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模式创新运用改革差异分析研究论文(共7篇)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6  

 

 第1篇: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路径


  一、研究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自英国首创以来,已经经历了两个多世纪发展和完善,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并且成为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在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随后相继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调节高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历经1993年10月、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2011年6月共六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旨在合理调节社会财富。伴随着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其调节功能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和期待的焦点。但是,虽经过六次修改,个人所得税仍未能有效发挥应有价值,存在着各种缺陷。自从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的课税模式,这一课税模式在早起来看,是切实可行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以及收入多元化的普遍性,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有失公平的弊端日益明显。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的课税模式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世界上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类型主要有三種:分类征收税制、综合征收税制及混合征收税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税制,该税制曾经在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缺点也逐渐显现。一方面,分类征收税制造成了税源的流失。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收入的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现阶段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将收入细分为十一大类,几近囊括了所有可能的类型。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一些收入无法确定其具体归类。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不适应当今社会需求。当下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和比例税率。在2011年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个税的税率由原来的九级降为了七级,最低档的税率也降为3%。但是,相较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平均的5级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结构仍然比较复杂,无法适应现有的经济形势。


  3.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健全,税金大量流失。与我国的其他税种相比较来说,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数最多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临着更大的困难。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并未形成正确的纳税意识。二是代扣代缴的质量低。三是现金交易和隐形收入的存在使大量个人所得税流失。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居民行生活消费主要使用现金,这就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完全的监控个人的收入情况;另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来源也越发多元化,隐形收入也在增加,这也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三、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完善路径


  1.选择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税制模式的选择是首要问题,它直接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我国是国际上少数实行典型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现阶段其税制在科学性和公平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缺陷,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受到限制,甚至产生相反的调节效果。目前由分类所得税制转型为综合所得税制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对具体选择什么种类的综合税制尚存在分歧。


  2.确定科学合理的税率。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的税率具有种类多,档次多,不利于征管等缺陷。因此在设计税率的时候,我们应当秉承低税率,少级次的原则,将七级超额税率降低为五级,相应的税率可以调整为5%,10%,15%,20%,30%。通过对税率的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大高收入者的税负,以缩小收入差距。


  3.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在我国,因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广泛的现金交易、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临较大的困难。所以,我们需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第一,建立健全计算机征管体系。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的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创建一个全国性的,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征管信息据采集,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第二,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技能培训的力度。具备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建立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制度,考试合格才可以正式上岗。第三,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主要是代扣代缴制,所以要明确应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加强纳税知识的传播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作者:田波泰

  第2篇:浅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相关规定,均满足下列条件是才可以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1)商品所有权所附带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要从销售商品企业转移到购货方;(2)销售商品企业既不能对已销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也不能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出售商品的经济利益已流入销售商品企业;(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能够可靠地计量将要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成本。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而相关税法中的关于收入的处理方面,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对于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的具体规定就显得是简单罗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规定,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据此确认为当天的收入,并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如下:(1)商品销售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时,不论商品是否发出,根据收到货款或者取得销售额的订单凭证,并且将提货单交于购货方的当天确认为收入时间;(2)在赊销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时,以仓库发出货物并且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为收入时间;(3)根据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了赊销并分期收款方式收到商品价款是,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收入时间;(4)当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则应以发出货物当天作为收入确定时间;(5)当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理销售商品时,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公司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的情况,以商品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时间。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务处理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分析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收法律,对收入时间的确认由于法规提出的目的,角度以及出发点不同,所以产生了较大差异。会计法规中以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实质性的销售收入作为确认条件予以确认。而税收法律条款中是以纳税发生时间为主要依据,突出组织财政收入方面,不论企业的的收入是否实质性实现,从社会角度说已经实现了商品交易的价值。另外,会计法规更注重于把控风险,而税收法律中,不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风险问题,以保证税收的公正性。因此,在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上,两者有较大差异。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两个法规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越会计年度做出了分别的确认条件。


  1.提供的劳务收入不跨年度的收入确认


  劳务开始和完成时间同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时,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提供的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收入确认


  劳务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会计年度时,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劳务完成量是否能可靠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1)劳务完成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可靠被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年劳务收入。会计处理中,劳务量是否可以可靠估计判断标准从三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总成本和总收入;二是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三是劳务完成程度。


  (2)劳务完成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可靠被估计,收入确认方法如下:一是预期劳动成本被补偿,则可以将已经发生的补偿金额确认为收入,结转为企业成本;二是预期劳动成本不能被补偿,按照已发生劳务成本确认为劳务收入;三是预期劳动成本完全无补偿,则将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纳税人在提供以下劳务时可根据情况分期确认劳务收入。(1)企业提供劳务时,以索取凭据中的销售额确认为劳务收入;(2)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中提供的劳務按照劳务完成量确认为收入;(3)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按照劳务完成量确认为收入。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收法律关于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不超过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收法律中是一致的。而超过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则需根据劳动量确认。会计法规中依然考虑经营风险,而税收法律中,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国家无关,也不可能代替企业承担此风险。所以,在税收法律中企业从事并完成劳务就必须作为收入进行确认。


  三、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差异分析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指的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非货币性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当企业进行非货币交易的时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的。


  2.当非货币性交易中出现补价情况时,不同情况要不同处理。


  ①当发生支付补价情况的时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得到的。


  ②当发生收到补价情况的时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是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减去损失)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得到的。


  (二)非货币性交易的税务处理


  虽然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在目前的税法规定中交易双方还是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


  如果交易的是存货时,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存货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价销售价格;无法参照市场销售价格的存货的计税价格是用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得到的。如果交易的是不动产时,应按计税价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当期所得税是按照公允许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的。


  四、补贴收入差异分析


  (一)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种补助指的是政府给予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另外的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补助。另一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种补助指的是政府给予企业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企业分成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情况,当企业能区分这两种情况时,就要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不能区分这两种情况时,就要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不一样的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的相关税收规定,企业获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都应当纳入当年的收入总额;企业可以不征收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补贴收入的差异分析


  如果实际收取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需要在营业外收入分期计入。如果应收金额或实收金额计量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需要在营业外收入一次性或分期计入。上述两类补助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并且都需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


  五、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損赠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确定接受捐赠中取得的资产得入账价值,并且,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应交纳的所得税被扣除后,再计入资本公积,即不确认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收入。


  (二)损赠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对所得税的规定,接受到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时,企业应合并到当期的应纳所得税,并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接受到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时,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包含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价值。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


  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由接受捐赠来的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投资等此类收入时,可按照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或投资转让成本,无形资产摊销额。所以,税法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的方法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分别遵从不同的方法和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所以,会计与税法在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会客观存在着收入确认方面的不同,企业应按照会计处理规定来确认收入,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作者:杨莹等

  第3篇:税法课中创设提问的情境教学法


  2013年8月起“营改增”试点,税法的内容应从“两个根据”的教学手段进行改革。根据一:直接用细化法进行分步解析案例内容;根据二:直接用公式计算主要税种的应纳税额。在法规课涉及税法章节中教学主要采取了“双解、双简、双串”问题情境教学法进行教学。现将十多年对会计证考试中税法基本知识教学作如下的思考。


  一、用对比法讲解税率的调整


  明代学者陈献章说过:“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教学步骤的起点从解决质疑开始。对主要税种的税目和税率教学中采取了“双解”教学,解析用营改增的试点和税率改变了教学中单一教法。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的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为6%。题型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做此判断题时要注意关键词是“非营业活动”。“营改增”某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货物运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是收购价格乘以13%加上运输费用乘以11%。从而“营改增”中税率征收范围的计算处理方法步骤得到了一一解答。解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特殊规定“混合销售、混合经营”的应税范围,如兼营和混合销售两者税务处理的不同点为: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如混业经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和征收率。对“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时间和改革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让学生对“营改增”有了全面的了解。


  同时还要注意“牵引性”的问题和结合“关键词”的点拨,如税收减免主要有三种,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这样使学生在“营改增”税率调整的学习过程中逐步掌握了税法知识。


  二、用设问题情境分析疑点


  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税收征收管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规定比较具体,学生对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如销售免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问题的理解还往往处于模糊状态。这时用一般纳税人销售方收取的是销项税额,购货方收取的是进项税额进行了回答,课堂教学采取“双简”增值税发票关键词分析,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建材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电和材料3276元(含税)销售给某西联公司,账面上未做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76元。此笔会计科目为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钩稽关系为“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举例所需要注意的发票抵扣问题既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发票管理制度是“以票管税”,更进一步地掌握开具发票的时限和地点应符合的规定,发票是税务稽核的重要依据。


  税款征收的题型变化有七种组合比较容易记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题型主要从“不设置,未设置,难以查账的,擅自销毁”账簿进行判断,从‘未’字判断,未办理纳税申报,未税务登记的情况,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判断”。这样就使一个比较复杂的抽象的内容问题经过词组的比较掌握了判断的方法,使学生加深了对税款征收和核定税额知识的理解。要抛弃那种只会翻书看标题,不懂的理解做题方法的做法。


  三、用延伸式进行联系分析


  税法的分类章节用“双串”延伸设计,在板书设计中三三制内容一目了然地书写在黑板上,放在计算机页面屏幕上,三一《会计法》和《税法》相同点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三二《会计法》是行政处分,《税法》是没收违法所得;三三法律制度的构成中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法同样有这相同的四点。再结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成中没有涉及‘行政法规’,这样咬住不同章节法律责任字眼讲解,即讲清了法规课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罚款’中的金额范围问题迎刃而解。串讲“管理”和“提起”特指范围导向作用,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属地管理原则。导入税务行政复议提起“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题型中关键词“行政、行为”,如“下级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教师在串讲法律责任中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问题一点拨,学生能围绕税务行政复议中提出的行政起诉,知道了判断题中的关键词是由“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这时要鼓励学生对问题敢于质疑,改变只盲目乱猜题的做法。导入计税依据关键词为“价外费用”,增值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消费税的销售额即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把固定简单的公式、易考的题型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值得注意的突破点,实现知识从点到思、从思到解的教与学的学习氛围。


  税法教学过程中在“情”与“境”的融合下,使学生弄清楚了“营改增”的政策变化的知识,同时强化了学生的梳理疑难问题的能力,更强化了师生互动探研学习的起点,强化了教学质量凸显的保证。


  作者:杨燕波

  第4篇:试分析会计与税法的结合及其运用


  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受市场外部环境的影响,税法的变动,对企业的经营来说更是一项重要的变化,特别是在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如果没有适当的调整企业的纳税筹划,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现金流平稳运营的重要手段,会计准则的变动也会影响着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开展。可以说,会计与税法虽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二者制定的目的与服务的对象也有所不同,但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对于财政收入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更需要深入的探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出二者的真正作用,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


  一、会计与税法二者存在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谨慎性原则的认识上看法有所不同


  在新会计准则中,认为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在遵守谨慎性选择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于资产能够做到不会高估,对于负债能够不会低估,能够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进而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而在税法中,将谨慎性原则看作是避免偷税或者是漏税行为发生的一种工具,谨慎性原则的正确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收入流失现象发生的概率。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对于一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工作,在很大程度是依赖于会计人员的经验与主观的估计来进行的,并不是真实的发生。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除非是损失实实在在的发生了,影响了企业的费用支出,才能够将其从企业的所得税中扣除。而对谨慎性原则的不同认识,在会计处理与税收核算上就会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对于权责发生制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会计的会计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需要满足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其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衡量也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但是,从税法角度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中获得的收入才是依靠权责发生制来核算,而其他非经营收入的所得是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上,会计与税法就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的基础,有可能会增加会计估计的数量,而税法就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防范,以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对税收收入造成影响。


  (三)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上的差异


  从损益计量的层面上来说,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使得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的角度来说,在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所付出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包括了固定资产的价格、运输费用以及运杂费等等。而在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价值,并没有一个理论性的规定与范围界定。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方面的规定上,能够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能够相应的扣除这部分的损耗。在这一点上,就与税法产生了一定的差异。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與税法实施的目的与出发点有所不同


  从制定者的角度来说,会计与税法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应。但是,从其制定的目的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会计制定的目标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行为,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准确、全面的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的成果,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撑。而税法与会计不同,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行的特点。税法制定的目标是为了规范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的行为,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而制定的。税法更多的是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个宏观环境,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我国会计发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二)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前提有所不同


  从会计与税法的假设前提来看,二者的假设基础有所不同。会计的假设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与会计分期,而企业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够一起开展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从纳税的角度来说,会计主体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未属于一个概念,特别是在企业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资产、收入、负债以及费用的计量上,税法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在范围和时间上不太相同,进而也会使得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


  三、提高会计与税法的结合并且加强应用的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之间需要主动的互动,相互进行协调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够完全避免,而为了进一步促进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结合,就需要会计能够主动的协调有关的税法规定。这是因为如果国家的税收政策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不管国家的会计准则发生进行怎样的调整,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纳税人还是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税收的缴纳。所以,就需要规划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的调整办法,尽可能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新会计准则中有关的规定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的部分,就需要着手进行修改,简化对税款的计算方式,进而提高税法与会计在实际中的应用力度。另一方面,面对二者之间的差异,税法也需要主动协调会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税收的征收中,计算税款的数据来源于会计核算,因此,在进行会计准则制定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到税法征收的情况。对于税法来说,其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税法在面临修改的时候,就可以借助于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来进行参考,进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就需要二者能够相互的协调与互动起来,这样才能够在提高我国会计核算水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在会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外部的经营管理环境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顺利开展,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开展。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也能够避免金融投资活动中容易发生的税收风险。在新会计准则中,与传统的会计准则相比,会计政策更加完善,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增加了更多的空间。企业面临着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而不同的政策选择会对税收筹划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会计政策会给企业纳税造成的影响,进而选择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这二者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环境下,更扩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虽然说会计与税法在制定的目的,条件等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促进税法与会计之间的结合,以及两者协调性得到加强,并且在实际中结合使用时,有利于维持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并且提升我国的会计核算水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促进意义。但在推动会计与税法之间结合与协调的时候,需要把握好政策的界限,协调好相关的政策。


  作者:曲艳艳

  第5篇:基于任务驱动的应用型本科税法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在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大背景下,独立院校培养的人才要能以最快速度适应企业的需要。因此,应用型本科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过程必须要与未来的职业标准以及工作过程相结合。作为财会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税法的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旨在使学生理解税法,运用税法,并能将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掌握的知识运用在企业实践中。本文将任务驱动教学方式引入税法教学过程,期望能达到此目标。


  一、任务驱动法概述


  任务驱动教学适用于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教学内容,要求以富有趣味性、能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与好奇心的情景为基础,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的任务为载体,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获得知识与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属于行动导向教学法


  行动导向法由一系列教学方法及技术组成,其实施的基础是“用心+用手+用脑”。其基本意义在于: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是学習过程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遵循“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行动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订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等亲身实践,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以行动为导向的教学,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


  (二)实现了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


  任务驱动教学法强调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而成为教学的组织者、咨询者、引导者和评价者;学生也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成为知识的主动建构者。任务驱动教学法提倡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学习方式,改变以往学生被动接受的方式,创造条件让学生能积极主动地探索和尝试。在教学过程中以小组为学习单位,采取合作学习方式,在让学生学习和运用专业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充分发掘学生的思维潜能和创造意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通过成果展示和评价来强化学习效果


  任务驱动法要求学生完成一个项目或者任务后,及时交流、展示和讨论,对学习情况做出反馈和评价。这个阶段能使学生有效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同时也能极大地培养学生的成就感。评价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


  任务驱动法实施过程一般由教师在项目开始之初就设计典型任务,安排每项任务时间,然后在小组完成任务过程中,将任务进行分割,每位小组成员在每一次任务过程中可以轮换角色,从而熟悉每一项任务要求。税法课程模式较为相似,每一税种均涉及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同内容。因为,采用任务驱动法就可以以某企业某年经济业务为项目,了解各种税的缴纳情况。通过“设计典型任务-进行任务说明-介绍相关知识-分析任务-跟学任务-小组完成任务-过程评价”几个环节,可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锻炼学生的纳税实践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将任务驱动法引进税法教学,必然能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二、将任务驱动法引入应用型本科税法教学过程的方法


  (一)任务路线——设计典型任务


  将任务驱动法引入教学过程中的第一步就是要设计典型任务。本阶段要以教师为主导来进行。税法课程涉及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以及资源税类,而每个税类下面又有不同的税种,各个税种的征收对象、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各不相同。设计典型任务要以税种为基础进行。教师进行理论讲授的同时要列举不同案例,让学生对税款的计算有较强的感性认识,并明确告知学生其主要任务就是掌握各税种的计算和申报工作。


  例如税法中“出口退税”教学中关于“免抵退”的理解和计算是教学和实践中的难点。在设计典型任务时,教师要对相关任务进行基础知识的介绍。比如,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营改增”后,我国出口退税对象已从货物和劳务扩展至现代服务。出口退税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有“免抵退”和“免退税”两种,前者适用于生产企业,后者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制度是为了贯彻实现出口对象的零税率。“免”是指免征出口环节的销项税;“抵”是指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退”是指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抵扣内销销项税额之后的余额退税给企业。


  (二)任务分割——设计团队角色


  任务的分割是任务驱动的核心环节。本阶段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来进行。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能力的强弱来进行统筹安排,在学生自愿结团的基础上合理调配,达到互补效果,每个团队设置组长一名,组长需要对团队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每名组员在了解自己角色的基础上发挥最大积极性去完成任务。以增值税为例,团队任务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结转及上缴、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而纳税申报环节中,还要填写增值税主表、若干附表、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营改增分析测算表等。这就需要组长将每项任务分配给团队成员,在规定时间里完成任务。任务完成后,教师可根据完成的效果及效率来进团队奖励,激励学生。


  例如上述案例,在本阶段,教师可以指导学生首先汇总当期进项税额与期初留抵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分配的基数,然后按照剔税、抵税、退税与期末留抵税额的顺序进行分配。只有经过上一个环节分配后有余额时,进项税额才可以进行下一环节的分配,否则分配过程结束,其后各分配项目为零。所谓剔税就是计算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将其从进项税额分配基数中转出的分配环节,其计算公式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对象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金额)×(出口对象正税率-出口对象退税率)。所谓抵税就是对进项税额分配基数在剔税后的余额进行的二次分配,即用该余额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扣之后还有余额,则可以进行后续的分配,该余额被稱作“留抵税额”。所谓退税就是在“抵税后退税前的留抵税额”范围内进行进项税额的第三次分配,即计算实际应退税额的过程。


  (三)人机演练——模拟纳税实训


  通过对典型任务的理解以及课堂团队任务的实现,学生对各个税种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但只是参与了其中部分工作。最后人机演练阶段,学生利用税务实训软件全面模拟各税种的纳税计算和申报工作,并独立填制相关的表格单据等。例如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引入的税务实训软件包含了电子报税实训教学平台,以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真实案例,根据案例资料,进行税款的计算、申报并自行填制实务中各类表格,真实模拟企业整个税收计算和纳税申报过程。教师也可以通过教师端来追加新的任务并检查每个学生的完成进度。


  纳税实训后,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评价。例如上述案例,学生完成项目后,就进行了深一步思考,在企业当期进项税额一定、剔除环节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一定时,抵税、退税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分配会在时间价值上影响企业的税收收益,因为抵税和退税意味着可在当期收回预付税款债权,而期末留抵税额则反映了当期未收回的预付税款债权,该部分预付税款势必增加企业的资金占用,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率。因此,企业在安排一定的采购、生产、内销和出口计划时,需要把增值税相关因素作为一项参考依据,通盘考虑,以实现合理的税收收益。


  总之,任务驱动法的精髓就是由学生理解任务、完成任务的进度来推动整个课程的教学进程,通过师生合作、团队合作、人机合作模式的结合来让学生充满兴趣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作者:刘熔芬

  第6篇: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中角色扮演法思考


  0引言


  税法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实操性较强的课程,兼具法律与经济两个专业的知识,不但有对法条的理解,还有对公式的推导与应用。然而,在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教师过于注重知识的灌输,未能重视学生的思维、技能与个性发展,教学方法枯燥、课堂乏味,学生兴趣不浓,或者由于缺乏实践,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不强,影响了教学效果。近年来,角色扮演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由于极富特色与成效,逐渐在教学活动中广泛应用。那么,如何在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中应用角色扮演法开展教学活动呢?


  1角色扮演教学法内涵


  角色扮演法是一种以学生为教学中心,注重教学互动,重视提升学生主动参与性的教学方法。在税法课程教学中,角色扮演法的应用,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学生在扮演角色的过程中,首先要熟悉纳税范围,找到自己属于什么税种的纳税人,然后根据基本理论知识,然后计算出什应纳税额,再查找可抵、可免、可减的项目,你更好地理解课堂所学知识,包括税率、计税依据等,寻找最佳的途径,为税务筹划提供服务。通过角色扮演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传统抽象、枯燥、纯理论的税法教学,进一步提升了学生的价值与成就感,对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当前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会计专业的税法课主要以讲解基础知识结构为主,很少和实际生活中的税收相结合,故学生容易感到枯燥、乏味。同时,由于课堂教学以理论讲解为主,学生对税法的认识仅停留在感性层面,无法进入到理性认知及实践应用方面。此外,因为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很少能提出自己的疑问与见解,也没有办法提出学生的看法,疑问总是被搁置,缺乏对办税流程的全面展示,压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探索能力,填鸭式的税法学习,容易让学生对知识左耳进右耳出,“水过鸭背”,学了就忘,对办税流程的实际情况更是不了解。实际上,当前企业需要的是对税务知识有充足了解,并具有一定经验的实用性会计人才。在处理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过程中,需要灵活变通,不仅要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而且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税务处理,给企业带来企业的风险,现在大部分企业都不愿意用刚毕业的没有实践经验的税法相关专业的学生去报公司的税,大部分是需要有经验的又有理论基础的会计。


  3角色扮演法在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中的应用分析


  3.1合理选取教学案例


  在税法课程中应用角色扮演法,若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应合理选取教学案例。税法课程理论知识点多,税法内容繁多,故案例应与理论知识点相关,且涉及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来说,选取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与吸引性,来源于实际生活与工作,最好是广受关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例,这样既能聚焦学生影响力,还能提高对税法知识的认识。


  3.2注重对情景环境的合理设计


  真实的情景环境有利于学生感受到身临其境的氛围,而且能真实反映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与反应。所以,教师首先要创设一个真实、合理的情景环境,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扮演会计角色。同时,保证实训材料的充足。会计日常工作中的专业用品主要有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等,还有剪刀、装订机、封皮及账绳等。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形成良好工作习惯,为日后从事会计工作奠定基础。


  3.3合理设置角色


  在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中,涉及大量的税务与法律知识,对每种会计角色的要求也会各不相同。因此,在税法课程的角色扮演教学中,对角色的合理设置也非常重要。教师可让学生去体验不同的角色,如会计主管、出纳、成本会计等,让学生在扮演这些角色时,更好地掌握相关税法知识与实操技巧,不但锻炼了自身综合能力,还增加了自身阅历与自信。


  3.4角色分配和任务的执行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教师还应根据班级及角色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4个人左右。分组后,为每个角色分配工作,由学生自主或讨论完成角色人物。完成角色分工任务后,教师应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保障学生用积极心态去完成任务,达到预期效果。


  3.5合理设计与安排课堂程序


  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角色扮演法,離不开教师在税法课程中对课堂程序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具体来说,教师应从课前、课中及课后三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每次课程结束之后,教师应先向学生布置下节课需扮演的案例内容,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在课后思考与查阅。在课堂上,根据教师所讲知识进行相关计算,并简要阐述计算中使用的知识点,然后由其他同学或者教师指出其中的错误或不足之处,归纳总结出最合适的答案。完成了每次角色扮演后,教师应认真听取学生对角色扮演案例作出的总结与归纳,然后就存在的疑问提出解决方案,并对学生的谨慎、周全思维给予肯定与鼓励。通过对角色的扮演,学生对税法知识的了解更进一步,逐渐由感性认识进入到理性认识层面,对更好地开展实践锻炼具有重要意义。


  4角色扮演法在税法教学中应用价值


  传统的理论税法教学不能满足当今企业对人才需求,学生尽管能通过理论学习掌握了基本的税法知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未必能够胜任,所以在税法教学中,对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是十分重要的。能够将学生的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具体的企业实践运用中。


  第一,锻炼了学生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入角色扮演法,学生可在真实的情境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并采用自己的处理方式分析与解决问题,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与能动性明显提高。第二,加强了学生之间的沟通及团结协作意识。在角色扮演法的应用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个角色,而多个学生在参与这一过程时,需要对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有效加强了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且有利于他们树立良好的团结协作意识,对日后进行团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第三,提升了教师的业务物质与能力。角色扮演法的实施,全程需要教师的参与,如选择案例、设置角色、分配任务、总结应用成果及问题等。若想保证这些环节的顺利与有效进行,离不开教师的全过程参与和掌控,如事前搜集资料、加工材料、形成案例及改进不足等。为例实施角色扮演法,教师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与能力,才能保证角色扮演法的高效进行,达到理想的效果。


  5完善角色扮演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建议


  当前角色扮演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仍不够成熟,若想进一步发挥该方法的作用,要求教师应对现阶段角色扮演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以提升税法教学的效率。


  5.1注重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


  在一节课的教学中,至少会包含2种以上的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也应辅以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取长补短、相互配合。比如,在學习“消费税”“增值税”相关知识时,先采用讲授法,再采用角色扮演法,必要时辅以其他方法,从而能够提升教学效果。


  5.2合理处理师生的关系


  在角色扮演法的应用中,毫无疑问,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但教师也发挥着主导地位,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地位,只有两者协调、契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作为主导的作用,负责对整个教学进行观察与调控,密切注意学生的角色扮演情况,学生发表了观点并作讨论后,由教师进行总结。


  5.3积极完善税法角色扮演案例


  角色扮演法的应用,对案例及课上时间把握要求均较高。在选择案例时,往往需要经过深入思考与多次修改。但是,当前的税法课程法在应用角色扮演法时,可用的案例仍然比较匮乏,大多是匆忙或临时编写,严谨性与科学性均欠缺。因此,在今后的教学中,还应对税法角色扮演案例进行不断完善,以满足教学发展的要求。


  6结语


  由上述可知,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重要科目之一。基于当前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如重理论轻实践、上课氛围枯燥乏味等,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法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但在应用时必须紧密结合课程实际,并积极完善应用中仍不足的地方,以不断提升税法教学的效果,为社会培养新一代的应用型人才。


  作者:孙小婷

  第7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辨析及收入确认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由于实际征税中,货物新增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进项税额抵扣法(般纳税人),即根据货物(仅以应税货物为例)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货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差额就是该货物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增值税作为按增值额征税的税种,每道环节的增值税般纳税人通过申报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实现按该环节的增值额缴税的目的。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法的顺利进行,实际征税中要确保抵扣链条的完整,即同批货物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要有相对应的进项税。这样,上流转环节增值税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才能顺利结转到下流转环节继续抵扣。如果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中间环节形成断裂,这种传递就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影响下个环节的增值税税负和销售价格。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具体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为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因为货物在上述行为的移送过程中不但存在流转额,有些情况还产生增值额。对这些行为计征增值税,是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现象的发生。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法辨析: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可分为三类:


  是委托代销及代销,二是机构问的货物移送;三是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等货物内部使用或作他用。


  (一)委托代销及代销:从经济内涵分析,该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本质上就是销售,而增值税相关税法对于这行为规定的着重点在于针对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问的确定:企业发出货物满180天或者收到代销清单与货款两者中的较早者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点。当货物发出将达180天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情况,委托方符合税法规定的处理是要么把尚未销售的货物收回,要么在满180天时开具发票给代销方。


  (二)机构问的货物移送:该移送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有三个条件是移送目的是为了销售,二是两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三是机构实行统核算。当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时,移送方的移送行为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计算应增值税。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如上述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征税,会导致税收在不同地方转移,使得货物移出地政府无法分享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会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容易降低征管效率。对该移送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征税主要是为平衡地方政府税收利益关系。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移送方视同销售纳税,接受方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的执行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等货物内部使用或作他用


  批货物从生产完毕到最终消费必须至少流转次,而流转税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货物都必须承担定的税负后才退出流通环节。


  正是基于这个原则,自产自用和他用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这些使用会导致货物形成两种结果,一是最终退出流通的环节,如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第四和第五种情形;二是移送至别的单位和个人形成接收方的资产,如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第六、第七和第八种情形。接收方通常对这些货物进行再生产成商品对外销售(当然这三种情形也可能导致货物最终退出流通环节),此时将产生销项税,即与该货物对应的税负还可以继续转嫁。为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有必要让接收方获得相应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所移送的货物来源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无论用于何种途径,都应视同销售,需及时计算销项税,且其原已支付的进项税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在加工中已形成增值,而这部分增值额尚未缴过增值税。


  当所移送的货物源于外购时,则要区分移送用途分别做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计税。由于外购货物移送时未产生增值,为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所以只有外购货物移送至纳税人外部才视同销售;而企业自用时由于货物将最终退出流通环节,因此在购进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计入该货物的成本。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税法角度提出的概念,在会计准则及制度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是否确认为收入,本文认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加以判断;需要明确的是全部视同销售行为在账务处理时都要计算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委托代销及代销:该类型的视同销售本质上就是销售,所以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代销方在销售实现时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视同买断方式)或在销售实现后按约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


  (二)实行统核算机构问的货物移送:由于机构间统核算,货物在移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接受方,因此,在移送时移送方只需反映销项税的产生即借方为“其他应收款”,贷方为“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等货物在内部使用或作他用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属于企业内部使用,由于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第、二条,因此该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而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其余做他用的自产等货物都已离开企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接收方,并同时符合二、五条件;因此是否确认收入,关键在于该视同销售行为能否带来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以及金额能否可靠计量,表现在账上即能否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


  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员工个人)和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这两种视同销售行为减少企业对员工及投资者的负债,金额计量可靠。因此应确认收入并结转货物成本。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行为只是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定的美誉度,且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因此应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并增加企业的当期损失,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首先要判断该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以及是否满足公允价值运用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准则规定: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不符合,则要按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


  作者:邓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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