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规范化执法建设浅议
发布时间:2024-03-29 15:26  

  【摘要】首先明确了人民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及实施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性,然后从执法理念、执法制度、执法内容、执法流程及执法监督等方面剖析了我国当前公安执法不规范的表现极其原因,最后从理念教育、法律审核、标准化建设及监督体系方面提出了公安规范化执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公安规范化执法建设措施


  1.引言


  当代社会中,每一种发展成熟的职业,都受到专门的行为规范的约束,这就要求此行为规范的考量标准是客观、统一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就是公安民警的行为规范。所谓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进行执法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不能越权,也不能逃避责任和义务。


  近些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公安执法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在社会法制领域设计出规范的公安执法程序,应和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树立起公安执法的行为规范,可谓正当其时。


  严格规范公安执法无疑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作为公安行业的行为规范,必须落实在实际建设中,从警务体制、运行机制、执法规则等关键环节入手,以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落实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明确执法主体权力、义务和责任,对评判的正误以及失职失察责任的追究等预设清晰的标准,实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2.公安执法规范化尚存在的问题


  2.1理念落后


  基于我国的国情,受封建理念影响较深远,传统执法观念根深蒂固,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精神难以真正贯彻;加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现代民主法治观念没有真正贯彻,要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公安工作者执法理念落后、执法观念不正确容易使执法权威受到损害,执法过程中失去客观标准,就会损害正常的法治秩序。


  2.2制度不全


  公安机关内部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重叠,导致职责不明、权限不清。主要表现在:一、从纵向执法权限看,派出所、县级公安局、地市级公安局,直至省厅均有执法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各自具体执法权限;二、从横向执法权限的配置看,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将各种执法权力分解到各业务机构,有些权限较难区分,交叉冲突现象难免。


  2.3程序疏漏


  由于公安执法程序过于原则,公安机关执法在程序上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公安执法人员也存在对法律程序认识不足的问题,很容易不按照程序进行执法。这就要求公安工作者必须依法进行调查或取证,所有的工作必须在法律程序规定的框架内完成,不能简化执法程序,更不允许存在特权思想。不依照执法程序进行执法会导致证据失效,直接影响案件认定,案件处理结果也难以让民众信服,造成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性的下降,所以必须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2.4内容混乱


  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混乱,首先表现在非警务执法活动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经统计不够立案标准的报警数量约占全部报警数的50%。其次,为追求高破案率和降低发案率,基层公安机关先侦破案件而后进行立案,甚至不予难以侦破的案件立案,使上级公安机关无法了解真实社会治安状况。第三,执法工作者存在主动性不足的问题,存在对民众的求助、报警消极怠慢,不能及时出警,处理纠纷时态度生冷、推脱责任的现象。这些问题都需要依靠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来解决。


  2.5监督不力


  执法监督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层次明确、手段丰富,但监督的效果一般,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原因有三:一是法制部门作为主要的内部监督部门,尽管职责重大,确实一个低规格部门,没有足够的能力发挥作用;二是侦审合并以后,刑侦部门一手操办案件的办理、审核工作,这样自己监督自己,导致失去了监督的效果;三是缺乏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各种监察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合力,缺乏针对某些特定环节的监督,没有建立起全程性的监督机制。


  3.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3.1深化法治理念


  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应当是:提高执法主体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强化执法主体的依法执法的观念。这些“意识”和“观念”作为规范执法的基础意识形态,体现在执法工作的细节当中。


  3.2完善审核制度


  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在各单位中明确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程序部署执法工作。要求执法部门以高标准执行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主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另外,在基层执法队伍中,应当一两名执法人员兼任法制员,对基层执法队伍进行内部监督。


  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过错,并对审批工作严格监督,不允许出现违背审核程序的情况。坚决追究逃避、拒绝审核以及不履行审核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3.3统一执法标准


  必须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为证据采集和运作程序设定统一的标准,以防止出现执法主体滥用职权的现象。各执法部门从接警、立案、调查取证到裁决并执行,应当形成一整套规范制度。对于群体事件、治安巡查、涉案财物管理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更应制订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建设网上执法管理的平台,尽可能实行网上考评、监督等管理途径,依靠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透明度,以确保执法过程在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3.4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提高法制部门的地位,增强其监督权力,抓好执法办案在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案前环节中,分清审核的重点,将主要力量放在重点审核案件上,避免出现执法偏差的现象;在案中环节中,重点应放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到侵犯,也要坚持严肃执法;案后环节中,要对执法部门定期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对执法过错进行集中整改。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督的重要前提是警务公开。执法部门必须自觉接受来自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完善投诉回应制度,完善举报反馈机制,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满意。作者: 谷毅,本文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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