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及其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EC,ElectronicCommerce)的通常性解释是“藉由电脑网路将购买与销售、产品与服务等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进而调整交易的基础和型态”,电子商务其实代表着一种商业形态。电子商务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将传统的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化并将其发展成资讯流,这是电子商务的精髓之所在。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以其便捷性、无纸化、数据化等优点逐渐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改变着人们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全球经济融合发展中,电子商务交易的“蛋糕”越做越大。从网络购物市场份额来看,B2C市场中天猫继续领跑,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国美在线增长迅速。
按照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B2B、B2C、C2C、B2G,一般把B2C、C2C统称为网络购物,属于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如表1所示。
电子商务对税收活动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量不断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加上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形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快捷性、隐匿性、无纸化,是造成税收源泉扣缴控管手段失灵的主要原因,加上税收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性和系统法律法规的匮乏性,最终出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当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主要因为电商行为主体采用税收不遵从手段违反税收法律,将税款据为己有。因此,电商税收流失也可归之为税收征管制度不能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的转变,是由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监管等税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造成的。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点
电子商务存在以下征管难点:(1)纳税主体确定和管理存在困难。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免费注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交易主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所以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往往难以确认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确定存在困难。在C2C電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均表现为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交易活动不会留下可供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的痕迹,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电商企业真实的交易活动的销售收入实现、自然人等小电商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者所得等真实信息,难以为税务管理机构所掌握,增加了电商企业计税依据的确认难度。
(3)纳税地点的确认存在困难。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和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使得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很难合理确认纳税地点。很多小型电商平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只有一个虚拟的交易网站或者网址,而该虚拟网址或者网站有的设置在境内,有的设置在境外,其收入来源地确认、交易地点、纳税地点等确认过程变得十分复杂。
电商税收流失的解决方案
(一)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依法建立由工商、税务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严格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由非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向强制性的注册登记转变。同时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制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现行税制要素根据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求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二)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课税主体
遵循现行税法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以卖方企业或个体商户为纳税人。对于跨国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必须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消费地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纳税人的认定将采用消费地原则。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探索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
针对电子商务“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完善电子发票为切入点,与电子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电子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电子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缴纳。
作者:蔡一炜
第2篇:跨境C2C电子商务海关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一、我国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一直保持较快增速。根据互联网+智库发布的数据,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交易规模达5.4万亿,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占比达到83.2%;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占比达16.8%。
2014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约6千亿元,同期我国对多有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含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公民海外购物和邮寄入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却不到10亿元。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新政策
1.调整征税方式
根据新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按税额70%征收。由前述可知,跨境电商之前利用货物与商品的细微差别和行邮税的免征额度,游离与税收范畴之外。新政没有通过阐释货物与商品的区分方法而是直接规定“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方式,增强新政的可行性。
2.调整行邮税税率
行邮税税率由之前的10%、20%、30%、40%四档改为执行15%、30%、60%三档税率。新政策的主要调整对象为B2B、B2C模式的跨境电商,但此项措施在提高了C2C模式下缴纳行邮税的个人卖家的销售成本,尽管幅度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规制。
3.增设个人交易限值
新政规定个人月度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同时,对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超过限值则全额征税。此项措施为新设规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国内商品保护,力求创造国外商品和国内商品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税收制度自身不足
1.货物与商品难以区分
货物与物品赋税差异水平大,但难以区分,常常被不正当使用。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邮递物品仅限于亲友间的一般馈赠,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小件商品在入境时被分割为小批量甚至是单件物品并以邮递、快件方式进入国内。①新政策的出台尽管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回避了这个问题,但由于未得到根本解决,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仍然存在。
2.货物与货样、广告品难以区分
货物适用于出售的物品;货样是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用于宣传的广告宣传品。三者看似概念清晰,但在实践中,三者往往互相混淆。这也为运营商规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契机,加大了征管难度。
3.优惠政策不明确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经济低迷时期的新增长点,为国家所鼓励支持。②但与此同时,政府却并未以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明文规定给予跨境电商的优惠政策。③大势所趋和依据缺乏的矛盾使得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处于不置可否的尴尬境地。
(二)现行税收制度适用不匹配
1.纳税主体不明
跨境电子商务虚拟化特征,使得C2C模式下從事互联网贸易的主体具有隐蔽性④。而电子商务平台的居间商地位,使得其也难以明确个人卖方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的情况下,现行税收制度也自然无法适用。
2.纳税对象不明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贸易由传统的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投资领域,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对象也不局限于有形商品,还包括如劳务、电子书等无形商品。其介入模糊了征税对象,税务部门更无法在征税对象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征税。
3.征税依据不明
网络市场的虚拟化导致跨境网购商品的信息模糊,制约了跨境网购商品的通关管理。同时,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在单据易于修改。加之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移转的资金流难以监管,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这一系列征税依据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都显得不那么明确,自然也就难以按照现有税制征税。
三、对于完善我国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跨境C2C电子商务监管平台
个人及相关交易信息的收集和统一管理在海关监管跨境小件邮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跨境C2C电子商务隐匿性、分散化等特点,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主体身份,造成了税收监管的困难。虽然跨境C2C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媒介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状况、交易状况等也无从知晓。但相较于政府部门而言,平台运营商基于其媒介作用更易实现对平台商家的监管。因而政府部门可以借平台运营商之手,通过督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对跨境C2C模式下交易双方的监管。
首先,要求跨境C2C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像实体经营企业一样,在国家工商局或地方各级工商局进行名称、法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金等信息的审批与登记,并履行每年一次的年审制度,以便国家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然后,要求平台运营商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监管。从平台准入方面,平台运营商应要求申请者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加以严格审查,既保障网络中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相对明确。
(二)建立电子支付监管平臺
电子商务的隐匿性特征难以改变,由于主体明确的重要性,这就要求通过另一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一般采取电子支付手段,而交易双方间的资金移转在电子支付平台会留有记录且无法擅自修改。⑤因此,政府部门可通过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的合作,从资金流端实现税收征管。⑥具体合作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
第一,落实电子支付账户实名制,且明确区分个人用户与商业用户。由C2C跨境电商平台在准入阶段要求商户必得提供经认证的账户方可入驻平台。税务部门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商平台联网,实现查询网购交易基本信息,明确网络货物与个人行邮物品,为税收监管提供支持。
第二,由于转入商家支付账户的均为交易资金,政府可以与电子支付平台合作,授权支付平台于买方支付价款时即完成税收的征收。
(三)建立进口控制系统
由于我国将征税对象区分为货物和物品,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这就使二者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点上可以借鉴英国建立进口控制系统。通过进口控制系统记录进口商品或礼品、双方交易人及海关申报单上的数据,形成海关数据管理系统。由于接收境外亲友礼品行为只会偶尔发生,海关分析人员通过对境内居民个人交易数据的分析,根据其收到境外个人邮寄礼品的频繁程度鉴别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行为。
或者,海关人员还可根据居民接收境外邮寄物品的频率建立电子名单,对于频繁接收邮件者适当增加检查的几率,实行有针对性的“抽检”,不仅可以减少海关人员的任务量,还可有效打击“投机者”的偷税漏税行为。
作者:诸葛逍遥
第3篇:基层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及几点建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随着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划入国税管理,国税系统个体户的税收收入和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壮大,基层个体的税收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凸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纳税遵从低,账册不规范等特点,给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尽管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所占税收总量的比例非常小,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却是困扰基层税收管理和影响征管质量的一个大问题。在对执法机关普遍抵触的社会环境下,管理稍有不慎,造成不良后果,就会极大地影响国税系统的整体形象。因此,有效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解决基层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对各级税务部门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基层个体的税收征管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征纳矛盾也比较突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个体工商户的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相对较低,以及对税收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国税机关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规定,一直都不能有效解决实质问题,因此基层个体的税收征管一直是让税务工作者头疼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税务所长,通过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在与个体户的接触过程中,我认为个体户普遍存在纳税不遵从的现象,这里既有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也有政策制定造成的问题,简单加以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私性不遵从——纳税人隐匿收入
自私性不遵从,是指纳税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主观上有漏税、避税的意愿,通过财务上的暗箱操作,达到不缴或是少缴税款的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意识的逐步提高,那种拿着两把杀猪刀直接抗税的场面已经逐渐消失,表现更多的成为用尽各种方式隐匿收入。多数个体工商户自报的销售收入多只有10000元至20000元的收入,若只根据数字进行表面判断似乎尚可,但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为主,这样的收益需要支持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生计,显然是不够的。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能.在实际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或查账征收时,隐匿收入使之不达起征点不缴税,或者在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尽量少缴税,几乎是每个个体工商户会做出的选择。
(二)社会性不遵从——调高流转税起征点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般社会性行为认为,当某一个体纳税人主观上认为其他人都遵从纳税制度,那么该纳税人就会遵从纳税;但是当该纳税人觉得其他人可能不会遵从纳税制度,也就是说他觉得其他纳税人都不去缴纳税款,那么该纳税人也会倾向于采取不遵从行为。这一总结,充分体现了本轮流转税起征点调高,带来的与本意完全相反的负面效应。在日常征管过程中,由于几次起征点的提高,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度。
(三)税制性不遵从——税负过高是主因
有专家指出,我国税负现状是偏高的,已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那么城市的个体户税负情况如何呢?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烟酒店从烟草公司购入一条软人民大会堂香烟,他的购入价是全市统一的284.5元,而他销售这条香烟的价格是290元,因为同行都卖这个价格,如果再缴纳近9元的增值税,单从此笔业务看,是亏损的。从主观感受来说,对于这样两三个人经营面积70㎡左右的小店,税负总体还是偏高的。毛利率低的行业很多,这样的批发零售类的纳税人,在我所管辖的范围内,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以经营收入来计税,而不考虑其实际盈亏情况。很多个体户又不具备准确测算盈亏的能力,没有把各种成本和费用充分考虑,在亏本经营时都不愿意缴纳税款,造成了盈利就缴税,亏损就走逃的现状。所以,隐匿收入、或形成税金后走逃成为了大多数个体工商业者的选择,从而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四)情感性不遵从个体工商户关注度相对较低
受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指导思想上。对重点税源企业关注度高,对税源低的个体工商户关注度相对较低。比如,在人员配备上,我所负责个体征管的税务干部现有五人,负责辖区三个办事处1480余户个体工商户的征管工作(每人还管理一部分企业)。日常需要办理开业、注销、变更登记,还要对业户发售发票,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收缴税款、核定定额等等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税收监管力量不能全部覆盖,导致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不能做到真实的了解,仅通过一些表象的东西,如经营面积,从业人数,来判断和确定业户的经营收入。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有可乘之机。这些,也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
税制和征管是相辅相成的,在影响纳税不遵从因素中,税制是重要的因素,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或不完善,必将导致个体户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那么就要求基层的税务干部在征管上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弥补制度上的缺陷。相反,设计合理的税制则能有效地激励纳税人采取遵从行为,也能使纳税人感受到合理和公平。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征纳矛盾比较尖锐。也大大降低了一些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对于个体的管理大多仅停留在“以票管税”上。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起征点制度改为免税额制度
我国增值税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的是起征点制度,就是应纳税额小于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超过起征点,就要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免征额制度,是应纳税额小于免征额,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超过免税额,仅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收增值税。起征点制度虽然有效的扶持了一些小微业户,但是现行的起征点制度无疑会增大起征点附近的个体户的偷、避税动机,不利于对纳税人的监管。大部分个体户,经营收益都在起征点附近,为了减轻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改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即能有效的缓解起征点附近的个体户的逃税心理,也能更好的扶持个体户的成长,改善其纳税遵从意识。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个体户因为规模较小、业务单纯,一般为节约经营成本不会聘请会计,如果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为增值税的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也可以提升其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应该对个体工商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人性化是纳税服务,可以为缺乏财务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一些特殊的财务帮助服务。例如:加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政策,增加代账会计的监管和资格审查,用专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的反应他们的经营状况。可以允许个体户建立简单的账簿,并且加以鼓励和引导,由浅入深,帮助个体户逐渐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帮助培训专用的财务人员,为更有效的监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基础。
(三)分行业征稅,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把个体工商户分为两种:一种是处于增值税链条开端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会有过大影响的;另一种是处于增值税链条中间和末端的个体纳税人,并对抵扣链条有直接影响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环境、不同经营模式,以同一种标准税率进行征税不利于个体经济的良性发展。生产销售处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链条中间和末端的个体户不仅要负担自己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还要承担以前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了。因此建议对销售额较大和现金流较高的行业适当的提高起征点或是提高免税额,而对于销售额较低和现金流较低的行业就无需改变现有的税务制度,这样才能对日常销售额偏高的行业的个体户起到真正税收扶持和杠杆调节作用。对个体户实行行业差异化的征税标准,能更全面地把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到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加大惩处力度,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对一些明显有偷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有针对性的打击,起到震慑作用。现在对这些纳税人,工作中我们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没有强有力的手段,虽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等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较大。制定严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实施流程,以降低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风险。这样也可以使个体工商户轻易不敢逾越税收的红线。最近有新闻报道,总局成立警税合作办公室,我们也应该给予大力的推广。
(五)组织突破,多部门联合协作
我国经济仍然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个体工商户的户数短期内不会减少,且随着涉税业务越来越复杂,征管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越来越大,除了依靠信息化管税,现阶段,在可能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等的合作是一条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路径。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拓宽思路,整合多方资源。一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利用政府的一些便民的设施,为税务机关代办部分业务。二是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完成一些诸如定额核定、税种核定等工作,好处是标准统一,再者就是可以在征纳之间设置一个缓冲的平台,也解决了税务机关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合作。可以利用个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进行行业的典型调查,掌握较为真实的行业数据。四是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例如通过抽取公安住宿信息,可以较为准确的了解住宿业的经营收入情况。可见,跨部门的合作,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能起到互相比对,互相印证的效果的,对深化税收征管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体工商户覆盖行业广泛、涉及人数众多,在市场经济中相对比较脆弱,但也是企业起步成长的必须经历。通过对税收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形成自觉纳税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可以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和谐的征纳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下滑的社会大环境下,总局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小微纳税人的成长,将政策进行优化、改进,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解决个体工商户现存的问题。只有更多的个体户在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在经济竞争中存活下来,并发展壮大,社会经济发展才能被有效的推动。
作者:田金莹
第4篇:浅析税收征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多年来,传统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一直采取封闭式保管,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致使目前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结合总局提出的“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电子化管理是税收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作。
一、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可行性。
(一)取材容易,采录便捷。对于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来说,需要的是将纸质资料转换成电子数据。目前,日常税收征管中有许多资料已经是在计算机中操作,如Word文档和excel表格可以直接使用,其它纸质资料可通过扫描仪扫描进入微机,只需要设计出实用的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软件将它们组合、分类、存储起来,再配以适当的查询应用系统便可顺利运行。
(二)投资不大,技术不难。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难点是软件的编写,虽然一般单位缺乏熟练的程序员,但通过“借脑”的办法,结合本身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要求,借助外部技术先进人员的力量,可以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三)容易普及,实用性强。软件的前台应用十分简洁,通俗易懂,先用扫描仪将纸质资料的扫描进机保存,再用档案管理软件将已保存的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然后便可按使用者的需求检索资料,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同时,网络版的征管档案管理软件,通过授权可以实现系统内网中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方便地检索和查阅征管档案资料,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不需要再到指定的档案室去,十分实用而又容易普及。
二、实现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点。
(一)标准统一,要求规范。将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等流程要求以软件的形式编制在税收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从而使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标准统一,要求规范。解决了目前纸质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整理质量不高、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问题。
(二)即时采集,随时归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可以在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结后立即扫描录入微机,解决了有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资料散失遗漏的问题。同时,电子档案不需要装订,因此可随时编号归档,解决了纸质资料平时无法归档,必须等到年底才能整理归档的问题,保证了征管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
(三)易于管理,查阅方便。电子档案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纸质档案资料,几百甚至几千本纸质资料用一张光盘便可轻而易举地容纳下,而无需固定的库房、档案架、防霉防虫等设施,节约了人力和财力,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现象,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基础管理水平,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的传统档案管理局面,提高了征管资料档案利用价值。
(四)监控前移,方便考核。由于采用的彩色高清晰度扫描,纳税人的签名、章印、审核人意见、文书中的法律条款等,每一个细节你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微机中审核涉税资料,可以方便地找出哪些申报表未审核签字,哪些报表审核不认真,哪些税务登记表填写不全等,将纳税监控工作前移到受理录入环节,有效地提高了各项基础征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为内部考评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依据,想查基层征管书面资料情况直接在计算机上就可实现,无需再到基层分局检查。
三、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的特点。
(一)“一户式”与“分类式”相结合。对于档案来说,不论是“一户式”管理还是“分类式”管理,其原始资料本身都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只是排列組合的方法不同而已。纸质资料一旦按某种分类方法归档装订后,就很难再改变,而运用数据编程技术却可任意地对电子档案进行排序、组合和检索。目前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就是充分利用此项技术,按照总局“一户式”管理要求及以往“分类式”管理的特点,编写出相应的档案软件,轻而易举地实现了“一户式”与“分类式”档案管理模式的结合。
(二)项目内容与金三信息系统相结合。软件设置内容是以金三系统中各模块功能项目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将一户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资料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也分为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等八大类四十四个小类和四十五个三级目录,与征管模块一一对应,易于相互进行资料比对,查找不足。同时,进入档案电子管理系统的工号、密码以及纳税人微机代码等都取数于征管信息系统,确保一名税务干部在系统中只有一个身份,一个纳税人在微机中只有一个识别号,弥补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部分不足。原来的省局征管信息系统记录反映的是征管情况的一系列数据,而这些数据所对应的原始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却无法反映,而电子化管理后,“想查征管数据用金三系统,想查金三系统中数据所对应的原始书面资料用档案电子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了互补作用,为征管信息化建设辅平了道路。
(三)档案资料格式与税务文书规定相结合。进入系统的文书档案格式是严格按照省局规范化《表、证、单、书》中的资料的式样进行,确保整体文书资料的规范统一。
(四)档案质量与ISO管理相结合。借用ISO的标准实施规范化档案管理,每一件事都确保做在档案中看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记录,事后有考核评价。
(五)纸质资料与电子目录相结合。在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查询出的资料,如果想进一步查看实际的纸质资料,可通过电子档案目录后面的档案类目号,直接查找书面档案即可。解决了在纸质档案登记目录中花半天出找不到想要的资料的问题,提高了档案服务于征管的价值。
四、实行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加强数据录入前的资料审核。资料整理是档案电子化工作中的一个基础环节,准备不充分会造成数据录入内容与名称不对应或资料残缺不全等现象。这要求在档案录入或扫描前,必须加强审核,对错误或模糊不清的书面档案资料(如未签字的申报表、填写不全的税务登记表等)必须及时改正后才能扫入微机。
(二)录入过程中应注意按顺序操作。税收档案在向电子化管理方向推进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卷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将那些利用价值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循序渐进录入数据,可以取得“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三)应注意录入后的电子资料保管
电子档案资料虽然不怕虫蛀、霉烂,但也有其自己的缺点,其是存储在微机中的一系列数据,一旦发生中毒、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将会造成数据的丢失,因此要加强对已录入的数据的保存,在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同时,可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还要加强数据的保密处理,防止人为的数据破坏。
(四)应加强对档案资料的利用
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能为征管所用,而电子化就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服务于征管,强化征管基础建设工作,因此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系统的宣传,让人人都了解并会查询档案,以实现档案电子化的真正目的。
实践证明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电子化,将“一户式”管理和征管资料的科学归档作了有机的融合,并借助现代化手段,对于税务档案的分类和利用必将开创一个崭新的未来。
作者:王晓勇
第5篇: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动战略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企业交易的行为更加具有虚拟化与隐形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对策。
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2015年18万亿元,全年预估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以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虚拟化,也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行为,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总体看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2.1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模糊
电子商务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问题,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前提就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现象。例如网店的经营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一般网店的交易是双方基于信任的关系,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这样在具体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使得纳税主体模糊。另外,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也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这主要是源于纳税地点的不确定造成的,以增值税为例,如果销售货物的起点在境内,该行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样一来就可能与货物购买方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2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监控。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则改变了该模式,电子商务的主体只需要在网页域名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就会发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经营活动,却不缴纳税款而征税部门也不知道的现象。另外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导致征管纸质凭证失去基础。传统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纸质的单据和合同上,税务部门对于征税企业的缴税标准也是根据纸质的交易记载信息,而电子商务摆脱了纸质的单据,税务机构很难再直接通过纸质记载信息了解企业的纳税标准等,另外电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查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
2.3影响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纳税过程的监控,其融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对于税源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而电子商务虚拟交易使得消费更加随意性,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难的特征更加明显,进而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针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形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并没有系统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环境不好。其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的义务规定不足[1]。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样容易给不法运营商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例如我国出现的电子餐饮券,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券的方式消费,而对于该部分,餐厅经营者则不提供发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3.2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征管能力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义务人进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不仅体现纳税机构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影响社会纳税环境的手段。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税源掌握能力、税额确定能力、税收评估和检查能力以及违法的处理能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化以及全球化特点,使得税务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专业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互联网交易监管技术的不足,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可能会基于虚拟场所等因素而不能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经营信息等,造成纳税评估能力不足。
3.3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下,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基础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时对经营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进而导致税收征管基础变得薄弱。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从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目的,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中性原则,电子商务虽然促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需要担负纳税的义务。
二是征管效率原则,效率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核心,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高效的税务征收。电子商务发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征管也要强调效率,本着服务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基础建设资金来自于税收,因此基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要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一致性,从而增强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的原则,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4.1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
首先,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遇到诸多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审查纳税义务人电子交易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网络隐私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国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其次,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诈骗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确的违法制裁条文,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保证相关法律的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不开发票而实现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给予其相应的制裁,以此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和国际结算流程。
4.2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范围。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当然基于保护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对于短缺的虚拟产品可以实行免税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国可以对虚拟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子交易实行免税,但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逐渐进行纳税,例如2012年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就进行试点,并且在2015年实现了增值税的普及,以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其次,制定电子商务优惠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优惠政策,可以讓规模比较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主动纳税,这样达到扩大税款的目的。
4.3加强我国税务信息化队伍素质建设
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通过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例如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了解电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的监控,从而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不但涉及到供需双方的交易,还会跟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网络公司等相关联,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税收知识,又要求熟练网络操作及必需的英语水平等等。
4.4提升发票信息追踪电商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能力
据了解,电商需要支付给网络销售平台相应的服务费,虽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所差别,但销售货物一般按成交额的1%进行服务费提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可从报税系统和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查询找出辖区内的电商纳税义务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查找到与之发生业务的所有纳税义务人。同时,对消费者利用销售积分(返点)购买物品的情况,电商要将这笔销售收入提供给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收入时,电子商务服务商会要求电商开具相关发票。按照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再结合电子商务服务商所持有的服务费发票金额,测算电商在网上的销售收入。
4.5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支柱的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将商务、税务、商检、海关、工商、银行等融入综合服务平台共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合作。在大数据、云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模式的支撑下,利用综合平台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操性,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于咨询、纳税、融资、商检、报关等一体化的电子综合服务窗口,使各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数据共享、监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间的沟通与谈判,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避税。
5结语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基于税收中性、税收公平、财政收入、国家主权等原则,采取多方面的举措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协调互动。
作者:王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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