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赵露鹃
摘 要:农村经济发展与土地制度息息相关。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动下,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经济实现了大幅增长,为人民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在党的十九大上,乡村振兴被提升到战略地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产品产量的作用日渐衰落。因此,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大幅加快。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为切入点,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后,城市化建设迅速发展,农村青壮年迅速向城市流入,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耕地、林地荒芜的现
象十分常见。土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乡村振兴的关键。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释放农村土地效能,激活农村经济生命力,定将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必须及时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从新中国至今,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土地制度也是不尽相同的。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土地是禁止流转的;直到1988年,国家才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承认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时代已经到来,此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法律化,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理论到实践的最好的印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大将乡村振兴提升到战略地位。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禁止——允许——鼓励”三个阶段,可见将土地逐步放入市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1.1 有利于激活荒芜土地产能,将土地价值最大化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激活荒芜土地产能,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现阶段,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青壮
年多进入城市务工,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禁止个人和单位闲置荒芜土地,但土地利用率低下,效能较低的现象并不能得到良好的改善。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很好的改善这一现象,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可想而知,土地的出让方并非想利用土地来满足生存的需要或者养家糊口,他并不在乎这块地的产出,他只是想通过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来获得一部分报酬,以免将土地闲置。而受让方则不同,其受让土地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耕种土地以获得收成,因此,受让方一般会精心种植以实现产量的最大化,获得高收入,在支付承包费之后自己能够有所收益。相比下,受让方更能有效合理的在土地中投入资金,将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农田的规模化种植,提高生产效率和产能,以此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
1.2 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城乡一体化建设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经济均衡高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所在。以土地流转制度为突破口,释放农村劳动力,注入城市,将第一产业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实现城市现代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土地集中于优秀的经营者,经营者可以通过牢牢把握国家对农业现代
化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农产品生产,使农村土地种植实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专业化;通过实时关注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产品产能,农村经济也必将实现新一轮的高速发展。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土地流转尚处于摸索阶段,流转的模式尚不成熟,各方面
仍存在很多问题,探索这些问题的成因,大致包含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性低等多个方面。
2.1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登记制度的保障。登记制度可以明确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是土地流转过程中
增加交易安全性、明确土地权属的重要举措,但在现在的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模糊,执行效率低下甚至不执行,这折损了土地流转的公信力,更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存在订立口头协议的情形,并非全部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这就导致在流转过程中会出现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增加农村土地矛盾,使乡村振兴战略难以有效实施。最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直以来都是自发性的,没有形成成熟的流转市场交易机制,交易平台也没有建立,对平台的保障机制大部分都是空白,国家的监管体系不健全,这会导致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不一致、上下级市场难以衔接等弊端,市场功能难以发挥。
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较低,虽然我国2016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仍然是模糊的。即使也有专门的法律对流转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大多是宏观上的,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可操作性极低;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各个法律在涉及该问题时都有所提及而不深入规定,导致各种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冲突,这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难度,更容易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判决的情况。而且,对于实践中产生的新的有利的流转方式,不及时落实在法律上,会使农民无法可依,对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产生了极大弊端。
2.3 农民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和完善,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成为农民群众共同的认知。但是,土地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甚至是兄弟姐妹之间,除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外,乡亲情谊更成为农民选择息诉主要缘由。但土地纠纷一旦不能科学、合理的解决,矛盾必将积累甚至激化,这不但会损害农民自身权益,更有害于社会稳定。其次,我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对于年近中老年的农民来说,进城打工,适合他们的工种少,城市福利又远低于城市居民,因此,他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持否定态度,宁愿自己耕种以满足自己的温饱。而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主体,只有他们支持,才能保证流转的顺利进行,流转规模才能逐渐扩大,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农业产业结构。
3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相关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处理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是实现乡村振兴,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症下药,促进土地流转的效率,提升土地流转质量,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
3.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配套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最有说服力的公示制度。应当将不动产登记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衡量标准,并将该
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以期建立一个高效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村集体或者乡镇为单位设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机构,从而保证使该区域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以方便农民群众查询;要提示农民群众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提示其口头合同的弊端,建立起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协助农户订立土地流转的格式合同;或起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模板,印发成册供农户参考,并对流转过程中常见常发的矛盾点给与提示和说明。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过程中,要明确该平台的公益性,使流转各方能够自愿、公平地进行交易,杜绝第三方的侵害,使流转交易趋于健康化、规范化。将各地交易平台的形式尽量统一,也要保留各地特色,充分发挥交易平台的服务效能,增强各地交易平台交流,互相学习借鉴,总结经验,提高平台利用率。
3.2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不仅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更要将已有的法律规范细化,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条
文。要以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现实情况为基础,有针对性的突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及时修改或废除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的法律条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出台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规范,统一审理相关案件法律依据,避免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阻碍,也能使农民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加快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3 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丰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调
解能力,最好将矛盾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及时展开研讨,商议解决对策;在农村引入仲裁机制,组建仲裁队伍,有效利用仲裁高效便民的特点及时解决土地流转中的纠纷。通过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农户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主要是以提升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土地流转价格等方式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提升农民生活的幸福感;深化改革户籍制度,缩小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福利待遇,让农户在城市也能具有归属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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