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腐败产生根源的分析,阐述了现阶段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及建立健全廉政法制建设的迫切性,,并对如何不断完善廉政法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惩戒
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政权的稳定和民族的安康。在我国,反腐倡廉是关系到全党、全国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主席曾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可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必须高度重视廉政法制建设。由于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产物,存在于每一个朝代、每一个国家。它的出现,破坏了民众信念、社会公平、国家体制,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1.思想根源。腐败,追根到底是因为人类的自私和贪念。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消极的思想,膨胀了人的贪念和欲望,导致人们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正如马克思所说,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并指导人类的行为。正确的意识指引人们走向康庄大道,错误的意识导致人们腐败堕落。
2.历史根源。悠久历史,不仅留给我们灿烂的文化,而且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官僚主义依然存在,卖官卖爵、“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现象时有发生。
3.社会根源。人类是一个社会群体。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与周边的人或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腐败通过这种方式悄悄地繁衍着。
4.体制根源。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社会体制却变化不大,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难免在某些地方出现真空,让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尤其在一些新兴市场和产业中,法律法规的建设更是相对滞后,容易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样化,但关键因素是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我国宪法赋予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如果该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贪污腐败问题将无法根治。因此,在反腐倡廉问题上,不仅需要法律来保障权力的实现,更需要法律来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二、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亦是前赴后继,犯罪金额触目惊心。近几年,几千万、几亿的大案、要案不在少数。民间甚至传言:没发现时人人都是焦裕禄,一旦被抓人人都是陈才兴。可见,腐败已触犯了人们的底线,已严重影响了党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如果贪腐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反腐斗争具有长期性。回顾近30年来,我党虽然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的任务依然艰巨。反腐斗争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完成的,是要贯穿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复杂又多样化,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这就决定了反腐斗争的长期性。从思想上看,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落后腐朽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侵蚀我党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从制度上看,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些些领域的制度机制尚未完善和健全,客观上必然存在腐败产生的漏洞,这使得反腐斗争必须打持久战。因此,遏制并杜绝腐败是一项长期任务。
其次,反腐斗争具有紧迫性。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建党以来,不仅带领我们建立了新中国,而且初步取得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改革开放后,腐败在各行各业不断滋长,一些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违法违纪案件更是呈现易发多发态势。苏联、东欧剧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丧失,虽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能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根治。因此,要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本色,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廉政法制建设,及时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扩张蔓延。
最后,反腐斗争具有艰巨性。随着社会发展,腐败的表现形式亦呈现多样化,权力寻租、权色交易、带病提拔等现象不断涌现,有的腐败现象更加隐秘,出国留学、股权证券、房产更替都成为交易的对象,让监督者防不胜防。同时,反腐斗争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的方方面面,不仅要考虑政治经济的影响,而且要兼顾文化思想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困难重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斗争的艰巨性。
实践证明,我们只有认清社会发展形势,结合时代发展特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才能适应反腐斗争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才能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推向前进。
三、廉政法制建设的迫切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报告亦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廉政建设需要教育宣传,更需要法制保障。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奠基石和前提条件。只有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斗争的各项具体工作之中,用制度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才能不断巩固和深化反腐倡廉工作成效。可见,完善健全的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反腐斗争取得最终胜利。
这些年来,我国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一直高度重视,坚持既要抓好教育和惩治,又要抓好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压缩腐败的藏身空间。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无法完全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些领域的制度缺位、制度滞后问题仍很严重,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泛泛而谈缺乏可行性,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如何查漏补缺,让廉政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反腐斗争的利器,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将法制建设放在廉政建设的首位,彻彻底底解决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形成一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四、健全廉政法制建设措施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基础。只有健全廉政法制建设,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监督发挥实效。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从立法上完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
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逐步进入小康社会,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已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存在不少滋生腐败的漏洞,亦不能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腐败给予有效制约。因此,从立法上完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成为健全廉政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就目前反腐斗争的艰巨性而言,我们必须从严制定廉政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子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秦国贯彻了以法立国的思想,迅速崛起成为六国之首,并最终统一了全国。“法贵当严”并不是说“法贵当苛”。明朝反腐力度之大在历朝之首,但其腐败程度及广度也在历朝之首。因此,制定廉政法律体系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相济。
(二)建立健全廉政法律监督体系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没有监督保障的法律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对廉政法律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产生新的腐败。建立健全的廉政法律监督体系能对权力拥有者随时敲响警钟,使其消除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同时,完善的监督体系能够为监督者提供人身保障,确保其能正常行使监督权,使其不再受到打击报复的威胁。完善的廉政监督体系才能让腐败无处可藏,让腐败者法网难逃。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走上一条有序发展的可持续道路,社会主义法治也将实现。
(三)加强廉政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
惩治腐败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且需要有着强烈法律意识的公民。最近有篇报道,一个偏远山区的林业局领导利用手中权力,从当地农民处低价租来大面积林地进行非法开采,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当地农民敢怒不敢言。林业局领导无视法律的存在,甚至利用相关规定为自己谋福利;当地农民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畏惧权力者,让违法者任意妄为。事件的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共同特点: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如果该报道中领导者有法律意识,他就不会以身试法;如果当地农民有法制观念,他就会用法律来保护其合法利益。总而言之,加强廉政法律制度的教育宣传工作刻不容缓。只有每一位公民都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并时刻监督违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产生和蔓延。
一项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无法任意胡为,回头是岸;一项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无法好好做事,甚至适得其反。因此,我们要与时俱进,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举措、有效的方法来推进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地缩小个人权力、减少人为因素,尽可能地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使之成为广大党员干部保持公正廉洁的“保护伞”、远离腐化堕落的“防火墙”,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来维护保证我们党和政权的高度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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