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26周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将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我时常回想起参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起草以及《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种种情形,不免感触良深。
《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反映了我们对民主和法治的新认识、新追求。虽然《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步履蹒跚、困难重重,但我们依然欣喜地看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所带来的积极的、巨大的影响,它对我国依法行政乃至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起到了双重的推进作用。
26年来,以《行政诉讼法》为先导,依法行政驶上了快车道,《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行政程序立法已开始呈现地方“先行先试”的燎原态势;国务院先后几次发布推进依法行政的纲要等规范性文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权力清单、信息公开、问责等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依法行政已经逐渐成为行政机关的自觉追求;行政审判的理论和实践越来越丰富,又不断地推动着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的丰富实践,不断为行政诉讼乃至依法行政理论研究提出问题和挑战,激起了学术理论的积极回应,形成了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与此同时,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也同步发展,海峡两岸、东亚乃至世界行政法学界形成正规化的学术交流机制,交流的深度、广度和即时性都不断创造着新的高度。这无疑为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科发展,提供了他山之玉或前车之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代又一代卓越的法学新人投身行政法的研究,而卫列正是这一队伍中的佼佼者。由于行政法学人的代代传承与接力,不断拓展着行政法学的理论疆域,丰富着行政法学的范畴体系,创新着以实证研究为代表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已经逐步构建起能够回应中国行政法治实践、具有国际视野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行政法学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显学”。可以说,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26年来,中国行政法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不能说,这一切的变化完全归功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但我们有理由肯定地说,这一切的变化一定得益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一定是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分不开的。
马克思说过,“实际行动中的每一个步骤,都胜过一打纲领。”作为《行政诉讼法》起草的参与者,在为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而自豪的同时,我深切地体会到,法治的生命在于实践。法治的每一个进步、发展,只有通过具体的法治实践才能体现;同时,法治实践又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创新品格和内在动力,它能够为法治的未来发展开辟道路,引领和推动法治新的进步和发展。
当前,国家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战略决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追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行政诉讼法》可谓适逢其时。行政诉讼可以说是一种最具有现代品质的国家治理手段,它可以、也应当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则是行政法学人的应尽职责。
行政诉讼目的是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基础性课题。它既是一个最具理论性的课题,因为“行政诉讼目的”在行政诉讼法学中是一个具有“元”色彩的范畴,“目的”又关联着“价值”、“功能”、“手段”以及“结构”等一系列基本范畴,所以对“目的”的研究,自然富有法哲学抽象和思辨的意蕴;同时,它又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行政诉讼立法开篇第一条必然涉及立法的目的问题,不同的目的导向,影响甚至决定着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设计中不同方案、路径的选择,也会影响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裁量和判断。
基于行政诉讼目的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十分赞赏卫列以此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卫列在《行政诉讼目的论》中全面总结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理论认识,系统地阐述了行政诉讼目的的内涵、外延及理论价值,从法理学角度研究了其形成机制,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应然选择,并进行了周详的论证,且以此为指导对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看法、认识和解决之道。论文研究视野开阔,资料翔实,结构紧密,论说精到,特别是文字流畅而精炼,读来也是一种美的欣赏。
作为国内第一篇系统研究行政诉讼目的的博士论文,文章对于深化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文中颇多亮点和创新,我认为最突出的有三点:
一是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相关理论观点进行了清晰和细密的梳理,对各个观点力求追根溯源,准确把握其来龙去脉和理论内核,分析不同观点之间的关系,卫列还将关于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诉讼功能的理论观点一并进行了考察,找寻它们与行政诉讼目的的相互联系,体现了他新颖而独特的视角,以及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态度。
二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分层多元目的论”,也即“一元目的主导下的多元目的论”。在行政诉讼的目的研究中,多数人赞成一元目的论,即以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作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在“权利本位”作为主流话语的时代背景下,这样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卫列并没有从大流,而是在肯定行政权益保护作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从行政诉讼性质入手,提出行政诉讼还有解决行政纠纷和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目的。认为承认行政诉讼具有多元目的,是因为以上三个不同的目的是互相区别的,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三个目的具有层次性,解决行政纠纷,是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或称初级目的,正是通过解决纠纷来保护权益、监督行政;监督行政是体现行政诉讼本质特征的目的,是第二级或中级的目的;而保护行政权益(其中最核心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是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处于行政诉讼目的体系中最高的阶位。这几个目的是层层递进的,下一阶位的目的,同时也是促成上一阶位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这些观点,在理论上周密自洽,自成一格,其价值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自身的特点,因为权益保护几乎可以作为所有诉讼和法律制度的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确实感受到不同的目的对制度设计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强调保障权益目的外,确有必要考虑监督行政和解决纠纷的目的。综合考虑多重目的,有助于行政诉讼相关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更加周延和妥帖。
三是注意将提出的理论运用于对实践问题的思考,即运用“分层多元目的论”对行政诉讼立法及相关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意见和建议,体现理论来自现实问题、注重解决现实问题的学术旨趣。
从卫列在中国政法大学脱产攻读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算起,我与他认识已近20年,并始终保持着密切的交往。他聪颖敏锐,执着专注,同时视野开阔,具有比较广泛的学术兴趣,喜爱读书,勤于思考,不仅注意把握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学术动态,对诉讼基本理论、宪政理论、司法检察制度、法理学、哲学、政治学等也广泛涉猎,对不少问题都颇有见地。顺便一提,卫列毕业后,不但奋力于学术研究,且身兼行政领导工作,这不仅冶炼了他的才干,而且使他的学术研究更具有回应实践的可贵品质。作为他的博士导师,我很乐意看到其论文的正式出版,并希望他继续关注、不断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升行政诉讼目的论对具体制度构建和《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影响,也期待着他更多地奉献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行政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应松年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4期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