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阐述了乡村产业融合的内涵和融合主体的形成动因,分析了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并针对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存在的顶层设计缺失、分类培育失焦、外生动力溢出、内生动力不足的实践困境,提出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分类精准培育、有序引导转化、激发内生动力四个职业教育支持策略,积极促进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工作。
[关键词]乡村产业融合主体;一二三产业融合;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田真平(1977-),男,江苏常州人,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王志华(1972-),男,内蒙古包头人,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教授,博士。(江苏常州213001)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20)10-0068-06
2018年,《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推进农村产业深度融合,让农村一二三产业在融合发展中同步升级、同步增值、同步受益。當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部分区域和领域有很多亮点,但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农村产业“空心化”、要素流通不畅、主体竞争力不足、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其中,缺乏有竞争力的乡村产业融合主体是阻碍农村一二三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培育具有产业融合意愿和产业融合能力的各类乡村产业融合主体。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职业教育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培育基础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因此,有必要探究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过程中的职业教育支持策略,努力提升职业教育为农服务能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乡村产业融合的内涵和融合主体的形成动因
1.乡村产业融合的内涵。产业融合始于产业之间的技术关联,模糊了原有的产业边界,从而导致产业的延伸、交叉和整合。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提出了“六次产业”理念,强调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产业范围,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凸显产业融合的加法效应和乘法效应。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乡村产业融合进行了大量研究,对其内涵已形成基本共识。郑风田等学者认为,乡村产业融合是围绕农业进行产业整合、延伸、交叉和渗透,依托新业态、新模式、新载体形成产业融合联合体。
乡村产业融合的主体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载体,乡村产业融合要强化主体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因此,在乡村产业融合过程中,必须坚持农民的融合主体地位,通过职业教育支持培育农民成为各类乡村产业融合主体。
2.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类型。乡村产业融合主体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类型,不同主体在乡村产业融合中有不同的功能,普通农户是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培育基础。
专业大户是应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使用科学农业生产管理方式、种植或养殖生产达到适度规模的专业化农户。专业大户没有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因地区而异,对当地普通农户具有示范引领效应。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开展农业生产,有适度规模和较好组织的商品化经营,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专业大户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就形成了家庭农场,也没有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
农民合作社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自愿参加、合作经营、共同所有的一种互助经济组织,主要功能有生产资料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产品统一销售等。农民合作社是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市场对接的中介组织,也是乡村产业融合中第一产业与第二、第三产业融合的联接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是以农业产业链延伸为依托,以订单合同或股份为利益联结,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涉农企业。此类企业有助于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升农业技术研发应用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乡村产业融合主体依据形成动因的内外区别可以分为内源型融合主体与外生型融合主体。内源型主体是主动把握发展机会、收益预期、科技研发、人力资本等要素开展融合的主体,来自本土乡村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往往是内源型主体。外生型主体是被动依靠政策推动、市场拉动、示范效应等外部因素开展融合的主体,下乡工商资本兴办的涉农企业和缺乏主动性的乡村经营主体通常是外生型主体。
3.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动因。内源型融合主体的形成动因主要来自于农业农村系统内部,一般包括科技研发、人力资本和资源配置等因素,但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主体的收益预期。如果融合主体能充分认识到参与乡村产业融合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以及更大发展机会,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产业融合,成为乡村产业融合坚实的主体支撑。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培育更多的内源型融合主体,促进乡村产业融合。
外生型融合主体的形成动因主要来自于农业农村系统外部,一般包括政策推动、市场拉动、示范效应、其他主体融合要求等因素。外生型融合主体往往被动参与产业融合,主动融合意识不强,利益诉求不清晰。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促使部分外生型融合主体转变为内源型融合主体,增加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主动性力量。
二、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在产业融合与主体支撑方面具有必然性,在外生动力与内生动力方面具有可能性。
1.产业融合:基于产业结构理论的乡村产业融合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产业结构理论是以产业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联系方式为研究对象。著名的配第—克拉克定理指出,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向高收入的产业转移,转移顺序依次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我国产业发展也符合上述规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中的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但随着第二产业的产能过剩、第三产业的劳动力需求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又开始回流乡村,乡村产业融合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具体原因有三个:一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制约乡村第一产业发展。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短缺,特别是第二产业发展产生集聚效应,进一步加剧了水土资源短缺现象,对乡村第一产业的发展约束较大。二是乡村第一产业附加值不高,无法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乡村第一产业长期存在规模小、效率低、附加值低、收入低等问题,仅依靠第一产业发展难以提高农民收入,不能有效集聚高素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三是农业多功能性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农业除了经济功能以外,还具有生态功能、文化功能、社会功能等,挖掘农业功能的多样性可以成为乡村产业融合的联接点。乡村产业融合将激发乡村产业发展的新动能,从而吸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资源回流乡村。
2.主体支撑:乡村产业融合必然需要融合主体发挥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乡村产业融合关键在于融合主体,也就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持续增加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会出现相互合作的现象,形成利益联结共同体,共同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以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特色稻米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为例,区域内3480户农户、7家大米加工企业、1个专业批发市场、1家专业销售公司、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同构成了乡村产业融合的主体支撑,实现了种植农户、村级集体、加工企业、镇级财政、农村社会多方得益的产业融合。因此,乡村产业融合需要融合主体发挥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撑作用。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主体数量决定了融合的广度,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主体质量决定了融合的深度。二是示范作用。乡村社会是典型的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融合主体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成功范例会激发更多主体参与产业融合的热情,產生辐射示范效应。三是利益联结作用。乡村融合主体作为产业融合的利益联结点,可以有效保证农民获得更多的产业融合增值收益。
3.外生动力:政策推动、市场拉动促进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乡村产业融合,出台了多个政策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指明了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的方向。一是明确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基础。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力资源与传统农业融合,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从返乡下乡人员中培育产业融合主体,主要包括返乡农民工、返乡大中专学生、返乡退役军人、下乡科技工作者、下乡驻村干部、下乡企业家等。二是构建产业融合主体利益联结机制。提倡采取订单合作、股份分红、合作经营等形式,形成“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股份合作制”等利益分享模式,激发普通农户作为产业融合主体参与产业融合的积极性。三是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和乡村复合型人才支撑计划。培育一批参与乡村产业融合、适度规模、经营多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财政+金融+土地+信息”的组合式支持政策,通过职业教育支持为乡村培养一批复合型实用人才。此外,随着我国消费者对生态绿色农产品、精加工特色农产品、乡村文化旅游产品等需求日益增长,市场需求的新趋势倒逼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不断促进了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
4.内生动力:发展机会、收益预期促进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因此农民必然是乡村产业融合的参与主体,而农民参与乡村产业融合、成为产业融合主体的内生动力主要是在产业融合过程中能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和收益。一方面,农民在参与产业融合过程中,可以获得其他强势融合主体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支持,有机会发展成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甚至在下乡工商资本的扶持下成为农业企业经营者。另一方面,农民通过股份分红、订单合作等方式获取产业融合的增值收益,可以改变第一产业低附加值、低收益的处境,激发农民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积极性。
三、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面临的实践困境
1.顶层设计缺失,职业教育支持产业融合主体培育体系尚不健全。一是顶层设计缺失。我国政府出台的推进乡村产业融合的各项政策,没有从职业教育支持层面阐述如何开展乡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培育,尚无详细的培育计划和培育路径,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的职业教育支持策略不明确。二是职业教育支持产业融合主体培育体系不健全。纵观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培育实践,职业教育支持产业融合主体培育主要以短期培训方式为主,缺少长期培育和产教融合方式;支持资源主要以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为主,缺少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支持资源;培训内容以行业和产业分类,缺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联接融合的创新性内容。三是职业教育支持产业融合主体培育覆盖面不广。培育对象主要集中在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返乡下乡人员等,缺少传统农户和联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中介服务组织。
2.分类培育失焦,职业教育支持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缺乏针对性。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方式、利益获取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参与乡村产业融合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应采取差异化培育方式。目前,职业教育支持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并未采取分类培育方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遴选标准相同。遴选培育对象的标准一般为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及从业能力、学历较高的在乡返乡下乡人员,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主体的资源、能力、学历等差异。二是培训方式相似。不同主体采用的培训方式基本相似,都是以传统课堂理论知识讲授为主,安排在农场、农企开展的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三是培训内容雷同。不同主体的培训内容没有体现出差异性,基本以农业生产经营、创业指导、扶持政策等内容为主,缺少产业融合相关内容。
3.外生动力溢出,政策红利、示范效应等导致外生型产业融合主体泛滥。我国政府已出台多个政策积极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市场环境变化给予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主体更多经济利益,进而拉动了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乡村能人积极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成功范例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带动一大批传统农户主动参与乡村产业融合。因此,政策红利、市场环境变化、示范效应等外部动因,促进了外生型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在我国乡村绝大部分地区,产业融合主体形成的外部动因往往强于或多于内部动因,导致在乡村产业融合过程中外生型融合主体要多于内源型融合主体。但是,外生型产业融合主体被动等待政策、被动等待其他主体的融合要求和积极性不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乡村产业融合质量,阻碍乡村产业融合进程。以江苏省苏州市震泽镇蚕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为例,融合主体包括436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8家规模以上丝绸企业,2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其中绝大部分是外生型产业融合主体,参与产业融合的主动意识不强,从而影响了该区域的产业融合进程。
4.内生动力不足,利益联结机制异化制约内源型产业融合主体形成。乡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需要联结融合各方利益实现共赢,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融合各方利益联结机制的异化现象,总体来说更偏向企业主体利益。以合同制利益联结机制为例,由于企业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与农户订立合同时掌握着主动权,可以通过合同的部分严苛条款保护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农户利益。再以股份制利益联结机制为例,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技术等要素入股,成为企业股东,利益获得以股份分红为主,这种利益联结机制更能保护农户利益,但也存在农户股东由于股份额较小、自身素质不高等因素,难以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制衡等问题。综上所述,由于利益联结机制异化,难以保障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融合主体的收益预期,从而削弱了融合主体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内生动力,制约了内源型产业融合主体的形成。
四、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的职业教育支持策略
1.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三位一体”产业融合主体培育体系。第一层是主体层,政府部门、职业院校、涉农企业要共同参与培育,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三位一体”产业融合主体培育体系。培育乡村产业融合主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产业、教育、政策、资金、技术、土地、信息等要素,仅仅依靠职业教育支持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具体来说,政府部门需要提供扶持政策、补贴资金等要素支持;职业院校需要提供师资、专业、课程、设施等要素支持;涉农企业则需要提供管理经验、技术研发等要素支持。
第二层是执行层,短期培训、长期培育和产教融合三种方式要结合使用。第一,短期培训方式是政府部门牵头培育乡村产业融合主体最常用的方式,其优势是时间短、见效快、易接受,缺点则是缺乏长效机制、效果易反复、培育主体稳定性欠佳。因此,短期培训应与长期培育相结合,重点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等基础型产业融合主体。第二,长期培育方式应集聚中等和高等职教资源,紧密结合高职扩招政策,招收农民工、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民等社会考生,精心设计培养方案,注重产教融合,重点培育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乡村企业经营者等高层次的产业融合主体。第三,产教融合方式是涉农企业参与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培育的常用方式,要充分发挥企业参与培育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优势,以及职业院校参与培育的专业优势,重点培育技能型产业融合主体。
2.分类精准培育,实施“一类一策”产业融合主体精准培育模式,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分类制订培育措施。第一类,专业大户主体培育。此类主体应采取短期培训为主、产教融合为辅的培育模式。政府部门牵头组织针对种养殖技能型人才的短期培训班,由县域职教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采取“分段式”培训方式避开农忙时段,与涉农企业开展产教融合,由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对接服务,共同完成从种养殖技能型人才到专业大户的培育工作。
第二类,家庭农场主体培育。此类主体培育模式与专业大户基本相似,但对青年农场主的培育可以采取长期培育方式。青年农场主由职业院校从返乡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中招收,年龄不超过30周岁。培养方案要充分考虑区域资源和乡村产业特色,找到家庭农场的乡村产业融合切入点,培育具有创新性和引领性的青年农场主。
第三类,农民合作社主体培育。此类主体应采取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育相结合的培育模式。短期培训主要针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要侧重管理经验和市场对接的培训,以帮助他们理顺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关系,找准在乡村产业融合中的定位。长期培育主要针对青年农场主、青年专业大户等,培养方案侧重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掌握应用,以培育新兴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使其成为乡村产业融合的关键联接点。
第四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主体。此类主体应采取长短结合、产教结合的培育模式。对于下乡工商资本兴办的涉农企业经营者可以开展短期培训,侧重于链接本土乡村产业和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他们让利于乡村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最终实现共赢。对于潜在的本土乡村涉农企业经营者,可以开展产教结合的长期培育方式,从青年农场主、青年专业大户、青年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中遴选人才,培养方案侧重于企业创立、企业运营、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并開展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产教融合,学习这些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成熟运作模式,培育具有本土气息和国际视野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经营者。
3.有序引导转化,建立产业融合主体培育转化服务跟踪制度。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政策推动、市场拉动和示范效应,会出现许多“等、靠、要”的外生型融合主体,从而延缓乡村产业融合进程。因此,有必要建立产业融合主体培育转化服务跟踪制度,推动外生型主体转化为内源型主体,增加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主动性力量。一是建立培育主体长期联系机制。职业院校要主动建立培育对象的基础性资料,在培育结束后定期回访,通过网络远程方式推送政策信息和科技信息,帮助培育对象发掘产业融合发展机会,增加收益预期,不断累积产业融合主体形成的内部动因,推动外生型主体向内源型主体转变。二是放大乡村能人示范效应。职业院校要积极开展成功案例教学,并通过网络远程方式主动宣传乡村能人参与乡村产业融合的成功案例,改变部分融合主体被动等待政策、被动等待其他融合主体合作要求等思想误区,积极主动作为。三是建立创业导师制度。职业院校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培育主体配置“1对1”的创业导师,注重分析产业融合带来的乡村发展新动能,以引导青年培育主体逐步发展成为内源型融合主体。
4.激发内生动力,理顺产业融合主体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培育内源型融合主体。乡村产业融合的主体利益联结机制是决定产业融合成效的关键。乡村产业融合产生的增值收益只有更多地留在乡村、留给农民,才能激发农民参与产业融合的内生动力,培育更多的内源型融合主体。一是培育乡村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院校要结合国家产教融合政策,扶持乡村中小微企业发展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涉农企业开展融合主体的联合培育,引导乡村产教融合型企业向农民让利,建立更加和谐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建立专家教授驻村、驻企制度。职业院校要参照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专家教授,定期进入乡村和涉农企业开展服务,帮助融合主体认识到参与产业融合的发展机会,使其通过提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获取更多的产业融合增值收益。三是构建乡村产业融合利益共同体。职业院校要以乡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驻村、驻企的专家教授为抓手,理顺乡村产业融合主体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和股份为纽带构建乡村产业融合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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