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末年,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短暂的发展,这得益于当时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国际上,帝国主义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在国内,经济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经济法规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清朝末年中国的法制环境来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探讨法制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近代中国经济立法的基础
党中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曾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巩固。法律是国家引导改革、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之一,在封建社会末期的中国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的政策、法令都有很高的权威性,根据路径依赖理论,这种集权的传统也适用于我国经济的改革实践中。正好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具有这个特征。
封建社会时期,我国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为民本之末,商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因此商业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发展。由此长期下来,造成了我国积贫积弱的局面。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入侵,使我们由天朝大国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统治者也从欧美列强以工商立国从弹丸小国强大起来成为西方列强的历史事实中获得启示,由此摒弃了原来重农抑商的政策转而大力振兴工商业。
在推行重商政策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意识到经济法规制定的重要性,认识到经济政策的推行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协助,其发展成果也需要法制的巩固。早在光绪二十八年就已提及拟订经济法规的商议,实际上,清政府推行重商“新政”的措施,也是从设立商律和拟订经济法规开始的。由此可见,清政府对经济法规的制定和颁布的重视①。而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也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近代中国经济立法的法律体系
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列经济法令、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规体系。
首先制定了商律。商部认为,没有完善的商律,工商业发展便不能顺利进行。于是清政府组织大臣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于 1904年初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商人通例》主要是对商人的涵义、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商号以及商业账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商人合法的社会地位,确认了商人的商业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它一反中国以来重本抑末、贱商的传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公司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点:一是使商人所办企业的地位合法化,使商办企业获得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同等的地位;二是确定了近代股份制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确立了不同性质公司享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②。
清政府在《公司律》的基础上,又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施行的近代商事法律法规。190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公司须经过合法注册才会受到《公司律》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并对公司的注册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1904年10月,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布了《破产律》。1908年,颁布的《票据法》吸收了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引进了发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权等现代化的概念和制度,把这种异质文化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标志着中国票据立法开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③。
其次是路矿利权的保护法规。甲午中日战争以后,西方列强不断争夺中国的路矿利权。清政府被迫废除了民间禁止筑路开矿的禁令,制定和颁行路矿法规,鼓励民间开发路矿,来借此抵制西方侵略的扩张。如,甲午中日战争之前,矿业、铁路、运输等都只能由政府专营,私商经营必须获得政府的特许。1872年清政府同意以民营企业身份出现的轮船招商局向政府作若干“报效”为条件,特许其开办轮船运输④。而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则对于商办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了较大程度的开放,清朝的经济形式逐步向自由主义法制经济转型。
在铁路经营方面,商部也制定了相关法规,允许和奖励国民投资修筑铁路。1898年8月颁行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了私商自由经办铁路与采矿的权利。
再次是制订金融法规,整顿金融秩序。银行是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中国,在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推动下,近代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为了规范近代中国的金融秩序,1904年,军机大臣奕劻提出户部试办国家银行的奏章。1905年中国第一家国家银行——大清户部银行在北京成立。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银行则例》,确定了大清银行的国家级地位,并就清朝的金融秩序作了相关的规定,以整顿金融市场。 1909年2月颁布的《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加强了清政府对银行业发行纸币的管理,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纸币发行与管理的金融法规。完善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保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最后是设立商会,制定奖励实业章程。重商政策推行后,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奖励发展实业的法规、法令。1903年,商部颁布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以鼓励官商合办企业,同时给予华商奖励,刺激人们兴办实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商人对近代工业的投资。除了制定奖励实业章程以外,清政府还设立了商会,其宗旨是专以商务为中心,提高各业华商之间的联系,扩大和增进工商业界的联合,保护工商业者的根本利益⑤。
三、近代经济立法对民族经济发展的影响
20世纪初,清政府在短短的时间里制定了比较全面的经济法规,就法规的内容来看,涉及近代工业、商业、矿业、铁路、银行、运输、奖赏等方面,比起以往的封建时代,无论在形式上(制定法典),还是在内容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拉开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立法的帷幕⑥。对于清末经济方面的立法体系,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经济的短暂发展成果也是比较明确的,统治阶层中先进人士对于经济法规的重要性及作用也有比较全面的认识。近代经济立法对民族经济发展的影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工商业者的权益有了法律的保护,其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20世纪初,清政府制定了各类经济法规,保护和鼓励华商投资兴办近代企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华商自由兴办实业的权利⑦。
同时,清末的经济法规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打破了中国几千年来重农抑商的传统,对于商业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颁行经济法规,一方面表明清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由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转为重商政策;另一方面,清末经济法规的颁行,为近代中国商人的经济活动空间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⑧。这大大提高了民族资产阶级发展实业的积极性,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随着民族资本主义者对民族资本的获取,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并对我国近代民族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11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发动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民族资本主义革命的发动奠定了经济基础。
四、结语
清末经济立法促进了中国近代民族经济的发展,但其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立法代表了清政府的利益,其立法目的在于巩固清政府的统治地位,不能从根本上满足资产阶级的需求;其次清政府同时末期,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作为傀儡,受制于西方列强,在制订经济法规的过程中,缺乏独立自主性;由于清政府制订的经济立法大都移植西方,不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清政府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未得到贯彻执行。最终,清末经济法规难以充分本土化,更不能有效的服务于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只能艰难地在夹缝中成长。
作者简介:李长玉(1988-),女,山东泰安人,齐鲁工业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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