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
发布时间:2024-03-29 15:33  

  国际法是一种共处法、合作法、共进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以维护国家之间各种利益为目标。“国家间”这一属性是长久以来学者、政治家们所坚持、坚持的观念,将国家法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工具。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对于国际的价值观不断进行冲击,使国际法的人体化倾向日益明显,伴随国际法人本化的倾向,各种以个人为本及以人类为本的价值倾向的国際法不断出台,涉及多个领域,是当前国际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1国际法人本化的概念及发展

  国际法的人本化是随着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的诞生与发展而带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指国际法在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及制度中,会个人及人类整体法律地位及权利利益的确立、维护及实现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际法人本化包含了两个方向,一是以个人为本,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以人类为本,即整个人类。国际法人本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法正不断涌现出一批以人本化为价值导向的国际法律法规,以维护个人及人类的利益。国际法人本化倾向并非对“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国家间承认这一原则基础上的。人本化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利益,当国家、个人及人类古老之间的利益一致时,国际法的国家间倾向和人本化倾向都能够达到一致,国际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人类利益,当三者发生冲突时,可能会造成更大冲突,也可能会有和解,其关键就是法律制定者在特定的领域、部门以及事项上所选择的个人价值倾向。


  2国际法人本化的源起及中心规范

  1、国际人道法——人本化之滥觞

  国际法人本化倾向源起于国际人道法,是作为战争法的附加规则而制定的,本质上并非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而是作为战争法以及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存在的。国际人道法初始在国际法以人道主义规范表现,是为了限制国际性战争工具的滥用,之后形成海牙公约体系,即海牙法。随着海牙法的诞生与发展,现代国际法逐步围绕人道主义法建立专门日内瓦公约体系,旨在对战斗人员、伤病员、被卷入战争以及武装冲突中的各各人员以及各种非军用财产行使保护职责。日内瓦法是国际人道法成为一个具备独立性质国际法部门的标志。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步从国际战争扩大到国际性非国际性的战争及武装冲突。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国际间的战争、武力威胁被大幅限制,人道主义法的主要适用场合逐步转变为一些连绵的国内战争及武装冲突。


  人道主义法随着国际事务的变化正在逐步完善,形成一套越来越详细的国际人道法体系,对于具体事项的规范性规律法规正在逐步形成并完善,涉及面广,包括了文化财产保护、生物武器的禁止、环境战的禁止、常规杀伤性过强武器的禁止使用等,围绕这些目的而制定的各种国际法规显示出了很强的人本化倾向,引领了国际法人本化的发展趋势。国际人道法起源于国家间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或者公约,能够约束的对象包括了国家及其政府与军队,对于交战及武装冲突双方人员都有直接的约束力,对于处于这种环境下的人及其财产进行保护。它的约束对象不仅包括了缔约方,还包括了战争或冲突的另一个非缔约方,相比于其他国际法在约束范围上更有强制性。


  2、国际人权法——人本化核心:人权主义价值观的发展

  国际人权法是为维护人类尊严及人权而建立的各种国际法原则、规则及制度的总和。这一国际法是人权保护主义国际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从联合国在1945年成立后,人权保护逐步国际化,各种人权保护条约、公约、习惯法、宣言、准则以及决议等逐步形成并确立。《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包含了人权观念的各种文件的确立,人权价值观逐步向国际化方向扩展。人权的兴起是对主权定向的冲击,在国际人权法中的部分法系,还存在一定的强行法性质,拓展了国家的义务,要求国家履行部分国际义务,国家之间从义务上不再是对等的。


  国际法对人权事项的重视正在引起人权与主权的博弈,为推动国际法的正常发展,各个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国际实践的效果展开博弈,经过长期实践和观念交锋,至今为止,围绕人权法形成了两个主要的原则,第一是不使用武力及其例外,侵犯人权是一个很模糊而又缺乏精确证据的措辞,一旦以此为借口进行军事干预,反而制造了更大的人权灾难,因此,不使用武力尽量选择人道干预是一个重要原则,而在这一原则仅有一个例外,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可以成为武力干预的唯一合法性。第二是保护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在2001年提出的,在某个主权国家无力或没有意愿保护本国公民免于遭受人权灾难时,就会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保护责任。这一原则限制了国家的主权原则,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存在,如达尔富尔危机,因此,建立一个统一执行或监视机构应该成为这一原则的前提,或者相关执行国家要有安理会或者地区性国际权威组织合法授权,避免原则被滥用,或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存在。第三是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国际人权法将个人视为受益者,但主体地位问题却存在一定的限定,个人是无法签订相关条约,也很难成为担当国际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独立当事方,但个人具备一定国际求偿能力,因此是在国际法中属于受限主体。从发展趋势来看,人权在大部分时候仍然有赖于主权的保护,其横向实施效果并不佳,未来较长时期内国际法仍然将是主权导向,但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也在不断推进人权导向的发展,推动国际法人本化的继续深入。


  3国际法人本化的非中心规范群

  1、个人权益的维护——以个人为本的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

  1)外交保护法人本化倾向的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频繁而复杂,各种跨国交往和合作更为灵活而多元化。外交保护法的人本特征逐步显现为人本化。2006年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增加部分内容,集中体现了人本化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第一,外交保护向无国籍人士以及难民的范围扩展,而不再限于本国国民。第二,外交保护原则的增加,在一国不法行为、持续国籍以及用心当地救济原则之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一方面舍弃了国籍规定中的真实联系原则,另一方面,在用尽当地救济上增加了例外情况,这一原则是为了维护属地国的主权及管辖权,但在《草案》中提出,个人和违法地没有领土联系时不需要遵守这一原则。第三,限制了外交保护中的国家自由裁量权,对于能够提供外交保护的国家资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限定,尤其是“各国在重大损害发生时为国民提供外交保护”这一条款,等于限制了国家自由裁量权。《草案》还对损害补偿做出了相应规范,但在出现将人权与外交保护挂钩时,多数国家都出现了反对意见,可见,人本化倾向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泛滥现象。


  2)引渡法——基于人本化考虑的新现象

  人权主义在国际法中的强制规则,使国际引渡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人本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出于这种考量,引渡法也在不断完善中,从1987年开始的《禁止酷刑公约》中提出的保护有充分理由表明个人在另一国存在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缔约国不得对此人实行驱逐或者引渡行为。其中,“充分理由”是这一条款的关键前提。1990年在《引渡示范条约》中再次将酷刑、不人道待遇作为不得强制引渡的前提。这些拒绝引渡条件已扩展到种族及宗教迫害等人权侵犯行为中。


  3)国家责任法——限制主权

  2001年联大通过的《国际责任法条款草案》规定了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受人权观念影响,明确提出出于责任国保护基本人权义务以及禁止报复的人道主义性质的义务等的行为,不受不法行为反措施影响,是一种具有强行性的原则。在责任国在出现危害人类等行为时,将会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这是人权与主权抗衡中,人权的胜利,也是人本化原则的胜利。


  4)知识主权与公共健康权——人类权利对个人权利的胜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人本化的影响下,也出现了人权条款,以公共健康的危害为例,当一些无力购买必须的公共卫生基础药品时,而这些药品价格高昂以受知识产权的严密保护时,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贸易法所面临的挑战,出于对公共健康保护迫切性的考虑,2003年,WTO出台《多哈宣言》,将公共健康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使用弹性条款,放开政府成员对相关药品的强制许可权,经强制许可而生产的药品,国内市场必须作为主要服务区域,2005年,《多哈宣言》取得长久法律地位。从人本化方向考量,当公共健康权受到侵害时,集体人权优先于私人权利。


  6)核心劳工标准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经济与人权的抗衡

  核心劳动标准是劳工权利在貿易自由化环境下的不断争取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负责明确国际劳工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协调国际贸易政策,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互相独立的。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劳工标准面临挑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出于各自考虑各持相反观点,WTO为了应对这一日益激烈的问题,曾召开部长级会议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ILO中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始终没有达成统一意见。ILO出于人权价值观念及发达国家的压力,不得不采取了妥协条款,确立核心劳工标准,包括了童工、强迫劳动、结社自由、集体谈判以及免于歧视等,但这些标准并未获得所有国家的一致赞同,直至现在,出于人本化考虑的核心劳动标准仍然没有一个标准性的文件。发展中国家虽然认识到改善国内劳工待遇的必要性,但在经济压力下,仍然无法应对劳工标准面临的国际统一性,因此,即使是人本化在国际法中影响如此深入的今天,也是无法完全撼动的一个领域,这一课题至今仍然是一大挑战。


  2、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以人类为本的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

  国际法所遵循的“以人类为本”原则,即现代国际法在建立与落实各种原则、规则、公约、条约、条款、草案、规章、制度时,不是出于国家利益或者个人权益,而是出于对全人类共同利益、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将此原则作为最高宗旨,在国际法制定中贯彻落实。这一宗旨在目的在于应对国家利益、个人权益以及全人类利益出现不一致甚至冲突时的状况,从人类为本角度出发订立各种法规。以人类为本是一贯彻时间并不长的原则,但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推广速度也很迅速。当前在国际刑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等领域都得到了贯彻。


  1)国际刑法——国际法维护人类利益的决心

  当前国际上存在越来越猖獗且危害巨大的国际性犯罪,如贩卖奴隶、空中劫持、毒品走私甚至国际恐怖主义等,甚至有以国家权力为主体而实施的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等罪行。国际刑法在面对这些新兴罪行时,从人权角度出发,正逐步以普遍管辖权为原则进行审判与惩处。这些罪行的责任主体,不仅是个人,国家、政府以及军队的权力掌握者都能成为责任主体。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二战胜利后对德国及日本高级战犯进行了审判与惩处,将反和平罪、反人道罪以及战争罪作为国际罪行进行确立。对于一些国内战争以及武装冲突,国际法庭在管理上存在局限性,具备相应的临时性,只针对特定的地方与时期内的严重程度极高的国际罪行进行审判与惩处。这两个典型事例并未被一些人视为真正的正义审判。鉴于此,联合国在2002年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将种族灭绝、危害人类、战争及侵略四种罪行定为严重程度最高的国际罪行,由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法院的设立是国际社会对于全人类生命、尊严与价值维护决心的展示,也是以人类为本原则在国际法领域的持续推进。


  2)国家主权管辖外区域的国际法——对全人类利益的彻底维护

  由于国际法是国家间利益的处理,传统国际法中一般都是针对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区域设立法律条款,但随着资源的开发、主权范围外国际区域价值的不断提高,各国之间不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发达国家凭借先进的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实力率先展开对国际区域的各种权利主张,因此,发展中国家不断提出反对意见。在开发过程中,本着以人类为本的原则,针对各类国际区域制定了相应的国际法则。


  这些国际法主要包括:第一,1982年,为人类共同遗产国际海底所制定的《国际海洋法》,确立国际海底以及相关资源均属于全人类,任何国家不得对这些区域提出资源主张,不得使用主权权利,更不得据为己有,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专门管理国际海底事务,代表全人类执行相关权利。第二,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从1960年开始不断出现,因外层空间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天体,且探索活动较为多样化,因此相关国际法也较为多样、具体,以全人类所有为基础原则,确立了自由平等的进入与活动权利以及和平使用原则。第三,国际环境法,这是国际法人本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从全人类的长远生存利益考虑,经国际社会不断商讨与妥协后设立的一个法律。当前科技发展对于环境的威胁是不断增加的;对于各种资源的开发处于速度与规模发展的片面追求中,而忽视了自然资源的可循环性、长期利用能力;也是对人类将废弃物、有害物不断排向地面、地下、极地甚至太空这一行为的规范与管辖。这些行为都对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经过漫长的时间,国际社会也认识到环境问题并非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跨国性的、全人类共同的问题,出于对整个全球环境生态系统的保护,为全人类谋福利的考虑,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这一法律的管辖范围包括了国际海底以及外层空间等所有国际区域,本着保护与改善的原则,将人类的长久生存与发展作为核心价值,制定国际环境法,确保资源和环境的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开发利用可持续性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这是对全人类利益这一核心价值的维护。


  4结语

  国际法人本化发展是伴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延伸而深入的,从国际法人道主义及人权观念的产生可以看出,战争是人本化原则的直接催生因素,使国际法不得不面临个人权益的维护这一问题;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环境的过度破坏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的威脅是人本化原则能够不断延伸的催化剂,使国际法不断转向对全人类利益的维护中。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作为人本化的发展引擎,催生了人道主义和人权两大人本化概念基石,之后的各种非中心规范群都是围绕这两个概念设立各种法律规范的,两者的完善与影响力使国际法各个领域不断重视人本化原则的运用与贯彻。在人本化的催化下,产生了如国际刑法、国际海洋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等一批现代国际法,使国际人道法、外交保护法、引渡法、知识产权法等传统法律不断在协调与抗衡中发展。国际法的维护范围不断扩大,国家利益、个人权益以及人类利益都有了各种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三者之间的冲突、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冲突等也是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国家主权的对等原则受到了较大冲击,部分规范存在着对于国家主权的强制原则,甚至人权对于主权的优先原则。从本质上来说,现代国际法要发展与完善必须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对等原则之上,在不断的国际实践过程中,国际法共同体义务作为一个新兴概念成为解决这两对冲突的基本原则。从效果上来说,国际法的人本化原则对于当前各种复杂的国际问题有着良好的解决方式,更推动着各主权国家的善治发展,各个国家可以通过对主权定位的校准遵循国际法相关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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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卷宗 2017年9期

  作者:姚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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