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全球贸易的激烈竞争,发达国家为形成持续的强势竞争力和保持持续增长的空间,普遍运用专利制度激励保护职工发明创造。日本为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近年来进一步重视激励保护职工发明创造。中日两国因国情不同,专利制度表现迥异,但日本重视运用专利法律激励保护职工发明创造的经验,令人深思,值得借鉴。
笔者近来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与同学们深入讨论了日本的一个典型案例:2003年,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一个关于“员工发明专利企业如何报酬”的裁决。该案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日亚化学工业公司原有一名技术员中村修二原独辟蹊径,1990年中村修二原利用某种晶体成功开发出了蓝色高亮度发光二极管,使电脑、手机、超薄电视的屏幕色彩更加丰富,原件使用寿命也大大延长,为该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蓝色发光二极管就被当时认为是世界上最困难最热门的研发项目,因那时世界上已开发了红色和绿色发光二极管,但由于没有开发出蓝色二极管,使电子视屏领域中的各种色彩无法被充分展现。日亚化学公司利用此项专利技术,大量生产蓝光二极管,企业经营效益迅速提升,2002年营业额达到1160亿日元,相当于1994年的6倍,其中二极管产品占到该企业总销售额的80%。但是就是这样的尖端科技企业对员工的发明报酬却非常吝啬,发明人中村修二原只从公司获得了两万日元的奖金。中村修二原一气之下便辞去了日亚公司的工作,2000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就任教授,期间他在美国又获得了多项奖励和发明专利。随后中村修二原以自己的发明成果被公司侵占而损失了应有的发明报酬为由起诉了日亚公司,要求公司补偿其200亿日元的应得报酬。法院调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专利产品的生产情况,计算出在专利有效期的20年间,该公司因此项专利获得的利益为1208亿日元,按中村修二原在此项专利中的贡献度为50%计算,认为中村可获报酬为600亿日元,由于中村修二原在起诉状中只要求200亿日元,所以法院判决中村“全额胜诉”,可从日亚化学工业公司获得200亿日元的报酬。
这一判决为当今日本企业与员工在发明专利问题上如何分红提出了一个有影响的典型。一些企业家表示,这种判决将大量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不利于产业发展。日亚化学工业公司认为法院夸大了中村个人的成果,是公司为中村提供了研究经费和试验设备,蓝光二极管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判决公布后,这场官司对此后处理日本企业与发明者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种判决结果使人们看到和应深入思考的有下列几点:
1、新世纪日本加大了运用专利法律激励保护职工发明的力度和勇气。专利制度是对发明创造成果的基本保护制度。日本正是有着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及体系,激励、调动和保持了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日本《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自动享有非独占实施权;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利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专利制度使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动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为日本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日本企业的传统做法是,员工发明的专利归企业所有,企业只对发明者奖励少额奖金,同时提高发明者的行政级别或名誉奖励,使员工获得被终身雇用的稳定感。进入21世纪,日本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制定和发布了系列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发明创造的配套法规政策及措施。2001年以来日本对专利法第35条关于雇员发明的条款开始了广泛的讨论。日本2002年7月发布由国会通过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2003年7月发布的政府《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均提出了修改雇员发明制度的任务。日本专利局于2003年12月发布了《雇员发明制度改进报告》及提出了修改雇员发明制度的法案,日本国会于2004年5月28日通过了该法案。新的雇员发明制度的基本思想在于,用加大雇员对报酬的可预见性以及雇员对报酬评估的满意程度,来更好的唤起雇员研发的积极性;还规定报酬应当根据每个雇员所处的具体情况来灵活确定。日本修改雇员发明制度的宗旨是出于“知识产权立国"的需要。因日本是由典型案例确立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国家,这次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具有重大影响的判决,突出体现了新世纪日本重视加大运用专利法律激励保护职工发明的力度和勇气,不仅承认了其个人的劳动成果,更重要的是激发了日本年轻人、科技人员对学习科学、研究发明的希望和兴趣。
2、应正确认识和总结国际新形势下对职务发明技术权属的管理经验。考察下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从立法上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两大类。一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采取“发明人优先”的原则,以日本、美国、德国为代表,为营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环境,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力归职务发明人,雇主享有专利实施权并要向让渡权利的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上述的日本中村修二原案件的法院判决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基本相同。美国的《技术转移法》明确规定,联邦职务发明所获得的收益15%以上归发明人所有。美国大学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规定发明人可获得更高的比例收益。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规定,职务专利成果收益,三分之一归发明人所有。美国企业往往与员工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专利发明后利益分成,或以巨额股票为回报。二是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以英国、法国、意大利、俄国为代表,规定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人具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国际上关于职务发明制度或者说雇员发明制度的这两种立法模式,无论是雇主优先还是发明人优先,基本经验是突出职务发明人地位和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在专利申请资格上都突出了发明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含法人),通过这条规定使雇主必须尊重职务发明人,发明人也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负有责任。
3、中国应在职务发明规定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长期以来,中国的个人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民办单位产权之间的边界不清,轻视个人产权。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及受此影响制定的一些政策法规,它们所起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创新者的创新冲动和获取创新收益,导致了我们政策实施上的许多失误。至今在微观层面上,还存在着很多轻视个人产权的不和谐观念、做法、政策及传统习惯。正确处理企业与发明者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企业给发明者优厚报酬,这个问题触及中国现行体制中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深层次障碍,不仅是分配体制问题,而且触及我们的传统文化,涉及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应该看到,中国的政策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认识的深化在不断地修改。在中国部分民营企业里早就实施了科技人员创新与给其相对较高比例报酬挂钩的问题,因为如果不实行这样的高报酬制度,发明人员就会跳槽,如果跳到企业竞争对手那里,企业的损失就更大了。当今随着国内外新形势的发展及要求,我国急需“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用法律保障一切合法产权和有利于激活发明创造创新,鼓励这些产权按照最优化的市场原则找到它们的合理归宿;我国确实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确立在鼓励发明创造方面符合科学发展观、顺应世界潮流和创新规律、有利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理念、新思想,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中国应完善新型的职务发明配套制度。激励创新要有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的配套制度。中日两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同,所以不能照搬日本的做法,而日本发明制度确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今天我们应当根据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新法规、新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应体现出:
一是进一步平衡企业和发明人的利益,突出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建立科技人员可以自由发挥所长的激励机制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的重要目标。我国应正确处理单位与发明人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更加体现出对发明人的尊重,更加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比如,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
二是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人管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还不完全成熟,个人专利的后续研发和市场开拓仍较困难,专利技术产业化程度仍较低。因此,职务发明权属在继续采取企业优先原则的同时,要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切实建立富有成效的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基本原则应是,不规定具体报酬比例或额度,实际报酬由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合同来决定;可明确职务发明人的申请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增强企业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提高发明人创新的责任心;明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转移技术收入中职务发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适当缩小职务发明涵盖的范围,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主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科技人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为保证单位的利益,可以允许单位优先选择实施职工非职务发明专利。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府的资助和激励力度。政府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按照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战略的当务之急,完善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新的促进专利发明成果创造、保护、运用的制度,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建立职务技术成果收益分享制度,规定政府所属机构和政府资助机构的职务发明人报酬比例,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把对发明人的激励切实落到实处。本文来自《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