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13年连续10年的数据表明通过道路交通法规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可以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而随着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又有着怎样的影响是本文所要探析的重点,通过对今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案例分析出的影响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从而探索交通安全事故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变迁的关系。
1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1.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有所不同,在美国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或其他交通物体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者危险的时间,这些事件阻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由于不安全条件或者不安全行动,或者是两者的结合,或者是一系列不安全行动或一系列不安全条件”而在英国“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人员受伤或伤亡的事件”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在日本“在道路或提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场所,因车辆之类的交通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物品的损害”都被定义为交通事故。对比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和车辆运行状态的定义虽有所区别,但对交通事故的危害的认知却是十分一致的。
1.2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驾驶环境、行为等因素影响导致出现非常规的不安全车辆行驶情况,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人是行为主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道路交通法规是通过对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定,在法规中明确在交通活动和在一定的情况下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严禁做的,通过对人们具体行为的约束,并通过对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进行教育,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不安全行为可能会导致的后果,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所预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行车人员及周边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实现交通法律法规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作用。
交通法律法规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全体公民和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有序;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2交通安全事故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变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数量在总体上可分为3个阶段。据公安部数据显示1949年至1984年,是我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由于机动车数量、交通道路条件的限制我国交通发展速度较慢,交通事故数量较少,随着经济形势的恢复,机动车等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数量也有小幅度的增长;1989年至2002年,在这一阶段时期内,我国实行了改革开发的经济政策,随着道路运输市场面对个体经营者的开放,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有效的缓解了城乡物资运输压力,但与此同时由于个体运输者的技术和车辆情况的影响,在这一时期,交通事故数量增长迅速,1986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50063人,较1985年增长了98.26%;为了遏制不断增长的交通事故高发情况,在2003年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经过各级上下不断的推进和落实自2005年起我国的交通事故数量终于有所回落,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19512起,10万人口死亡率降至4.87人,分别为2004年的42.39%、60.91%、52.84%、32.53%和59.10%。
我国在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政策上也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从1950年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到1988年出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随着交通是故的不断增长和道路情况的发展2003年我国第一部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诞生,随着经济体系的发展和不断变化的交通现状,《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断完善、修订沿用至今。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交通安全事故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变迁是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法规随着交通事故的变化而进步、完善,交通事故受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得到遏制。交通法律法规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变化,但其目的始终如一,一直坚定的维护个人交通行为与生命权利,维护正义优先。
3影响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
影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非常复杂的,大致可分为宏观和微观因素两个方面,宏观因素主要为间接外部因素,例如人口數量、机动车保有量等,交通的道路法律法规也是其宏观因素之一;微观因素与宏观因素相比要更加直观,与交通安全事故的联系也更加紧密,通常概括为“人、车、路、环境”,人与驾驶车辆是交通行为的主导,车是交通行为的载体,路是交通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则决定了交通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4结束语
我国经济发展至今天,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交通工具,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已经都有所认知,交通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不仅关乎国家的发展,更与每个人、每个家庭紧密相连,只有每个人都要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礼让出行,才能够从根本上控制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法律法规是维护我们正常生活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只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惩违规行为,为安全出行尽一份应有的责任,我们的国家、社会才能够健康的、稳定的、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作者:熊荣光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