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群体有着重大意义,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大背景下,法学教育不应基于功利主义考量而弃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于不顾。本文从法学教育的目的入手,阐述司法考试对当下法学教育的人文主义冲击,并提出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重在法学教育,以期抛砖引玉。
1法学教育的目的
法学,被人们誉为是关于“智慧”、“正义”、“公平”和“权利”的科学,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应用。几千年来,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精英,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从古罗马法学家的学徒式法学教育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对法学教育的专断,及至波隆那大学开创的近代法学教授模式,再到现代法学院正规的学校教育,人类法学教育历经了几千年的漫长历史,虽然其形式、方法以及课程设置推陈出新、不断变化,但“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本目的一直都是十分明确的。
法律教育之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美国康奈尔大学White校长在该校创立之日说:“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但是,法律教育不应当仅局限于上述即时性目的,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视界。这些视界能使他们关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会一般哲学中的地位,法律的伦理目的以及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个社会能够期望从具有正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综观上述各家对法学教育目的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不仅包括法律学习者对法律知识、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而且更看重对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育。
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功利主义冲击
不可否认,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自 2002 年实施至今,为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创造了良好的平台,建立了比较合理的门槛。应当说,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司法职业准入的动力是无可厚非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考试制度自身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要求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断裂,从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视角来讲,这种断裂尤为显见。其结果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大多数并未像最初所预想的那样,活跃在法律工作的最前线,相反,他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不足以执业,退不足以治学。
2.1司法考试对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冲击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之一是,谨守大学传统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发生矛盾,出现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脱节的现象。司法考试重在实用,理解并记住法条者无往而不利,法学教育却不能以达到这样的教育效果自囿,还应重视学理之阐发以及法律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思想学说之介绍。
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最早出现于晚清时期,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学教育受命于“把旧人过渡到法政新人”的紧要之际,难免带有速成的意味。政府派遣大批学生赴日本学习法政,由日本各大学特为中国学生设速成班教授。其教授的目的一则在于速成,二则在于实用。所以其教授的方法,只是在讲解条文,说明字义而已。学成归来的政法学子“关于法律的讲授,始终在速成与实用的两个圈子中间打算”,表现之一是“虽偶排有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思想史等理论功课,大都认为不足轻重”。这种条文主义法律教育的弊端是:训练出来的人是谨愿之士,墨守成文,不知活用;或者偏倚之士,除条文外,不知尚有其他学问;或者保守之士,对于现行法令,不解善恶,惟知遵守;或者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能入,毫无吸取进步的可能。 “具备这四种特性的人办理司法,虽能忠实于条文,却是昧于国是,所以司法不能有助于政治的进展,且为政治进展的掣肘。……妄恤民情,所以人民不独不感觉司法机关足以为人民主张公道,反而因为有了司法机关,多出若干痛苦。”因此,法律教育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识记而忽视思想原则、世界趋势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科学的教育。
如果法学教育一味迎合司法考试,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当作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指标,势必形成条文主义的实用教育模式,继而发展成应试教育,法学教育的质量也会随之下降。但这正是许多法学院系的学生所期待的,他们最希望将课堂教学变成司法考试的婢女,法学教育为司法考试马首是瞻。
2.2学生成为“考试机器”之虞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之二是:法学院系的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司法考试备考,司法考试正在发生着使学生成为“考试机器”的塑造作用,法学教育质量下降。如今由于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而且通过司法考试有利于其毕业时求职,他们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往往期望大学的法学教育贴近司法考试,满足他们通过司法考试的热望。于是乎,大学课堂常见的情景是:对司法考试占比分重的学科,学生学习主动积极,抱以厚望,但对司考考试基本甚至不涉及的课程,学生往往难以静心钻研,任由教师自说自话,不亦乐乎。
中国的教育本为应试教育:上学应付考试,考试通过拿到文凭,文凭到手之后工作。在这种热爱分数不爱学问的习惯下,司法考试必然成为对法学教学造成不利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学教学变得快捷、粗放,不注重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
3内涵发展——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冲击下的去功利主义考量
3.1注重法律思维培养
广义上讲,法律思维是任何生活在法律社会中的人们所持有的、依据法律而行为的思维方式,狭义的法律思维则主要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包括具体规则、一般原则以及“法律的精神”)对具体案件做出裁判的思维方式。虽然学者们对狭义的法律思维在具体概念表述上存有各自的观点,但对法律思维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却有着高度的一致。毕竟,法律思维是法律的职业阶层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有法律思维才使得法律人能够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其它阶层所无法发挥的作用,毕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已经不再成为法律人保持特性的障碍。
“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另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形而上学,司法考试显然无法实现法律思维培养的目标;形而下学,速成式的司法考试也不完全能够实现法律思维培养的目标,只能由“学理阐发、法律思想介绍”的法学教育来完成。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而是在现实社会中的有效运行。以法官为例,其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在关系复杂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确定最适合于个案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解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的问题以及法官的法律思维等综合素质上,目前的司法考试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法律知识的记忆而非职业思维的培养。
法律思维最主要、最具可操作性的表现就是司法者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如何将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有效渗透在法学教育之中,而不是弃之以弊,是目前司法考试制度冲击下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课题。
3.2注重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
关于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否属于法学教育的应然范畴,法学教育界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虽有争议,但法学院的职业道德教育由来以久,多数法学院都设有法律伦理、律师职业道德等课程。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进,不少尤其是三本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寻求自身生存的压力下,纷纷放弃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笔者以为实为不妥。
法律追求的是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为基本理念,让学生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使学生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与品德,这是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又一要件。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职业守则都要求法律工作者要为了社会正义和公平而奋斗,坚决反抗黑恶势力。然而,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法律职业领域,职业讼棍和违法乱纪现象屡见不鲜。对此,重塑法律职业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法律学问的教育,还包括法律特有的道德、人品的教育,因为法学不完全是关于法律的任何要求,而主要是探讨正义与权利的法的科学,这是法学的特质。故而,法学教育的深层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含有法律道德、法律人品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者等等以实现法治的目标。这就要求受教育者以维护法律正义为荣,以法律为信仰,形成法律特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作者:豆雨思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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