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海问题的困境
黄岩岛事件显现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一贯的克制与谨慎,相关国家间虽早已达成广泛共识,但具体的谈判工作还未真正开始,争端的悬而未决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战略利益的实现;近年来一些国家又举动频频、用意挑衅,使问题在不断升温中渐入困境,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仍在和谈协商等政治途径上徘徊的现状似乎遭遇了瓶颈,国际上建议法律途径解决的呼声越来越高。
然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不可贸然为之,在我国作好接受该方法解决的充分准备之前,必须重视以下不可忽视的风险与难题:
首先,争端涉及“六国七方”,百般复杂,而裁判的相对性令其只能在协议适用的当事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最终裁决作出,也难以为争端各方所承认而执行。
其次,裁判者的主观因素与美日等域外国家的干涉存在微妙关联,虽原则上必须公正裁决,但现实中可供选择的裁判员,难免会受到国际政治和舆论的影响。
最后,为了维持领土归属确定后的安定性、发展性与连续性,国际判例都倾向于适用“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来决定领土的最终归属,目前原属我国的岛礁被周边小国非法占领,虽不能产生“有效控制”的法律效力,但若争端久拖未决,法庭或仲裁庭也并非没有可能基于稳定发展之考虑,而裁判维持“实际占领”。
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
2013年起南海方面更是波谲云诡、纷争迭起,周边国家肆意挑衅,觊觎之心昭然,其中菲律宾率先打破现状,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继而于同年7月宣布仲裁程序已经开始。
为了达到仲裁的管辖权要求,菲律宾罔顾中国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保留,刻意绕过划界和主权争议,回避了各种程序性难题,专攻对划界标准的处理问题,即中国“断续线”主张有违公约精神;中国占领的岛礁都是水下暗礁或岩礁,不能享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权利;中国正在侵害菲律宾依公约主张的相关权益,法庭应予以制止——以上事项因与主权划界争议无关而适用公约的管辖。
目前局势下我国立场仍是坚持国家间协商谈判,暂不接受法律途径的解决方式,因为一旦同意仲裁,由于前述风险,法庭大有可能作出不利于我方的实质性判决,中国在南海问题的处境势必更为被动。即使判决无力实际执行,菲律宾也定会借此推波助澜,将问题复杂化、国际化,联合东盟国家、域外国家援引该案例攻击中国之主张,极大损害中国的国际信用及形象。必须承认,菲律宾此次提起仲裁是有备而来,中国必须谨慎应对。
三、“岛屿主权”论证
往之不谏,来者可追。我们应审时度势研判事态发展,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当下尽管中国有权坚持不应诉,但与其一味被动回应、可能成为众矢之的,不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方为上策。在坚持谈判协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史料和法理研究、做好充足法律依据的准备工作似乎已箭在弦上。
关于该点,我们可以分为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两大方面来准备,而陆地决定海洋,岛屿归属的落定是海域划界的基础,菲律宾此次诉求避重就轻、心虚回避主权也提醒了我们,只有先从岛屿“主权属我”方面着手,才能再谈断续线、再谈海域划界、再谈究竟谁受侵犯,才能从根源上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
我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开发南海,将其纳入版图、进行主权管辖的国家,有充分的史料证明从汉朝到隋唐到宋代都有南海诸岛的相关记载:设立海防、打击海盗、管制渔民、海上救济、水文测量……至明清时期,南海岛屿由地方政府常规管辖,水师巡海已成惯例。古代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先占及有效行政管辖的种种,按照当时的国际法已足以形成对其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即便是心酸屈辱的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也不忘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反对外国侵略或调查;二战后更明确根据历史传统、相关国际法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收复了南海诸岛,归入广东省管辖,以接收仪式、派兵驻守、地图划界、建设开发等一系列政治、军事和法律程序向世界宣告了中国对南海诸导的至高主权,并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直至二十世纪中叶,其他国家从未对此表示异议,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更默示或承认过南海岛屿非其领地或主权属于中国,这些无可争辩的史实为中国适用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取得的默示承认与禁止反言等原则提供了有力的法理证据。
综上,根据发现和先占、禁止反言及时际法等原则,南海诸岛归属于中国是有丰富的历史与法理根据的。
四、现时期的优势证据准备策略
司法实践中仅依据史实远远不够,掌握一贯的、有力的证据才是制胜关键。此次仲裁菲律宾以中国现实占领的岛礁不适宜人类居住而否认其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无疑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但也说明我国的现实状况确实让人有漏洞可寻。
上文已提及“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于我国形势不利,若中国对非法占领现状持续放任,一旦使其形成一种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并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南海争端的解决势必更加艰难。
在涉及领土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适用的一项“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条约优先适用、再考虑保持占有、最后适用有效控制)已成为解决领土争议的主要参考因素。为此,我国应在继续丰富主权属我的资料的基础上,及时从这三方面着手,实施相关行为,形成事实上的认可,为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南海争端获取更多现时期的优势证据。
1.国际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已是南海岛屿属于中国的确凿的条约证据之一;海洋法公约我们应紧抓陆地统治海洋这一核心原则,反对周边国家颠倒逻辑,以实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决定岛屿归属,侵占我国固有领土;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南海各方行为准则》已初具条约性质,如各国达成一致,将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所包含的“不使用武力、维持现状、美日印澳为准则的监督方”等内容都有阻碍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嫌疑,还需我国谨慎对待,避免自缚手脚。
2.“实际占领、有效控制”。重点来看对我国形势最为不利的“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该理论是指法院在权衡双方提出的有效控制的证据后,将主权不明的争议领土裁判给控制得相对更有效的一方。2000年以来,国际法院连续在三个有关领土争端的案件判决中运用了该理论,重要地位不可小觑。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理论的前提之一是争议领土的合法所有者难以确定,若争议发生前已存在合法所有者,如主权归属早已明确的南海岛礁,理论上是不适用该理论的。
前文已提到存在详细且连续的历史资料证明其主权已确定,但一些相对国即便认可中国最早发现的事实,仍抓住“持续有效”这一点攻击中国的主权,强调二战后南沙成为无主地,相邻各国适用先占原则纷纷将其占领,而中国并未持续有效地控制。撇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谈,1946年国民政府已派军接收了南海诸岛并宣布恢复行使主权,其他邻国是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才陆续开始侵占相关岛屿的,也遭到了我国持续而强烈的反对。
事实上,南海诸国的侵占行为有一个相对明晰的过程:首先用武力等非法方式对我国岛礁实施所谓的“有效占领”,接着通过各种行为不断宣示主权、加快开发,攫取资源,最后想方设法固化占领,如通过国内立法、行政管辖、联合国申请、营造舆论等途径,尽可能制造适用“有效控制”理论所需的证据,最终达到侵占合法化的目的。
在此情形下,我国必须正视“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日益上升的国际趋势,从领土的现实占领、稳定发展出发,适当调整南海诸岛政策:
首先,在对外宣示和国内法制上,对有争议岛礁的主权归属必须先予明确。如我国对外主张的“中国对于南海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的“附近海域”表述较为模糊,政府应通过国内立法、图册图集及外交途径明确态度、准确界定。
其次,建立和加强海上执法队伍,不放弃自卫权利。我国目前仍为“五龙治海”(五个部门),各部门分散执法、效率较低;可仿效美日韩等国的海岸警卫队、海上保卫厅、海洋警察厅等,建立我国的海上综合管理局并配备准军事执法权力的海上执法队伍,以加强执法、彰显主权和中国不放弃自卫权利的决心。
再者,完善技术和实效层面的岛礁全面管理。南海岛礁成千上万,由于技术缺乏,我国目前仅基本实现四千多个海岛的三维可视化管理,有效统治就更为不足。针对无人居住、零星散落的岛礁,技术层面上可通过如卫星天气预报、远洋勘测报告等现代科技宣示主权、加强管理;实效层面上可通过岛礁命名、巡航执法、设置浮标、灯塔建造、竖立主权碑等方式进行常态化、实效化的管理。
最后,修建永久性设施和海岛的开发利用。海洋上人工岛、高脚屋等永久性设施的修建将便利我国的常态化管理;针对无居民海岛可加大商业开发利用,必要时由政府提供经济、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支持;有居民的岛屿实行身份证管理,亦是行政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
如今的南海风波不再是“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问题,而是周边诸国“抱团闹事、群起哄抢、掠夺资源、蚕食主权”的问题,菲律宾此次单方提起仲裁更是将中国处境推上了风口浪尖,与黄岩岛事件相比,这场斗争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也更输不起,关系到中国的整体空间范围、重大海洋权益及在国际海洋秩序中的地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政府必须在倚靠历史证据的同时,“走出去”完善自身法理及实践上的不足,明确显示中国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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