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29 15:31  

  摘要:抽象法学理论是一种不同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相比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抽象法学理论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特点的经验认知,也可以被等同于一种具有批判性、反思性的价值体验。法学方法问题是司法实践及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对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抽象法学理论;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


  抽象法学理论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所构建的一种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自二战结束以来,法学家围绕某些疑难案件所开展的理论论证,让抽象法学理论的生命活力得到了强化。现阶段一些学者已经在哲学及法哲学领域构建了建立在现代逻辑理论、语言哲学理论及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体系。虽然现阶段这一法律理论体系在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等实质哲学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一理论的发展可以为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研究方向。


  一、抽象法学理论的功能与意义


  (一)法律认识的体系化、客观性与科学性。抽象法学理论是一种不同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具有说理性、批判性及连续性特征的知识体系。相比于说教及政治意识形态,抽象法学理论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特点的经验认知,也可以被等同于一种具有批判性、反思性的价值体验。法理学对权利的认定,是人们对债权、物权和诉权等具体权利进行抽象概括的产物,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由多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等要素组合而成的一种具有实践指向的批判性知识体系[1]。法律知识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是抽象法学理论的认识功能的反应。其所具有的规范功能与法律认识的价值化及批判性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科学筑以的影响下,一些研究者将自然科学领域所常用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了人和社会的研究之中。在笔者看来,这种建立在“唯科学论”基础上的研究方法存在着忽视子凡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学科界限的问题。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许可界限是二者之间在理论构建、命题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性的表现。法学所具有的可检验性与自然科学的可检验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而自然科学领域的某些方法并不能应用于法学领域。根据康德《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的内容,其对科学的定义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理解科学定义的广阔领域,相比于数学及其他自然学科,抽象法学理论领域的一些陈述和结论的精确度要低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相关内容的精确度,但是科学法则和论证程序仍然是法学学科领域所不可忽视的内容。


  (二)法律认识的价值化。实践中的法律材料具有着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抽象法学理论具有着让实践中的法律材料实现系统化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法官与律师之間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争议反映的是二者在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分析。根据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观点,法律领域的争议主要由事实争议、法律争议和政治道德及忠实的争议等多种因素组成。在笔者看来,确凿的证据链体系可以发挥出消除事实争议的作用。法官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让法律争议得到有效解决。政治道德与忠实之间的争议与系统化法律理论的现实指导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抽象法学理论可以被看作是法律认识的价值化的产物,它在法律实现和法律现实层面具有着价值引导的作用[2]。


  (三)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对现实的审视、批评和引导,是法律科学与法学研究的生命力的反映。抽象法学理论不仅需要满足当前的法律实践与现实要求,也需要在检视、反思和批评现实的基础上,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对司法实践的批判与修正,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知识图景与利益


  在19世纪以前,抽象法学理论被人们看作是“自然法学”的代表元素。法学以外的思想家成为了推动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时期的抽象法学理论也分布于哲学、神学和政治学等多个思想体系之中。哲学、神学和政治学等思想体系也成为了抽象法学理论的主要影响因素。在现代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律家的法哲学”体系的建构,代替了法学领域的具有本体论哲学色彩的自然法学。以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为代表的英国分析法学派和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是抽象法学理论领域的两大重要流派。


  根据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法律家的法哲学”具有着密切法学抽象理论与实践技术知识之间的断裂的作用。它也可以让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等法学外思想家对专业法学的评判力和解释力得到弱化。此时抽象法学理论会成为专业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等思想家所共有的知识领域,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与合作关系可以让法学体系呈现出封闭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特点。故而“法律家的法哲学”在十九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知识图景的建构过程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领域的政治法律制度也给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抽象法学理论往往会借助不同的形态实现对制度时间的注解,因而展示出了不同的利益-兴趣方向。例如政策定向法学理论、立法定向法学理论和司法定向法学理论就是抽象法学理论的不同利益-兴趣方向的反映。


  在对政策定向的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根据这一理论的相关内容,钱法治化时期可以被看作是统治者借助意识形态维护自身的集权统治的阶段[3]。在注重意识形态的统治环境下,一些寻求政治确信的学者往往会将统治者的现行政策看作是注释的权威文本。一些自诩为官方法律家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会注重于对官方的现行政策进行诠释,进而实现政治与政策的学术化与知识化。从这种诠释过程的特点来看,在建立在政策定向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在统治者的统治政策发生改变以后,往往会丧失自身的解释力,继而为后世学者提供一些未得到合理解释的问题及一些带有某一时代的既定特征的空洞化的法学术语。后世学者也不会认为这些空洞的术语具有学术贡献。


  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意图将由法律生活所规制的全部愿望寄托于法典的设计。在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影响下,法学家会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种具有多样性特征的有机体系。这一体系与形式逻辑的规则之间具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成文法典体系就可以被看作是这种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结晶。法典问世以后,法官可以借助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操控适用规则与概念,进而得出解决法律问题的答案。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提出的概念法学思想也是立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产物。


  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产生于20世纪,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的发展,对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的产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产生以后,司法领域开始成为了抽象的法学理论所关注的内容。受这一法学理论的影响,人们会在对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过程进行关注的基础上,对法官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及相关哲学解释进行探究。在抽象法学理论由立法定向转入司法定向以后,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设立与立法学并立的司法学,将司法学看作是抽象法学理论分支的设想。


  三、从实在法看抽象法学理论的选择


  实在法是抽象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所不可忽视的内容。职业法律家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具有着独特化的特点。针对法律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他们无法完全根据哲学家、文学家及伦理学家对实在法持有的态度对待实在法。对于职业法律家而言,他们无法站在脱离实在法或超实在法的立场,对法律进行批判,也无法让法律评价完全为道德评价所替代。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专业法学家对法律批判,建立在体系内的批评方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实在法对法学家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在法在为法学家提供一定的思考原点及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让他们思考问题的范围有所缩小,故而实在法让他们的提问立场受到了限制,他们也只能借助一些冷静理性的法言法语掩盖自身的判断和想象[4]。也就是说,实在法并不能完全看作是完全人类理性的反映。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实在法在人类理性本身的有限性的影响下。并不能真正实现逻辑化或数字化。以罗马法为例,僵化的形式与变动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严苛化的文字内容与自由化的公正理念之间的对立,也是这种程式化程度较高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的特点。实在法规则建立在形式逻辑规则的基础之上,但是实在法所规制的社会生活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体系并不具有逻辑性。让所有法律事件和法律现象均进行理性化计算和理性把握虽然可以让社会的复杂性有所降低,但是这种实在法体系也会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破坏,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实在法并不能真正发挥出沟通纽带的作用。


  在对实在法的应用范围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法律体系仅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挥效力。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特质是实在法体系的重要特征。在文化的多元化特性的影响下,民众信仰基础的分化与民众在价值追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多目标化特征已经成为了实在法体系所面对的重要问题。民众对同一时期的实在法的确信与内心接受的差异也会成为实在法的实效性和时效性的影响因素。


  四、从法律论证理论看法学理论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趋势


  根据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自二战结束以后,哲学领域及法哲学领域已经构建起了基于现代逻辑理论、语言哲学理论、语用学及对话理论基础上的道德论证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可以说,法学论证的各种问题始终是法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内容,当代所兴起的法律论证理论对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实践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及语言哲学的研究进行了继承。上述理论与法律论证理论之间的融合,可以为法与道德哲学提供一些新的理论增长点,以英国法学界为例,实践理性的再认识已经发挥出了推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和法与道德问题的理论探讨的作用。《实践理性与规范》《实践推理》等法哲学著作的问世,已经让法律论证理论成为了法哲学领域的一大重要的研究方向。从法哲学领域的学术研究现状来看,法律论证理论学术研讨工作的开展,已经让法学家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根据德国法哲学家诺依曼《法律论证学》一书所反映的信息,与法律论证有关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法律论证的研究工作不仅在论证理论、法的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高校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论证理论从属于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并没有回避实在法存在的实践问题。针对实在法在现实领域的实践问题,法律论证理论认为法律不是完全脱离价值道德判断成分,也不是完全具有精确性。与之相关的论题取向可以让研究者对法律论证前提的认识得到深化,也可以借助商讨论辩形成一定的理论共识[5]。


  在理论范式层面,法律论证理论并没有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一种独白化的证明,也没有单纯将法律论证看作是个人对法律的片面认识。法律决定和法律主张反映着法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前文论述,法律的证成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人们通过商讨论辩,达成对法律的共识的过程。利用正确化、理性化的论证手段和程序等内容反映出正确、公正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是法律论证的期冀。在对法律论证的实质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论证并不是一种基于直线思维的变化过程,而是让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理解与沟通一代主体对客体的思辨的过程,故而法律论证理论可以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入手,实现对法律真理问题的共识。


  综上所述,在不同时代所特有的法律现象及具有不同经验知识、语言思想环境的法学家的影响下,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和与之相关的话语体系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展示不同的制度特征及时代精神的基础上,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也可以发挥出推动法学体系发展的作用。在复杂法律问题方面,法律论证理论仍然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与之相关的严谨化的论证作风已经在抽象法学理论的重振過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法律论证有关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法律论证的研究工作不仅在论证理论、法的理论等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在高校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符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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