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近几年发展迅速,它的特征也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和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虚假新闻屡禁不止,如果想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需要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政策。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微信虚假新闻论文范例,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第1篇:大数据时代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及治理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传播产生了革新性突破,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生产、传播过程中虚假信息泛滥,误导公众,造成了负面影响。根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显示,健康信息因其与受众生活极高的贴近性,相比时事政治、娱乐报道、科技信息获得更高的关注度。然而,编造、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主体,正是基于微信较与其他自媒体相比有较强的私密性、强关系性、即时性等特点,借助微信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因此,促进健康大数据发展,打击虚假健康信息传播,实现精准健康传播,寻求合理的方式方法规范健康信息传播日渐迫切。
一、微信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现状
虚假信息和谣言不同,虚假信息是不真实的消息,谣言是没有根据的消息。虚假信息的外延性比谣言更广,并非是简单的子虚乌有,而是可信度上存在争议,误导受众产生某种心理情绪或者促使公众实施某种行为。霍夫兰的说服理论指出,媒体通过符号传递,以非暴力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观念、行动以此达到预期目的。微信上传播的虚假健康信息可以被看成一种符号,在强关系的社交平台中低成本地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的健康观念、行为方式。
微信成为滋生虚假健康信息并传播的媒介。微信与微博、新闻客户端相比而言,微信朋友圈、在线支付、公众账号推送等功能,为健康信息传播带来强劲的影响力,但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隐患。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可谓低门槛进入、低成本投入却能获得高回报,虚假健康信息的主体正是基于此寻找商机获取利益。朋友圈传播的信息,因用户之间的现实关系具有较高的信任度,虚假健康信息不容易辨别真伪,再通过一定的交互性传播扩散;公众账号推送的信息多数是有针对性的精准传播,公众潜意识中认为健康类账号的信息具有权威性,也正是这种潜意识增加了公众账号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可信度;部分虚假信息主体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较强的隐密性诱导公众使用支付功能,减少了商家自身营销环节促使公众对健康产品的消费。微信信息传播速度快效率高,故而虚假健康信息肆意传播并缺少科学认证,换言之,即使虚假健康信息得到澄清,经过澄清后的信息再次传播的影响力明显大打折扣。微信以其传播特性,滋生了虚假健康信息的传播,为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提供了较为隐蔽的平台。
微信强化了虚假健康信息的语言符号传播。健康信息所涉及的术语是信息传播中至关重要的符号,存在能指和所指,虚假健康信息把能指和所指结合运用突出放大隐患和问题,制造紧张的氛围,让受众接受信息并深信不疑。虚假健康信息在表述上将“致癌”、“偏方”、“秘密”等能指,与“健康”、“疾病”、“养生”等所指联系起来,阐述解决的方法,假冒科普健康信息。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统计,真伪难辨时七成受访者表示“宁可信其有”。虚假健康信息中的专业术语的语义表述上更贴近受众,通俗易懂,公众更容易接受、更愿意相信,看似科普性的术语粉饰了背后的虚假本质,迷惑诱导公众。一般虚假健康信息与经过科学认证的健康信息表述同一事物,只是从相反的角度展开论证,干扰公众做出判断,影响经过科学认证的健康信息的传播,造成信任度下降。中老年人是健康信息的主要关注者,虚假健康信息的语言符号刺激增强了他们心理情感上的焦虑、恐慌,从而轻信虚假健康信息。
二、虚假健康信息热传的原因
(一)放大健康风险,引起情感偏向
阅读量是衡量微信传播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在信息达到一定阅读量时,无论一对一、一对多,还是多对多传播,其传播效率就会提高。虚假健康信息的标题具有明显的导向性,突出放大健康风险,唤起公众潜意识里对健康的关注。如“微波炉辐射致癌”“苏打水防癌”“宫颈糜烂致癌”等标题,其未经核实认证的消息获得了较高的阅读量,又在公众对健康紧张焦虑的情况下进行二次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犹如病毒不断扩散。阅读量、转发量高的信息更容易引起受众关注,经过雪球效应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转发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同时,虚假健康信息从接近性而言,关乎个体健康贴近民生,公众对此类信息的关注略带情感偏向,甚至可能更敏锐。由于微信用户群体性较强,彼此间对待事物的认知、观念相似,接收虚假健康信息时更可能会产生情感偏向,对信息内容的信任度上升。
(二)表达迷惑性强,受众被动接受
微信建构了一个虚拟封闭的社交平台,虚假健康信息在编排时图文结合,迷惑性较强,使得信息真伪难辨,受众在传播环节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多数是被支配、被动接受信息。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在信息内容上煞费苦心,断章取义、偷换概念,专业化的表述使得消息看似准确严谨,科普性强,却迷惑公众让其“宁可信其有”。根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调查分析,“60后”与“70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同辈朋友爱转发真伪难辨的信息,“80后”和“90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父母长辈爱转发此类消息。由此,多数受众通过亲友推荐、朋友圈分享、公众号推送,被动地接收虚假健康信息。从预防保健到治疗疾病再到康复护理,内容五花八门,鉴于公众的健康素养原因一时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产生沉默螺旋效应,公众被动地接受了虚假健康信息。此外,虚假健康信息在心理上刺激受众,不仅制造恐慌还同时慰藉劝服公众认可,受众对信息愈加信服就愈加产生分享信息的心理。
(三)强关系的建立,实现群体传播
社交关系越强,信息可信度越高,引起共鸣越多,传播效果越好。微信好友关系一般是基于现实的某种社会关系所建立,“虚拟网络+现实网络”加固了微信好友的强关系社交,增加了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可信度。作为社交网络平台,微信用户彼此的关系需要维系,不再是简单的好友关系,信息的互通增进了情感交流。这种强关系在小而稳定的圈子中提升了虚假健康信息的可信度,强化了受众传播分享信息的心理。微信好友间简单地分享、转发信息,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形成群体传播。虚假健康信息在私密化、闭合度高的群体里传播,在缺乏意见领袖辨识信息真伪时,沉默螺旋的效用增强,虚假健康信息如滚雪球般逐渐传播扩散。受众在强关系的维系下,倾向于在自己的群体中获得信息,并且对信息的信任度较高,由此微信为虚假健康信息提供了良好的传播土壤和渠道。
三、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规范与治理
(一)规范健康信息发布
虚假健康信息发布门槛低缺乏监管,信息内容也未经过严格的审定,规范健康信息发布可以从信息传播初期实施管控。传统信息传播中,信息需要经过把关人的审查,再进入下一个传播环节。而自媒体时代信息的编辑和传播不再局限于把关人,发布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信息真伪难辨,虚假健康信息肆意传播。2016年7月22日,微信公众号“猫扑青岛”因传播虚假信息被山东省网信办依法关停。某些公众号还借健康保健的名义,推销产品或者推广个体医疗机构。因此,网监部门应该在健康传播类公众号申请时严格审核,密切关注其信息的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中提到,发布健康信息要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引用卫生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所遵守的行业标准,标明有科学证实、确切来源的文献、资料、报道,必要时还可详细注明审核者的身份。如果消息是个人或者创新的观点、发现,可以向该领域专家寻求评价意见,消息中说明此观点、发现属于个人。
(二)建立网络技术监管体系
大数据带来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引发了虚假信息的传播泛滥,把数字技术引入到健康信息的传播场域,有效缓解微信较强的私密性带来的监督困难,为信息传播发展带来新契机。《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留痕可溯,那么不妨利用信息溯源模型,把虚假健康信息常用的词语设置为关键词,通过级联聚合找到上级的信息发布者和下级的信息传播者,加入预警规则,当涉及虚假健康信息关键词时,数据库上的访问行为被记录留痕,以此实现行为的可塑性达到监督留痕。网络爬虫技术也可以通过受众的搜索习惯,将健康类消息进行阅读并建立相关索引到数据库,当受众在微信中搜索健康信息时,进行对比、分析、过滤虚假健康信息的链接,保留真实的健康信息提供给受众。
(三)完善信息立法监督保障
微信信息传播有较强的隐蔽性,为虚假健康信息传播主体提供了逃避监督惩罚的机会,需要运用法律规范虚假健康信息传播,净化微信传播环境,保障公众的人身权益免受侵害。法律上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尚不清晰,现有适用标准中符合故意、缺乏证据、破坏公共安全的信息则认定为虚假信息,而对于科学性、专业性、医学性较强的健康信息则尚不明确。当法律明确认定标准时,对于虚假健康信息制造者的惩罚也就变得有理有据,《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网络信息的条文中,扩大了虚假健康信息认定范围,有利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追责。制订信息安全法同时应该多管齐下,借助社会力量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比如网监部门对于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账号实行封号,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篇:微信虚假新闻的传播特征及治理措施
自2011年以来,微信用户量爆炸性增长,呈现出井喷之势,成为当下最受欢迎的社交软件之一。有数据显示,截止今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已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微信在给公众带来即时通信和海量资讯的便利时,也为谣言传播提供了温床,对网络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对微信虚假新闻的传播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微信虚假新闻的传播特征
微信虚假新闻,一般是指在微信平台上出现并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与传统谣言相比,微信虚假新闻更多地呈现出网络传播的特征,动机复杂、内容多样、力度强大,具有较强的危害性。
1.1从传播动机看
陈力丹教授认为,谣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舆论,是公众在“特殊的社会状况”下的意见表达或情绪倾向。“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不安心理是谣言传播的主要动机之一。食品安全、暴力事件频发,使得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日益增长,传谣成为公众宣泄内心焦虑的途径。同时,微信是现实社会关系在虚拟网络中的延伸,作为一种强关系社交,用户之间的熟悉度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信任感,也增加了传谣的可能性。这种私密性较强的社交关系容易引发从众心理,导致“沉默的螺旋”效应,公众只是一味扩散谣言,形成蝴蝶效应。此外,传播谣言有时也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方式,满足了人们的心理需求。朋友圈具有“熟人社会”特点,公众倾向构筑良好的自我形象,在“利他主义”情怀下发布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引起他人注意,并以此获得满足感,无形中也助长了谣言的传播。
1.2从传播内容看
与微博相比,微信朋友圈公共议题涉及较少,谣言内容多样,主要有生活科普类、虚假求助类、冒充官方类、夸大事实类等等,为治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其中,尤以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科普类谣言为盛。“食物相克致人中毒”“xx致癌”等谣言层出不穷,它们往往借助科学外衣,断章取义、偷梁换柱来混淆视听,造成社会恐慌,也加重了人们的心理负担。
1.3从传播力度看
微信是基于现实关系的社交工具,人际传播特点突出,用户之间的互动沟通更为密切,暗示了信息可靠度和真实性,无形中增加了谣言影响力。用户在朋友圈中参与谣言传播,往往在圈子中产生较大的震动,使信息不断裂变,传播广度无限拓展。此外,微信封闭性和私密化的特点限制了意见领袖辟谣的影响力和信息更新速度,使谣言的自我净化能力大大减弱,信息沉淀时间长,传播效果增强,产生恶劣影响。
2、微信虚假新闻的治理措施
2.1从政府角度
微信虚假新闻产生折射出的是政府公信力下降、公众对社会不满产生的“塔西佗陷阱”。因此,在“低度信任”结构的社会中,治理微信虚假新闻的关键在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对公众进行正确而积极的引导。一方面,政府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可以通过开设“政务微信”等形式及时公开信息,消除公众心理顾虑,从而提高辟谣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在宏观上为谣言治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并充分发挥监督干预能力,规范媒体行为,逐步实现网络空间法制化,打造和谐微信生态环境。
2.2从运营商角度
运营商在盈利的同时也应担负起遏制微信虚假新闻、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对公众微信平台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对优质平台放宽信息推送数量限制,对不良平台进行处罚、封号处理,完善信息筛查技术,通过实时监控、屏蔽关键词等举措,强化“把关人”职责。运营商还可模仿朋友圈广告主推广形式,在朋友圈对传播力度强、影响特别恶劣的谣言进行官方正式辟谣,减轻公众恐慌情绪。
2.3从媒体角度
传统媒体应顺应时代潮流,加入到新媒体阵营中来,通过开辟官方公众微信平台发布真实可靠的信息,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感。一旦发现谣言传播应立即求证,第一时间发布辟谣信息,不给其生长空间。同时,还应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打造良好的媒体形象。
2.4从用户角度
用户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媒介素养,增强理性思维,提高信息辨别能力,进行“自我把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坚定立场,勇于同散布网络谣言、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做斗争,让谣言止于你我,为净化网络空间贡献自己的力量。
3、结束语
微信虚假新闻是网络舆情的非正常表达,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只有通过政府、运营商、媒体、用户四位一体、通力合作,才能有效遏制谣言的传播,促进朋友圈生态良性建设,使新媒体社交平台朝着绿色、健康、可持续的方向不断发展。
第3篇:微信虚假新闻泛滥若侵权发布者担责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日前,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微波炉的“秘密”》节目指出,目前微信上一些虚假的养生、健康类文章泛滥,这些谣言文章多出自一些微信公共账号,而这些微信公共账号发布这些养生谣言的目的就是为了炒作,借此成为广告推销的平台。微信公共账号传播谣言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作为微信平台的提供者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传播虚假信息违法
“微信上有两大神秘江湖帮派,一是养生党,二是鸡汤党……虽然他们对物品的化学成分一窍不通,也没做过任何实验;虽然他们通常不能认全26个英文字母,也没看过一篇论文,但来自国内外某媒体、某机构、某专家的惊耸咨讯总是那么‘快捷和准确’。突然间,你发现平时爱吃的东东原来有毒;突然间,你发现平时不爱吃或没吃撑的东西原来能让你得道成仙;突然间,你发现自己虽然锦衣玉食却浑身有病,地球原来如此危险……”这是近期在微信朋友圈中流传的一篇文章,以戏谑的语气指出了微信朋友圈中流传的各类养生段子、心灵鸡汤段子的荒唐。
微信公号传播此类谣言、虚假信息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委员胡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微信公共账号虽然是新兴的自媒体,但它和传统媒体一样,也具有“一对多”的大众传播性质,其发布的各类信息对普通公众、企业、社会都会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微信公共账号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有较为完善的规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受害的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要将一些尚无定论的信息和此类虚假信息区分开,以免伤害言论自由的空间。”胡钢分析道。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记者,不管公共账号的所有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是一样的,但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看它传播的是什么样的信息。
“如果公共账号发布的是虚假广告,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了,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如果公共账号发布的信息诋毁某个企业,某品牌,则涉嫌民事侵权,当事企业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追究发布者责任。如果传播的信息不涉及具体品牌,而是针对某一类产品或者物品的诋毁、造谣,甚至传播恐怖信息,这种情况可能使消费者对某一类产品、某种生活习惯产生恐慌,从而误导公众,根据最高法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谣者涉嫌寻衅滋事等刑事责任。”赵占领说。
发布者对内容负责
显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微信公共账号所有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是比较明确的,那么,作为微信平台的提供者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对此,胡钢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完善。不管是国务院制定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还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的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提供商有对平台上的信息内容进行管理的义务。
“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网络平台对信息的审核义务。”赵占领告诉记者,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十分庞大,可以说是海量信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商对发布的每一条信息都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而且这些信息包罗万象,审核团队成员也不可能对各种知识都精通,除了一些可以用常识判断的虚假信息外,相当一部分信息并不是那么好判断其真实性。“当然,一些明显的违法信息,网络平台还是有管理、删除义务的。”赵占领补充道。
微信服务商也有责任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呢?胡刚和赵占领都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实行的是“告知—删除”原则,即当事人告知网络服务平台删除不良信息,如果删除则网络平台不承担责任,如果未删除,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胡钢认为,微信服务商对虚假信息的处理,也应该参照类似的认定方法。而对明知或应知的标准,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如果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公布某些信息为虚假信息,而微信服务提供商未能及时删除微信公共账号发布的同样信息,行政部门可以追究微信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微信公共账号发布的虚假信息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向微信服务商提出交涉,并提出证据证明该信息为虚假,那么微信服务商则有义务删除该信息,如果未删除,则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胡钢举了一个例子:某微信公共账号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第一个消费者受骗买了其推荐的产品,那他可以追究公共账号所有者的责任。如果他将自己受骗的事实反映给微信服务提供商,微信服务商因此证实该信息是虚假的,但未及时处理,第二个消费者又受骗,那么第二个消费者可以在追究公共账号所有者责任的同时,追究微信服务商的责任。
但赵占领认为,如果消费者真要追究运营商连带责任,会比较困难。因为消费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在此微信公共账号上看到这个谣言,而且是受了该信息影响才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这在证据证明上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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