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4-26 09:30  

  摘要: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尤其是在清末修律期间,新式法学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打到一个鼎盛时期。


  关键词:清末修律;近代法学教育


  就文化交流方面,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其对外国先进文化的引进,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请进来,走出去。中国对外国文化的引进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方式:打进来,走出去。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比较悠久,上可以追溯到魏明帝的时候。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继位,觊奏曰:“请设置律博士,相传教授”。魏明帝采纳其建议设置律博士,从那时开始,中国便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我国近现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最终基本完成近现代转型。本篇文章主要探讨清末修律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影響。


  推动法学教育观念及教育教学方法的转变。伴随着清末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社会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清朝末年,废除了科举制度,并设立了学部,开启了教育管理机构的现代化。在清朝很多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由官方垄断,但在清末修律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官方垄断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办学模式呈多样化趋势。法学教育多层次办学,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满足了社会对不同法律人才的需求。


  注重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研究和介绍。期间全方位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丰富了新式法学教育的教材,弥补了法学教材的不足。同时这些译作在移入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又有一刀劈的词汇和术语几乎原封不动的传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西方法学在中国新式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得以传播,推动了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翻译过来的法学著作为中国近代法学学科的诞生和成长奠定了基础,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成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加大对出国留学和考察人员的派遣力度。清末修律过程中,诸多开明人士以新的视角对中西法律价值观进行评价比较,从符合国情的科学态度出发对待西方法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派遣留学生,学习西方的先进教育模式。不完全统计,期间培养了庞大的留学生群体,1902年至1908年,有案可稽差的赴日公费留学生约有1145人。1902年至1910年出现了近代中国第一次留学的高潮。时人指出:“庚子大创之后,我国亟亟培养于人才,其派遣出洋者,趾错于道”。除此之外,清廷还派员出国考察,调查参考各国的成法。这些出国留学、考察人员归国后在近现代法学教育的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翻译并编辑法学教材,很多成为清末法政学堂的教科书,留学归国人员借机大量传播西方法文化,引进先进的法学教育内容。大量归国人员充任各法政学堂的教员和管理员,清末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学堂几乎都掌握在留学生手中,他们按照国外的教育教学方式为转型期间的中国培养了大量的法政人才,这些人才又通过不同的渠道宣传着他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知识。中国人民的新型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就这样慢慢形成了。


  兴办专门的新式的法律学堂。近代法学教育在中国出现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设了专门的机构,按照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在清末修律前,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是没有建立起来的,清末修律后,近代法律体系初具规模,西方的法律精神、原则、海都和方法开始引入中国。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新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建立新型的法学教育体系,培养新型的法律人才势在必行。为此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开明人士建议设立专门的法律学堂,培养研究和执行新律人才。其中最为著名的为京师法律学堂,作为中国近代第一所官办法律院校,短短数年就培养了众多法律人才,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从此,中国近代大学法学教育进入了新的阶段。所设立学堂的教育教学聘请大量的外国教员,课程的设置、教材的编写等基本具备了当今法学本科教育的特征,遵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学性极强。出设了专门的法律学堂外,还创建了法学会,重视学术团体在人才培养中的意义。法学会成员取消门户之见,融会贯通中西,吸收各种学说的长处,积极引进西方的先进法律学说,使得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向前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转变的关键一步。


  清末修律目的为了缓和国内外各种矛盾,作为无心之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由于社会历史及主导者个人的原因,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对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仍具有较大的现实借鉴意义。


  结束语


  清末修律虽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在短短的时间里,新式法学教育达到了一个鼎盛时期,西方一些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方法传入中国,并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大大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脚步。本文系统总结了清末修律为推动新式法学教育所做的努力,希望对我国当下法学教育起到积极地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陈锐剑(1979.08)男,汉族,山东省沂水县,讲师,硕士研究生,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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