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对我国经济实现创新驱动与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加快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数据”已成为日益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资料,数据的生产和开放利用、数据相关技术及产业创新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我国数字经济及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正在由并跑变为领跑,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因而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生产要素和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参与分配要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政府要更好发挥调控与监管作用。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由数据要素市场决定的数据所有者和开发者报酬机制。当前,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践中,要尤其注意数据的权属、数据的利用和保护、数据的科学分类以及数据交易机制等问题,在建立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使数据要素在未来中国经济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最大功用和价值。
关键词:数据;生产要素;数字经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一、引言: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提出的背景
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不断取得创新突破和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成为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浪潮、新动能和新引擎,并呈现加速发展之势。由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是以大数据及其相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态,因而,作为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数据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的生产和开发利用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支撑。而在这一领域,我国正从跟跑者变为并跑者,并在以5G为代表的通讯技术、集成电路、互联网金融等部分领域成为领跑者。在此背景下,我国与数据和数字经济相关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崛起并迅猛增长,它们在不断向传统经济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使得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数字化”。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1/3,达到34.8%,占比同比上升1.9%,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7.9%,同比上升12.9%,超越部分发达国家,成为带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1)最新有关研究报告还显示,全球数字经济国家竞争力我国排名前三,而在数字产业竞争力方面,我国反超美国成为全球第一。(2)
早在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这是大数据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此后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都着重提到我国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应用问题。从2014年开始,中国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大数据创业公司纷纷崛起。2015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这一年我国也迎来了大数据时代。201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9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从国家战略层面对大数据产业及技术的发展应用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首次明确提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5年)》显示,2015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115.9亿元,增速达38%,大数据在我国开始从概念走向应用,快步迈进实用门槛。
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促进大数据发展。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到国家大数据战略,并提出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应用,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这是“数字经济”首次被明确提出,表明数据资源和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关键因素,并在我国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加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和数据存储公司希捷的研究,2018年我国产生约7.6ZB数据,占全球数据圈的23.4%,而且每年以超过全球平均值3%的速度产生并复制数据,数据总量到2025年将增至48.6ZB,将占全球数据圈的27.8%。(3)从数据总量来看,我国已经成长为全球性的数据大国。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数字经济。”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首次明确将数据确认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发展,也是我国适应当今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革命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发展需要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为激发经济增长新动能、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而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生产要素的时代演进与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然性
生产要素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主要资源,是财富创造的基础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经济学从产生伊始就致力于研究生产要素、破解增长之谜。古典经济学家把生产要素归结为土地、资本和劳动。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不断演进和变化。
农业经济时代,土地和劳动力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正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所指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1]这里考虑到了“经济空间中的土地资源对于财富创造的作用”[2]。18世纪60年代,英国以发明纺织机和蒸汽机拉开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序幕,此后机械化不断发展,作为物质资本的机器设备成为当时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要素。19世纪60年代后期,电力和内燃机的出现带来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强化,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进入20世纪,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壮大,部分企业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职业经理人出现,管理和企业家精神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被加以重视。20世纪40年代后期,以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始,以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控制技术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成为日益重要的生产要素。
20世纪80年代开始,数字革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当前,以云计算、移动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席卷全球。数据及其相关技术已经把人类社会交织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数据的生产、加工、传输流动和利用不仅使自身发展成为一个庞大产业,还推动了各个领域的深度变革,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就曾指出,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全球已经跨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就我国情况来看,数字经济走在了前列,数据相关技术与应用大多处于并跑甚至领跑的位置。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3,这表明数字经济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富有生机活力的新业态。作为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的“原料”和加工对象,作为网络经济的基础,数据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几乎一切都在数据化,数据几乎无所不在。数据作为经济发展的黏合剂和催化剂,赋予其他生产要素更多的能量,其对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将超过其他几个生产要素。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一是必然。
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演进及数据参与分配的必要性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最早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3],但这是以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为前提的。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货币关系还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单纯的按劳分配原则显然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分配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最终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得以确立。
1992年党的十四大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允许参与收益分配。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首次提出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第一次明确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首次提出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并且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要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体现了中央通过加快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来调节再分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在此基础上,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更加成熟。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战略性资源,参与收入分配也就顺理成章了。
在我国,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在产权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由于存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特别是私有制经济成分和明晰的产权,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有理由追求各自利益和权益。要素资源拥有者根据资源的稀缺性、重要性和供求关系,以及其在生产经营和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获取回报,进而得到正向激励,使各种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利用,也就成为必然。而数据资源也是稀缺的,也为不同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拥有,且在一定情形下具有独占性,甚至是垄断性特征,因而也要按贡献参与分配,使其发挥应有作用。中央明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无疑将激励数据的生产加工、传输流动和有效配置与利用。
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与实现方式
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过程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新创造价值(v+m)在劳动者收入(v)和剩余价值(m)之间分配,二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m)的分配,即资本和土地所有者参与分配所形成的利润和地租,及利润再被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4]。当企业主收入表现为职能资本家或职业经理人等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管理劳动职能的报酬时,便成为管理的收入。这样就有了劳动、土地、资本和管理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途径。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v),其他要素所有者(非劳动者)则分享剩余价值(m)[4]。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可能持有资本和知识产权等资产;资本所有者和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活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复杂劳动;其他要素拥有者的知识与信息生产创造等活动也是一种复杂劳动。因此,劳动者和资本、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提供和拥有者在整个新价值(v+m)过程中都参与分配。詹森和麦克林(Jensenand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中关于企业的代表性观点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之间的合同集”[5]。尤金·法马()也强调,“企业只是一组合同,涵盖了将投入结合在一起以创建产出以及在投入之间分享产出收益的方式”[6]。这些观点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企业中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及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理。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看来,企业中真正创造价值的只有劳动,而其他生产要素则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一定促进作用。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要素获得工资,其他生产要素根据各自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分享劳动剩余。因此,与数据相关的分配也包括按劳分配和按数据要素贡献参与分配两个部分。
数据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生产之前,最初表现为一种劳动产品或商品,随后才表现为一种生产要素。数据的生产创造和加工传播是一种劳动过程,与之相关的分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而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服务于生产过程并因此而获得的回报则属于按要素参与分配的范围。数据作为一种越来越关键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对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数据所有者可以凭借所有权和所拥有数据的类别及重要程度获得一定的回报。首先来看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v)。根据马克思提出的“总体工人”的概念,即“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他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7]。同时还明确指出“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8]。这意味着,在数据生产过程中,生产经营管理也是生产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数据技术和管理人员也可以因为提供了复杂劳动在参与收入分配时得到较高的报酬。随着时代的发展,“数据”被单独提出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体现了数据的重要性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与时俱进。数据已经在实体和虚拟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那么与数据要素相关的生产劳动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
再来看剩余价值(m)的分配。通常m代表资本的收入,物质资本要素连同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都对m的增加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而,技术要素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要素通过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控制权,数据要素通过数据所有权获得对m的分配权。企业的资本结构以股权结构体现,资本要素股权化的同时,技术、管理和数据要素也可股权化,以股权结构来表示要素的所有权。要素所有权的收益则体现在按股权结构分配剩余价值上。企业的股权结构以资本为单位,技术、管理和数据要素可以按贡献折算成资本份额,相应的回报就是技术人员收入、企业家收入以及数据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应获得多大的份额?其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应如何评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对资源进行配置,并通过对各种要素进行科学的有机组合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和增进社会福利。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通常来说,要素价格是指生产要素的使用费用或要素的报酬。例如,土地的租金、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息等。那么数据要素的价格也应该在数据要素市场上形成,反映数据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数据的重要性、获得难度和使用的排他性影响数据的稀缺性,数据稀缺程度的高低又进一步影响数据价格,进而决定数据要素持有者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的谈判力度。数据要素的稀缺性会影响到数据要素的报酬比例。市场对于数据要素贡献的评价和数据要素的稀缺性将是数据要素报酬的决定性依据。数据既可以作为劳动产品获得报酬,也可以作为要素分享剩余。不同企业对于数据要素的需求会有差别,所以相应的也会对数据给予不同的报酬。需要强调指出,尽管数据要素配置及其价格主要由市场来决定,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战略性资源,政府也要在其中更好发挥监管等作用。
五、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市场除了根据各要素的供求关系决定要素报酬外,还要根据各要素贡献大小决定要素报酬。而宏观上,各要素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取决于其对于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度。在数字经济和智能经济时代,数据成为越来越关键的生产要素,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其在收入分配所占比重也会越来越大。但是,当前在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数据的权属问题。首先,数据按照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数据、政府数据和商业数据。个人数据因为与个人相关,所以包括了人格权和财产权;政府数据通常被看作是公共资源,公共享有知情权、访问权和使用权;商业数据则包含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数据权利内容会随着应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形成新的数据权属,因此事先确定其权利归属比较困难。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对于数据权利界定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人格权保护为首要前提、以数据价值贡献为重要依据、个人权益保护和商业发展利益相辅相成三条原则,分类确定数据的权属。其次,数据内容、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是数据的五个方面,数据内容是数据的本质,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则是数据产生效益的保障,这五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在这些环节中存在多个参与者,每个参与者都对数据价值作出了贡献,因此在收入分配时需要同时兼顾。对数据采集、存储技术和分析技术所有者的分配,可以参照技术要素分配的方式,如技术咨询、技术入股、专利收益等。然而,对数据内容所有者的分配则缺乏参照,需要率先探索。应鼓励各类基于数据资源、内容使用、数据链接、数据存储等的商业模式的发展,通过探索商业场景的多元化,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分配方案,促进数据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最后,数据无人可以独占,但却可以创造巨大效益。数据总体上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最终要为国家发展服务,为人民福祉服务。因而国家应该对数据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确保数据被合理、安全地使用和配置。
第二,数据的利用和保护问题。数据纳入生产要素之后,利用好数据便成了提高生产力的重要前提,但同时也涉及数据利用的权责问题,需要做好数据保护。这其中产生了两方面矛盾,一是数据的深度利用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比如,英国《观察家报》披露了英国一家名为剑桥分析的公司能够未经授权访问5000万份Facebook个人数据,并使用人工智能获得非常深入透彻的洞察,了解如何改变人们的行为,并成功影响选民而协助唐纳德·特朗普赢得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还介入了2016年英国脱欧公投[9]。这表明个人对自己的数据被利用的情况知之甚少,甚至没有个人信息自决权。随着大数据的广泛使用,个人信息暴露在公共空间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需求和意识也越来越强,应该用严格的法律保障机制处理好数据深度利用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矛盾,个人数据需要明确知情权、可支配权、可删除权等。二是数据的开放共享与数据内容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比如,微软删除了其最大的公开人脸识别数据库——MSCeleb。MSCeleb数据库于2016年建立,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开面部识别数据集,拥有超过1000万张图像,将近10万人的面部信息。虽然这个数据库只作为学术用途来使用,但是微软还是担心侵犯公众隐私权而将之删除。因为微软是通过“知识共享”许可来抓取图像和视频中的人脸信息,并不一定直接得到照片与视频中人物的授权许可。目前就我国的情况看,关于数据使用的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组织机构和个人滥用数据、数据被非法获取和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10]。近些年来,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产权保护已经受到国际上重视,我国应该多进行相关国际法律对话,推进数据领域的全球治理。既要高度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又要推进脱敏数据的深度和广泛利用;既要依法保护私有数据产权,又要促进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同时还需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据监管机制,促进数据产业良性发展,提升我国在数据领域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
第三,数据的科学分类问题。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需要最大程度地利用好、保护好。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可以参与收入分配,应该根据其特征进行合理分类。比如,可以按照“敏感性”对数据进行分类。如果属于涉及诸如国家安全的敏感数据,要加强保护甚至限制其参与收入分配。再比如,我们可以参考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公共物品兼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共享性),如国防、空气和法规政策;私人物品则兼具排他性和竞争性,只能私人消费,如私人食物;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介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即具有非竞争性与有限的排他性,或者具有非排他性与有限的竞争性,如高速公路、医疗教育等。从经济学角度看,数据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非竞争性”(共享性),意味着数据可以供多人重复使用。如个人数据,完全符合非竞争性的要求,因为数据可以供不同的人重复使用并且不存在使用后效用递减的问题,相反可以通过不断挖掘数据来发挥其最大功用[11]。但是对于其(非)排他性特征,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合理安排。如果当前法律环境对于个人隐私的保障还没有达到满意的程度,那就有必要使个人数据具有排他性。但是如果要使个人数据在当今时代发挥最大功用,就需要反复对之进行挖掘并和其他数据一起交叉利用,因此我们有必要设计一种制度使得个人数据成为准公共物品,即具有“有限的排他性”。此外,还有一些数据可以看作是公共物品,比如天气数据、水质资源数据等,这一类数据人人都可获得,不可能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或构成市场进入障碍。
第四,数据交易机制问题。虽然各地已经陆续建立了一些数据交易市场,有地方政府主导的,也有地方政府和企业主导的,但是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各数据交易市场相对独立,缺乏统一的交易规范体系,具体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定价标准、交易定义;缺乏完善的数据登记、会员制标准、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关于国际数据交流的相关规则等[12]。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将来数据交易市场应在国家主导下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通过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实现各数据交易市场之间数据流动与资源整合。其次,需要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引导各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数据市场交易,扩大数据要素市场规模。比方说不同行业可以成立相应的行业数据协会,国家可以对各行业数据协会的交流进行必要的监管。最后,数据质量不合格,会严重影响数据分析的效果,甚至会使得分析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都需要建立规范的数据治理流程和考核机制途径对数据质量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建立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数据评估机构,以严格保障数据质量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六、结语
印度总理莫迪说:“听说数据被称为新的石油。我还要补充一点,数据是新的黄金。在这个工业4.0时代,我们尤其注重数据。”不管是新的石油还是新的黄金,数据都正在改变许多国家的综合国力,重新塑造未来国际战略的新格局。早在2013年,总书记视察中国科学院时就曾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随后在多个重要会议讲话中,习总书记多次提及“大数据”“数字经济”,如在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数据开放、市场主导,以数据为纽带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培育造就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打造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队伍。”中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不仅能驱动中国经济发展,同时也能帮助世界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正如总书记在向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致贺信中所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愿同各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机遇,通过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共同探寻新的增长动能和发展路径。”
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的结果,也是党中央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智能经济发展所作出的重大举措,对提高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与此同时,数据作为一种基础性战略资源,其质量、权属、安全、隐私保护、共享、流通交换等问题也日益受到高度重视,如何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将是未来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者简介:李政,1974年生,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希禛,1985年生,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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