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宗教和邪教的界限 反对宗教极端思想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7  

  摘要:宗教与邪教不同,必须划清界限。宗教极端思想就是一种邪教思想,必须旗帜鲜明地与之做斗争。同时要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粉碎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西化”“分化”的企图。


  关键词:宗教;邪教;界限;反对;抵御


  当前,反邪教是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赢得这方面斗争的胜利,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划清宗教与邪教的界限,旗帜鲜明地与宗教极端思想做斗争,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一、劃清宗教与邪教的界限


  关于宗教,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宗教的根源、宗教的发展和消亡、宗教的特点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的异化形式,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应,在这种反应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宗教的消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当人摆脱了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获得彻底的自由和新中国成立以后,宗教才能消亡。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复杂性、国际性的特点。宗教作为颠倒的世界观,是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支配人们思想行为的意识形态,属于唯心主义世界观。宗教的消极作用是明显的,所以马克思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宗教主张向善、仁爱、和平、中正的本义,也有它的积极意义。宗教在给予人们某种精神寄托、痛苦解脱、心灵安慰上也有一定作用,尽管人们从宗教中得到的只是虚幻的幸福。在人类的文化长河中,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文化的繁荣也有它的独特贡献。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的邪教,都有如下共同特点:(1)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2)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3)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4)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5)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区分邪教与宗教的区别要把握如下五点:(1)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邪教则都是短期内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2)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3)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4)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5)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隐蔽诡秘,行为偏激怪癖。


  可见,邪教并非宗教。宗教虽然也有消极作用,但其积极意义也不容抹杀,因此国家才依法给予保护;而邪教则毫无积极意义可言,完全是破坏性的邪恶力量,因而国家必须给予打击。


  二、旗帜鲜明地反对宗教极端思想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生命的暴行。宗教极端思想就是一种邪教思想。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


  宗教极端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政治性,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在一些民族地区搞独立。二是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宗教极端煽动宗教狂热,激化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就是这种排他性的证明。三是具有残忍的暴力性。宗教极端主张采取反人类的暴力恐怖手段,如绑架、暗杀、爆炸、投毒及武装暴乱等手段,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发生在新疆多地和昆明的一系列恐怖暴力事件就是证明。四是具有宗教色彩。宗教极端之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是因为只有裹上一层宗教色彩、披上一件宗教外衣,才会有吸引力、诱惑力,才能产生它所需要的影响。一些人之所以能够被蒙骗、被愚弄,他们正是利用了信众虔诚和朴素的宗教感情。


  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例如,许多暴力恐怖活动是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进行的,人们就以为伊斯兰教是激进的极端宗教,这完全是误解。其实,中道即中正之道,是伊斯兰教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为宽容、仁爱、和平、友善、尊重生命等。宗教极端思想完全背离了伊斯兰教的根本精神。所谓“圣战殉教进天堂”就是对伊斯兰教的根本精神的歪曲。“圣战”在《古兰经》中本来是“奋斗”之意,指为真主而“奋斗、尽力”,不怕“艰辛”,并不承认以“圣战”之名,行恐怖之实。无论哪个宗教,都不会蛊惑信教群众、煽动仇恨杀戮。真正的宗教信仰,推崇的是劝善戒恶、仁慈宽恕、和谐共融、行德显爱。纯正的宗教文化,追求的也是人人和睦、天下一家、世界大同。利用宗教信仰从事和掩饰民族分裂主义,进行反社会、反人类的恐怖行为,是对宗教信仰及其核心价值的背叛和亵渎,也是对宗教基本道德观念和社會伦理的伤害和摧残。


  总书记2014年新疆考察中,殷殷寄语广大宗教界人士,要“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2015年6月10日总书记在中南海接受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的拜见时,勉励他刻苦学习、努力修行,秉承十世班禅大师遗愿,秉承佛教众生平等、慈悲为怀的理念,积极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成为一位具有精深佛学造诣和深受僧俗信众爱戴的藏传佛教活佛。这不仅是对宗教界的期望,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反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根本遵循。


  三、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由来已久,而且是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展开,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进行宗教渗透。这种宗教渗透绝非正常的文化交流,而是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是以输入宗教极端思想为显著特征的活动。通过宗教渗透,他们企图与我们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制造社会动乱,颠覆我国的社会制度。可见,这已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现实中无孔不入,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一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有的则在境外遥控指挥,在我国培植地下宗教势力和代理人,建立据点,发展教徒,打压、分化爱国宗教组织。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都与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相关。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新的特点,比如互联网成为宗教渗透的重要手段,校园成为宗教渗透的突出领域。


  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绝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抵御境外的宗教渗透活动。(1)必须始终坚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宪法原则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要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夯实抵御宗教渗透的基础。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这就是我们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法律武器。(3)要规范宗教对外交流活动。我们并不反对而且保护我国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但绝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和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要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4)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强化监督环节,坚决防范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和开展非法活动。(5)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既要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要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禁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从事传教活动。


  总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认识邪教的危害,旗帜鲜明地反对宗教极端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才能在全社会弘扬起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主旋律,巩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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