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发布时间:2024-04-20 09:30  

     根据我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刑事警察权是否会被滥用这个问题受到了大多数参会人员的关注,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因此,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于维护刑事警察权的公正性、公民权的客观性等有着极大作用。 
  一、刑事警察权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警察在维持国家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公众希望警察能够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来维护社会安全。但是,很多公众也担心警察会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侵害公众的利益。所欲,刑事警察权的规范是当前众多民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实践过程中,相关学者提出刑事警察权的规范,需要对如下几个原则给予高度重视:首先,公共原则。警察不可侵犯私人生活、私人住所和不干涉民事;其次,责任原则。警察需要对负有责任者行使权力;最后,比例原则。警察具备的功能只是维持公共秩序。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很多学者提出警察应遵守的原则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原则。即警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二是,法定原则。即警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并维护公众的利益。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各种恶劣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危害,刑事警察权不但要注重高效性,还要注重保障人权,才能真正体现刑事警察权的公正性,对于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權之间的动态平衡有着重要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在社会、经济、环境等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被再次修改,是社会稳定发展和公众权益保障的重要需求。因此,这种情况下,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刑事警察权扩张的相关规定 
  在对刑事诉讼进行再次修改后,刑事警察权授权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重大、复杂的案情中,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等,其传唤、据传的时间由原来的12小时改为24小时;二是,私密侦查、技术侦查的合法化。例如:在第148条规定中指出,在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多重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情况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必须严格完成相关批准手续。对这些修改进行全面分析可知,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隐蔽化发展的重要回应,必须加大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维持社会稳定与安全。 
  但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后,民众对某些条例的实际应用产生有很大疑问,进而担心刑事警察权会被滥用。例如: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经常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实施监视、刑事拘留和逮捕等,并且,可以在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在这个条例中,不通知家属的范围被扩大,从而形成“秘密拘捕”的情况,在一定程度存在对人权保障不利的问题。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在修改后的相关条例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限制,其只在如下三种条件中适用:首先,拘留;其次,涉嫌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最后,通知会给侦查带来直接影响的情况,可不通知家属。 
  2.刑事警察权限制的相关规定 
  在修改后,刑事警察权限制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可以延伸到侦查阶段;二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拘留后,必须立即送往看守所,并且,询问要在看守所完成;三是,有律师会面权、会面时不被监听的权利;四是,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并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进行及时录音与录像等;五是,非法取得证据要排除在外,等等。在实践过程中,上述几个方面的修改体现的是刑事诉讼理论的程序法定、控辩平等、诉讼及时等多个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特别是是报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是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保持动态平衡的重要保障。 
  但在某些情况下,上述修改后的条例仍然受到一些民众的担忧,例如:在律师与一般犯罪嫌疑人见面这一条上,其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并且,他们的会见可以不被监听。而侦查机关、看守所如果不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是在48小时之后才安排他们会见,甚至出现会见被监听的情况,都没有体现出对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的保护,并且,也没有违反规定的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违反程序后的处理措施,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全面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需要对每个条例的内容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和掌握,并及时完善违规后的处理方法,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拥有的权力。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执行,是促进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平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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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丛华.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J].犯罪研究,2013,01:19-24. 
  [3]高丽.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J].世纪桥,2013,01:60-61. 
  [4]张裕民.把警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警察权力扩张引发涉警群体性事件为视角[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4:10-14. 
  作者简介: 
  姚李佳(1992.4~),女,籍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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