供给食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人口众多和土地资源有限的难题。新中国成立至今,海洋渔业也在迅速发展,我国在国际海洋渔业市场上的地位也迅速上升,中国已经连续几年居于世界首位,并且是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生产力。但是在海洋渔业为人类创造福利的同时,人类也给海洋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各种水域污染以及捕捞过度的问题。


  二、软件工程在海洋管理有关方面中的应用


  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各个国家都在建立海洋渔业相关的数据库来支持海洋渔业的信息化进程,这些数据库规模大小不一。世界各国都在参考这些数据库的信息,为社会各界提供专门有效的服务。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是渗透在各个产业中的,这既是国民素质的体现也是高效率的信息化服务的体现,软件工程就是应用互联网技术为海洋渔业提供信息化的决策服务的应用体现。


  1.整体信息能力方面


  在这个国际化的社会,渔业信息化是适应环境而产生的。我国的信息水平是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的,这种缺陷造就了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不利的地位。我国在发展渔业生产力的同时,更需要软件工程来提升我国整体的信息能力水平。整体信息能力水平有了提升,才能使我国在国际海洋渔业市场的竞争力有质的提升。


  2.渔业信息化应用方面


  信息化指的是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二者的快速发展,软件工程在海洋渔业信息化的诸多信息资源和技术方面的应用加速了信息化的步伐,从本质上提高了信息化的效率。所以,在渔业信息化的热潮中,通过软件工程使得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来提高渔业产业水平,促进水产品贸易的繁荣才是渔业信息化的根本目的。


  3.协调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


  通过物流信息得到的农产品供求信息的方式是不科学的。中国的农产品虽然有国家相应的渠道发布信息,但是我国的农产品信息来源渠道仍然比较乱,软件工程就起到了协调并且同一这些信息资源的作用,同时软件工程的运用使得产品流通方向指导力度增强,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权力的宏观调控。


  4.物流信息标准方面


  物流本身的标准不是统一的。由于物流软件通常是直接购买成熟软件的,所以每个软件开发商和外包公司都不同,导致了物流标准的不统一,软件工程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软件工程使得物流软件的系统运行可靠性增强,物流信息标准方面得到改善。


  5.信息系统方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对于信息系统方面的需求逐渐增大,大部分的企业对于信息系统功能的要求都不能够满足自身需求,不过软件工程的介入可以帮助我国的企业之间物流信息系统的有效沟通和高效协调,是我国中小型企业的信息系统方面得到提升。


  三、结论


  中国地大物博,也是个海洋渔业大国,海洋渔业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海洋渔业的发展改善了我国的传统农业的格局,为人民供给食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人口众多但是土地资源有限的难题。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是渗透在各个产业中的,这既是国民素质的体现也是高效率的信息化服务的体现,软件工程整体信息能力方面、渔业信息化应用方面、协调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物流信息标准方面、信息系统方面的应用就是应用互联网技术为海洋渔业提供信息化的决策服务的体现。


  作者:王建强

  第5篇: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渔业管理制度的思考


  渔业一般来说包括捕捞和养殖,相对来说,养殖的物权属性更强,权利的边界比较清晰,权利受到侵害也比较容易维权,也不涉及公共渔业资源的利用,所以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我国的渔业捕捞制度,并着重于海洋捕捞制度,海洋捕捞制度的设计对于淡水捕捞制度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对渔业管理制度的研究并非仅仅是出于理论上探讨,更多的是由于现实问题解决的迫切性。虽然国家对渔业管理出台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如休渔制度,双控制度,捕捞许可和限额捕捞等,另外国家还出台了许多鼓励渔民转产转业的有效措施,但总体上仍不能改变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的现实。另外,渔民的传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传统渔民世代以大海为生,但这种事实上的权利正受到多种因素的蚕食,进入本世纪以来,临港工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些产业用海的需求较大,与传统渔业用海发生冲突,各级政府从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大量的渔业用海被调整为其它用海,使传统渔业用海面积大量缩减。另外大量农民和工商资本进入渔业领域,与传统渔民争夺渔业资源,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三是海洋污染日益严重。严重地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导致资源急剧衰退,甚至灭绝。使得渔民面临无鱼可捕的困境。


  渔业管理制度设计离不开对渔业权的理论认识。关于渔业权的性质,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渔业是物权,只是欠缺物权的显著特征,可以准用于物权,这方面以中国社科院的孙显忠研究员以及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为代表,关于渔业管理制度的设计,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有关学者、舟山市海洋渔业局刘舜斌局长等作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笔者认为:对于渔业权的分析已经比较透彻了,无须赘述,所以试从渔业管理制度角度进行思考,以期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渔业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思考一:把渔业分为渔业权渔业和许可渔业


  作如此设计的初衷是什么呢,一句话,就是保障传统渔民的事实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垄断权益。渔业权渔业着眼于保护传统渔民的生计,许可渔业着眼于渔业资源的商业开发。二者不仅在主体上有区别,而且在捕捞地域上也有着明显的界限。下面对这个问题作一个详细的阐述。


  渔业权渔业的主体是传统渔民,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个渔民身份认定的问题。舟山市海洋渔业局刘舜斌局长对此作了一个很好的分析。他在论文中写道:什么样的人能成为渔业权的权利主体——渔民呢?在计划经济时代,渔民没有土地,渔民向国家投售鱼货,国家向渔民供应每月四十二斤返销粮,这成为渔民与农民区别的重要标志,因此,专业渔民的户籍身份十分明确。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渔业就业的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目前下海从事捕鱼的大概有以下几部分人组成。1.专业渔民;2.当地农民;3.内陆地区农民;4.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渔工(原国营渔业公司职工)其构成比例看,以舟山为例,专业渔民占70%左右,其余占30%左右。在这四类人员能成为渔业权主体的应该是专业渔民。改革开放以来,专业渔民的就业情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仍从事捕捞生产的;2.从事养殖生产的;3.从事其它行业的(加工、运输);4.从事渔业管理服务的;5.待业的;6.丧失劳动能力的;此外还有老年退休渔民,那么这些专业渔民当中谁能成为渔业(捕捞)权的权利人呢,对此他认为渔业权的权利人必须是下海捕鱼的渔民,即在申领渔业权时必须是正在或将下海捕鱼的,因此,只有第1类和第5类人员可以成为渔业权的主体。对于他的分析,笔者深表赞同。当然,界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一些操作上的具体制度还可以经一致同意的原则予以调整。


  之所以花大力气把渔民作一个区分,是因为这关系到渔业权的授予——渔业权的授予只能是专业渔民。能够得到渔业权也就意味着获得垄断的捕鱼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渔业权渔业的范围在主体上有限制,在地理空间上也是有限制的,主要局限于沿岸渔场。以禁渔区线为界,西边属于沿岸渔场,东边属于公共渔场。沿岸渔场是我国内水及领海、该海域我国享受完全主权权利,上有明确的行政区划,属毗邻省、市、县的行政区划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就利用现状来看,该海域是当地渔民的传统作业渔场,为保护当地渔民的利益,有不少作业是被禁止跨地域生产的。所谓公共渔场,是指禁渔区以东的海域,多属我国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之前大多属于公海,过去以国营渔业公司生产为主,随着船只大型化、钢质化,群众捕鱼也有所涉及。这一领域下海捕鱼的可以是除渔民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领对象没有作严格的区分。之所以作这样的一个区分,是因为这一海域相对沿岸渔场来说,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现象没有那么严重,不需要对捕捞主体作严格的限制。


  综上所述得知,渔业权渔业的申领主体是渔民,依据渔业权在沿岸渔场取得渔业生产的权利,许可渔业申请的主体是除渔民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据行政许可在公共渔业取得渔业生产的权利。二者在主体、作业空间有所区别。渔业权渔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渔民的利益,渔民获得捕鱼的权利并非基于行政许可,而是来自法律的授予,不可剥夺。许可渔业表明,其捕鱼的权利来自行政许可,申请主体面临两种结果,被许可或不被许可。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分并无大的意义。事实上,实现渔业权渔业的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方面也是需要行政许可的。渔业权着眼于一种权利保障,对渔民权益的一种物权制度设计,有渔民身份即可获得一定数量的捕捞配额,这个配额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具有不同的物化形式,但终归是一种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就像农民天然获得农业承包权一样,渔民天然获得捕捞权,只是这个捕捞权的实现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渔业生产条件,如是否具有生产资质的渔船、是否具有专业技能的船员等,有上述资格才能获得许可。


  思考二:创设渔民协会


  为突出对渔民的权益保障,加强渔民的自我组织程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把分散的渔民组织起来,集合渔民集体意愿,既能加强渔民的利益诉求,也能便于政府对渔民的管理。渔民协会可以成为政府与渔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这里,笔者想把渔民协会和通常所说的渔业协会区别开来,首先渔民协会是一个身份的集合体,加入是有身份限制的,就是加入者必须是渔民,而渔业协会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是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既可,甚至包括很多不是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如科研人员。它更多的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不像渔民协会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


  渔民协会应以县级以上建立,乡镇设分会,渔民协会是渔民自我管理组织,可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现行政府的一些管理权应授权给渔民协会,这样政府就可以摆脱繁琐的事务性工作,把精力集中到宏观调控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中去。渔民协会在渔业权管理中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制定协会章程,界定渔业权权利人。协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当地实际情况等,制定协会章程,确定入会渔民条件、入会办法,明确协会的权利、职能、会员的权利义务等。


  二是根据政府配给的马力额度,由协会量化到人。


  三是参与制定渔场资源开发利用计划。


  四是代表渔民参与因渔场被重用、污染等损害渔业权的补偿谈判,并代表渔民接受补偿和负责补偿费的处置、使用等。


  五是管理入渔权。


  渔民以渔业权入会取得其渔业权,由渔民协会全权管理,包括渔业权件数的确定、发放、更换等等,只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渔民协会的建立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代社会学认为,社会的发展趋势是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越来越少,很多政府管理职能分解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愈进步,社会中介组织愈发达。


  建立渔民协会并非是一个创举,日本早已有之,日本实行渔民协会管理制度,得以保障日本沿岸渔业一百多年来长盛不衰。十分值得我国借鉴。从一个方面来说,渔民协会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渔民的特殊权益,可以排除一切非渔民捕捞力量的进入,大大减少了捕捞努力量,也就大大缓解了捕捞压力。渔民协会虽然排除了非渔民的进入,但并没有消除渔民之间竞争性捕捞的心理,所以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物权设计,即将渔业捕捞的权利物化,产权化,并落实到到一定的物质载体。传统经济学认为,如果没有确定的产权边界,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只会带来掠夺性的开发,最终损害公共资源的再利用。所以,对于渔业权来说,有必要进行产权析定。渔业的情况不同于农业,不能像农业那样把土地分成一小块一小块,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这是因为渔业作业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海洋捕捞,表面上是利用特定的水体,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海洋水生物,海洋水生物是流动的,先捕者先得,无法去固定。如何来物化渔民的捕捞权益呢,捕捞配额无疑是一种有效方式,它是以产出来划分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能还缺乏实现的条件,通过产前控制——捕捞努力量相对来说比较实际一些。现实中马力与捕捞量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可以采用马力配额作为物权化的方式。马力配额类似有价证券,可以带来财产收益。


  以马力配额来物化渔民的渔业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马力配额是以人为对象来分配的,只有具有渔民的身份才可以获得马力配额,这就使得渔民像农民一样,人人享有捕鱼权(土地承包权),做到了起始公平,而且以马力指标作为补助、减免依据的渔业优惠政策能惠及每一个渔民,并有利于缓和和调节目前渔村贫富差距扩大,阶层分化加剧的现象,有利于促进渔民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拥有马力配额的渔民,既可以自己使用马力配额,也可以对马力配额进行处分(出租、出卖、入股等)而取得价值上的利益。对于无力经营或经营不善的渔民则可以通过选择退出渔业生产经营领域,马力配额则向生产经营良好的渔民手里集中,促进渔业集约化经营。其次,这一制度设计某种意义上使公有资源股权化,渔民真正成为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体,因为无论对参与或不参与渔业生产经营的渔民,渔业资源的好坏都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渔民保护资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将得到充分的调动和保护,并形成互相监督机制,因为任何人破坏资源或私增马力等行为将损害其它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孟全

  第6篇:渔业船舶的合法化与专业化管理研究


  一、渔业船舶进行合法化与专业化的原因


  近几十年来,渔业船舶行业的市场逐步扩大,与此同时,我国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与制度,但都无法统一,因此我国对渔业船舶的合法化与专业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船舶航线多而复杂,加之渔区密集,另外,冬季航行时所遇到的寒潮大风,春夏季的雾都给我国的航海事业增加了巨大的困难,使得我国沿海易出现交通事故,这些风险以及出现的问题,都是加剧我国渔业船舶管理的合法化与专业化的原因。以下对渔业与船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个简单的说明。


  1、驾驶人员对自己的经验过于信任,驾驶中会造成一定的损伤。船舶驾驶员经常在同一个航线上往返,航行于复杂航区,自己认为对该地区都已熟悉,对导航仪过于依赖,对航区内的通告不重视,有些驾驶员甚至违背已定的规则,久而久之,都会造成对船及财务的伤害。


  2、在渔业旺季,船舶不能掌握好的方向航行。在渔业旺季,行驶的渔船多,驾驶员已习惯走原来的航线,遇上渔船密集区,有些驾驶员只有等待他船避让或来不及转航线,易发生碰船事件。有些渔船会转到其他航线,扰乱其他渔船正常的航线。


  3、雾航中人员的反应能力差。很多驾驶员由于表现好,提拔的快,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航海经验,因此对于雾航所采取的措施不知,缺乏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另外,有些员工存在侥幸的心理,发生的多起事故都是因为没有做好雾航措施。这些都是存在渔业船舶工作中的问题。


  二、渔业船舶的合法化管理


  由于上述的渔业船舶行驶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对渔业船舶进行合法化的要求。船舶的合法化是建立在人类对法律的认识的基础上所作的规定,船舶是海上渔业事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所有的海上工具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进行渔业工作时,船舶所发生的损失费,如共同海损、部分物质损失等的赔偿责任都离不开对渔业船舶所作的法规规则。从上可以了解到,法律在渔船行驶中发挥着重要的责任,因此,对我国的渔船管理进行合法化是渔船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1、船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及航海能力。渔业船舶多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必须明白法律对各种类型的船舶所作的规定,不能违反船舶本身的用途,例如用于渔业海上监督的船舶不得用于营利。其次,能在海上行驶的渔船,必须具备抵御海上危险的能力,并禁止渔民没得到航海的允许,私自出海。


  2、低于一定吨位及不具备船舶外形的渔船不得海上行驶。渔船对吨位的要求都有严格的限制,如不足二十吨位的渔船不得在海上行驶,以免在遇上大风大雨时无法保护自身的安全。渔船若过于重视它的的外形,没有抵御风雨的能力,是不能在海上行驶的。


  3、不同法律制度的渔船在不同范围内行驶。国家对不同的船舶与不同吨位的损失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样,不同法律制度的船只也只能在适合它的领域行驶。如我国的公务船舶用来救人,是不允许在渔船的航线中行驶的。


  三、渔业船舶的专业化管理


  抓好渔业船舶的专业化管理是保证我国渔船行驶安全的基础,我们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如何做好我国渔船专业化工作。我们不能因为渔业繁荣,缺乏专门的驾驶人时,随便安排没经过航海教育,没航海经验的人员去驾驶。我们必须加强驾驶人员的素质教育,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船舶的名称等都要进行登记,只有抓好专业化管理,使得人员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加快我国渔船事业的发展。


  1、加强驾驶人员的素质教育。目前,我国的渔船驾驶人员的学历较低,导致学习的速度慢,对人生没有多大的追求,其次,心理状态不能及时的调整,这都会影响我国的渔船事业的发展。因为没有好的素质作为基础,在航海中,就不可能有好的心态,对突发事件,不可能做好应急措施。


  2、让专业的驾驶渔船人员来驾驶。航海中所遇到的情况,都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我们不可能找没有多少经验的人来驾驶,他所造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在航海中出事故的概率。


  3、对所有的渔船都做好登记。我们必须知道什么船在什么时间出发等一系列工作做好登记,这有助于我们在恶劣天气或出现不好情况时,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营救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


  总而言之,对渔业船舶进行合法化与专业化管理,是海务人员的责任,也是减少人财物遇风险的主要措施,而要做到专业化与合法化,还得靠大家一起努力。加强驾驶人的素质教育,出海做好出海准备,对渔船的行动做好记录等工作,对我们客服自身不良习惯,提高安全意思都有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降低海上事故发生率。


  作者:赵涛

  第7篇:论渔船监控体系在渔业管理中的运用措施


  1.我国渔业管理现状


  我国渔业的现状是渔船众多且水域分散,渔业安全事故时常发生,渔民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我国渔民的整体素质不高,违规作业屡禁不止,非法捕捞和涉外渔业时间频频发生。在渔业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确定渔船位置、规模以及所处气候环境的信息,事故中的渔船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援救,由此给个人和政府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之一困境,可以在渔业管理中运用渔船监控体系。渔船监控体系(VesselMonitoringSystem,VMS)包括渔船的信息传输系统和岸上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系统。目前世界各地采用的VMS一般具有以下标准:能防止使用者纂改或自行输入船位资料;在任何时候都能完全自动运作,不受气候及环境因素的影响;能全程追踪渔船的船位,精确度在400m以内;能传输与存储资料,包括船舶识别码、时间、船位经纬度、速度与航向等;VMS传输信息的时间间隔能由岸上监控中心控制,并能遥控设定或改变;能让监控中心在任何时候要求一艘或一组渔船回报并能即时收到船位报告。


  2.渔船监控体系在渔业管理中的实施


  由渔船监控体系的特征可知,系统主要由地上监控平台与渔船上信息传输系统组成。因此,对其的实施要靠政府和船主的配合共同达成。


  2.1政府主导,搭建地面监控网络


  监控网络的建立包括软硬件的实施两个方面。软件方面,由政府出资,开发渔船监控管理信息系统(MIS)软件,收集渔船反馈的信息,对渔船作业进行实时监控。硬件方面,指挥中心、渔政局、省三级监控中心,对渔船定位、警报、气象及管理信息等进行存储和转发,实现渔船的动态管理。在各个指挥中心之间搭建VPN通道,构成计算机网络。


  2.2渔船配合,安装渔船监控体系设备


  根据我国渔业管理和监控中心建设的实际,可以按水域、按船型安装推广不同型号、基于不同通信方式的渔船监控体系设备。目前可行的通信方式有移动通信、短波通信和卫星通信。要根据船型、水域对监控设备的型号进行选择,首先必须对其渔业管理的标准进行需求分析。


  首先,远航渔船的航行距离远,天气状况复杂,救援难度无法预知,可以说,安全需求级别最高。其次,对于到特定海域进行渔业作业的渔船,例如与周边国家存在争议的海域,涉及到领海主权的海域,可以应用北斗卫星系统建立渔船监控体系。再次,对于在珠三角、长三角航行的渔船,航行作业比较密集,类似于渔船碰撞的安全事故更加频发。对于在这一区域作业的渔船,应当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实行基于AIS技术的渔船监控系统,保障渔业作业的安全。最后,对于船长在24米以下的渔船,它们的捕捞能力、作业距离、船员数量等往往比较小,安全问题不是很显著,但同样存在着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的必要。例如,作业距离在30海里之内的渔船,选择安装基于移动通信的监控设备;作业距离在30—120海里之内的渔船,可以选择安装短波监控设备;而120海里以上的作业距离的渔船,安装应用北斗监控系统的渔船监控设备。


  2.3完善立法,使渔业管理体系得到保障


  我国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渔业管理法律体系,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渔船监控技术和渔业管理现状。随着渔船、渔港所有制的变化,现有的渔业安全管控监督、渔船管理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重新修订。另外,对船员、船主的培训制度,监察制度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从整体渔业执法体系看,对渔船的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多重执法等问题。由于渔业系统内部涉及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查等三家执法机构,一次应积极探索“协同执法”的新办法,创新执法管理模式,加强渔业执法机构改革以及执法装备和执法队伍建设。


  3.我国渔船监控体系实施的困难


  首先是渔民素质参差不齐,给渔船监控体系的实施带来了阻力。近年来,渔业非法作业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在于渔民素质不高,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与道德知识,让渔民体会到规范作业的好处,为渔业管理建立群众基础。其次,渔船监控设备费用高昂,给渔民与政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在我国,每年因渔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3亿元,期间失踪死亡的船员达到数百人次,沉没以及被扣留的船只不计其数。政府和船主在渔船监控体系上的投资可以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具有长远战略眼光的决策。最后,渔业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随着北斗卫星监控体系在南沙的成功运用,有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的法律保障才是一切安全生产作业的前提。根据渔业管理要求的实时变化,有关部门也正着手于修订适合国情与现状的完善的法律法规。


  总结:我国目前的渔业管理面临着水域分散、安全事故、涉外事故频发等问题。从政府、船主以及法律体系着手,将渔船监控体系运用到渔业管理当中,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看到实施渔船管理体系的困难,诸如经济问题、立法问题,都有待我们解决。


  作者: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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