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社会转型与婚姻家庭价值观的思考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各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和现代的对立以及多元价值的并存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在眼下这个社会转型时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小心去处理,而婚姻家庭价值观的改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传统的婚姻家庭基本上处于低生活水平状态下的低质量稳定,可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大家庭开始分崩离析,家庭规模开始趋于小型化简单化,非传统模式家庭结构开始逐渐增多,例如出现了很多丁克家庭、空巢家庭、单身家庭、AA制家庭、夫妻分居式家庭等新型家庭模式。本文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进行研究,阐述了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变化,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构建新型的健康科学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美好家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转型与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影响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开始发展了巨大的改变,并对婚姻家庭价值观带来了深远巨大的影响
1.社会转型导致婚姻家庭价值观多元化
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会促使社会转型,期间会伴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转型会产生很多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关系,并且多元化的社会生活与更加开放的行为意识就一定会使两性关系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首先我国的婚姻家庭中在不断的增长进步文明的元素,社会在道德观念方面约束力开始变得越来越弱,从一而终思想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其次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受西方性解放的影响非常大,婚姻、爱情、性的观念开始变得多元化。此外一些比较落后和腐朽的思想在婚姻家庭价值观中依然存在,并且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后重男轻女的思想有加剧的趋势,在有些地方甚至依然存在着买卖婚姻的现象,尤其在富裕地区或者是一线大城市中重婚纳妾与包二奶、卖淫嫖娼等现象依然存在。在社会转型时期造成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的转变与影响非常深远,而且家庭成员的观念也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家庭中的代沟现象越来越明显,家庭矛盾也开始增多,并因此产生的冲突也不能够避免。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如此复杂化会让许多人无所适从,感到非常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审视和应对这种局面。
2.婚姻家庭价值观的个体本位主导价值观
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之前家庭生产被先进的社会生产给替代,个人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满足开始逐渐的从家庭转变为社会,让目前许多个人对于家庭的依赖开始变得越来越弱。此外受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严重冲击,让个体本位于个人主义思想开始逐渐被很多人所承认和认同,而且逐渐形成了很多人的行为准则与评判标准。社会转型时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中个人的独立意识逐渐增强,开始注意个人利益的追求,个体本位意识开始逐渐显露,家庭本位开始让位与个人本位,使得婚姻家庭价值观中逐渐开始强调个体的感受。因为人际关系网络开始变得越来越大,使得家庭结构变得松散,让很多人的家庭与社会责任感在不断的变淡,特别是一些青年人都不想承担传统婚姻那样的义务,而只是强调个人在婚姻中的独自感受。所以当代婚姻家庭价值观在批判的继承传统观念的情况下,不断对传统思想实施创新与改造,并在其中加入新的时代特征,以个体本位为主而不放弃家庭,也注重对自己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与义务感。
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和谐构建
1.社会转型期更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社会转型期对于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并且一些变化给人们带来的震撼相当之大,这些变化也给很多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例如包二奶现象的扩大化,出轨外遇和权色交易问题特别严重,离婚率开始逐年上升,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队伍开始逐渐变大,对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与青少年的犯罪率上升,婚外情变得越来越严重,这些都造成了许多家庭的悲剧,并且对社会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影响。这些问题中许多都是因为改革或者是改革不彻底而造成的,也有许多问题是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福利制度的不健全有着巨大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问题的解决一定要我国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能够全面深化改革才有可能去逐渐实现,特别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去不断完善与健全,相关的福利制度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建设与完善起来,例如关心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和农民工的户籍限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妇女的地位,关心孤寡老人注意我国的老龄化现象,必须要在我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之中。
2.社会转型时期要重塑婚姻家庭道德评价体系
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已经严重违背了时代发展的规律,但是当前新的家庭道德规范却没有很快的建立与完善起来,并且在社会上许多新旧规范同时并存这就给婚姻家庭价值观道路了问题缺口,让很多的家庭道德评价体系开始出现严重的失范情况,许多没必要的消极颓废元素开始渗透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让许多人的家庭道德沦丧,不能够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观,使得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在道德选择时候的迷惘情况,也使得社会转型时期婚姻稳定性大幅度的降低,离婚率却居高不下,道德行为出现了很多的失范情况,我国很多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家庭价值观念发生严重扭曲。社会转型期人们更加看重房子和银行的票子,却将重要的感情放在了最末尾。因此我们必须要尊重男女平等,将非道德行为控制在非常低的一个程度,需要加大宣扬家庭转型的力度,重新提高人们的良知以及对社会和对婚姻家庭的理性与良知,不断的同化国际上先进的道德理念,每一个人不管在哪里都要自己规范行为,进而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取得理想成果而不断调整婚姻家庭价值观。
作者:马晓丽
第2篇:影响大学生婚姻观的家庭因素的调查与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的内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女之间建立的为社会所公认的性和经济的联合,使其产生的后代合法化,同时在扎夫和旗子之间,肯定一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1]而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婚姻和家庭是联系在一起的。影响婚姻观的因素很多,从社会大环境到身边一件细小的事情。那么,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个体的婚姻观影响有多大呢?哪些因素最后影响了一个人的婚姻观呢?
笔者和小组成员一同组成小组,对身边的19名同学采取了深度访谈的方式,以期获得更为深入的影响大学生婚姻观的家庭因素。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选取了笔者及小组成员周围的19名较为亲近同学,以求获得更为深入的信息。19名同学包括10名女生和9名男生,采访了中西部地区的同学,同时也包含了4名家中父母离异的同学。
(二)资料收集方法
本次研究采取的是深度访谈的方式,对研究对象进行结构式访谈。笔者及小组成员以自身预先的假设为基础,进行面对面访谈、电话访谈等形式,在对方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录音,获取访谈对象的个体主观经验。后期通过对访谈内容的整理、分析、比较得出结论。
三、结果与分析
环境是影响人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是一个大的影响环境。家庭是次于社会环境影响的因素。家庭结构,家庭中父母关系及相处模式,以及父母的性格和教育方式都会对子女的婚姻观产生巨大的影响,与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从而形成我们目前所看见的一个人的婚姻观。
笔者认为,在分析大学生婚姻观及影响子女婚姻观的家庭因素时,必须首先肯定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之后进行分析,并且每一个家庭因素也会相互影响,并没有绝对。这里选取一些比较明显的影响点进行分析。
(一)离异家庭对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
在笔者原本的假设中,认为离异家庭会对子女婚姻观产生较大冲击,会出现一个比较普遍的对婚姻不信任的情况,但是在在我们的访谈中,并没有特别明显的这种情况,或者说父母离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没有预想中的大。
但是在访谈中我们观察到,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择偶的过程中受到父母的牵涉很少,不会被父母的要求所影响,更加“随心所欲”,认为这是自己的决定,与父母关系很小。在对父母离异同学的访谈中,当问及“如果自己的结婚对象,父母不同意的话怎么办”的问题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首先跟他们解释劝说,让他们接受,如果还是不答应,我喜欢怎样就怎样啊,他们管不到我的啊。”、“感觉不是影响不大,而是他们的可控能力不大,决定能力不大。基本上家人是决定不了我的选择的,基本就是我自己决定。”我们可以推测因为离异家庭中,子女与父母的疏离造成了子女在处理生活事务的时候更加独立,自我意识也更为强烈,同时在这样的疏离中造成了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较小,因此对子女婚姻观的限制较小,即我们所见到的,子女在选择对象时会选择无视父母的意见。
诚然,存在贫困家庭单亲子女与父母相依为命的状况,但是在笔者访谈的对象中,多为经济能力在当地为中等左右水平,单亲家庭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反倒较少,也因此造成了这种疏离。
(二)父母相处模式对大学生婚姻选择的影响
在对19位同学的访谈中,笔者经过对比,父母相处模式对子女婚姻选择必然产生影响,子女会在潜意识中自觉不自觉地模仿父母相处模式中自己欣赏的部分,回避掉父母相处模式中自己所厌恶的部分,从而影响自身的婚姻观。
以采访中的浙江的K同学为例。在问及父母感情如何时,他说:
“很好啊,但是中途肯定也会有吵架什么的。但是这样的争吵不影响感情,两个人关系比较好,偶尔小吵小闹这样子,但是整体感觉特别好。因为父母感情特别好这样,自己对婚姻也不会特别恐惧,不会说像是婚姻是坟墓这样。”
K同学非常明确地表达了父母关系和谐程度直接影响了他对婚姻的认知。在一种和谐的父母关系下,子女会产生一种对婚姻的潜移默化的信任感,对婚姻的未知不那么恐惧和排斥。
在父母的这种互动中,子女难免耳濡目染,在潜意识中形成一种“我需要的人”的形象,可以拥有自己所看见的与父母的积极的互动模式相仿,并且回避父母消极的互动模式。
(三)家庭中经济权利的分配影响大学生对未来家庭经济权利分配的观念
在当今社会的时代下,大学生受社会潮流的冲击和无数家庭伦理电视剧的影响,在当今社会已经不是完全性地“老婆管钱,老公管权”的传统结构了。
在提及家庭经济权利的问题的几个同学中,其个人对未来家庭经济权利分配的期望与家中实际的经济分配情况相似度极高,在这13位同学中,只有D/H/M三位同学的观点是与父母不同的,而相似率达到77%。不可置疑的是,这种经济观念的形成受到社会、自身文化程度等方面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家庭因素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从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家庭因素仍然为影响婚姻观的重要因素,具体地说,表现为如下特点:
父母离异的家庭中,子女会更加独立,在选择配偶时对父母的要求考虑较少,跟多会直接遵从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选择。
父母的相处模式会影响子女对婚姻的期待,子女会在潜意识中不自觉地模仿父母相处模式中为自己所欣赏的部分,回避掉父母相处模式中自己所厌恶的部分。
家中经济权利的分配情况影响子女对自身未来婚姻经济权利分配的期待。在父母价值观的影响下和父母婚姻的相处中,子女会采取一种模仿的模式,认同父母的经济权利分配情况。
作者:余巧慧
第3篇:论个体自由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个体自由与婚姻家庭的辩证关系
家的理念在中国文化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个人的自由受家的制约。中西观念殊途,侧重不一,自由与家孰是孰非并非可以简单地一言蔽之,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不像一直以来所误解的那样相互排斥,而是一种辩证性的关联。
(一)婚姻家庭对个体自由之扬弃
哈贝马斯的主体间哲学认为,主体理性是存在一个成长过程的,成年时方时理性成熟的阶段。譬如在私法自治领域,每个公民生而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却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享有。而从家的角度出发,在幼年和老年这些人生阶段,个体需要抚养、赡养、监护、照顾,每个个体在行为能力上无不受到限制,若在此时宣扬自由无疑是对个体的伤害和遗弃。“家”在此意义上作为个体存在的完整形态而包含了自由的价值,从表面上看,这更像是自由和依存的一种对立,但实质上,家并非对自由价值的反动,而是自由的坚强后盾,是自由与依存的对立统一。此外,从人生的历程来看,个体总是从家而生,这是对家的第一次肯定;而后青年离家而走,这是第一次否定;最后,壮年步入新家,这是否定之否定,亦即对新的开始之肯定。从肯定到否定,到再一次肯定,亦可见,家之理念实际上是对自由理念之扬弃。
(二)婚姻家庭对个体自由之限制
婚姻就像是一道围城,城外的人憧憬城里的景色,城里的人却想着冲破这层禁制。婚姻家庭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无疑是多方面的。诸如一夫一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制度等婚姻法中原则性的制度规定。而其中缘由,最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为共同利益与共同责任之目的
家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和血缘是这一共同体坚实的结构基础。婚姻家庭的共同利益,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等;而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责任,则包括赡养抚养义务、忠实义务等。对于夫妻共同努力换取的收入,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此时,个体的财产处分权便受到来了限制,这是出于对家庭生活中为共同利益付出成本难以计算的考虑,通过一定的自由权限制,以达到权利的平衡和结果的公平,维护家庭的共同利益。此外,就共同义务而言,赡养是一个家庭应共同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个体主观上没有担负的意愿而消灭,个体在赡养义务面前没有选择的自由。
2.为家庭成员之利益所作牺牲
在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中,爱是维系婚姻家庭的纽带,它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个体幸福感和成就感伴随着家庭成员追求的实现而达成,简单来说,这种爱的纽带使家庭成员的利益,被视为比个体自身利益更为重要,正所谓你快乐所以我快乐。而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会选择牺牲一方较小的利益,促成另一方较大的利益,从而提升家庭的整体利益,从最后的结果来看,作出牺牲的一方也会因为家庭整体利益的增加而获益。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在家庭生活中,很多妇女选择放弃工作,在家里照顾丈夫孩子的起居生活,使丈夫能够在事业上大展拳脚而无后顾之忧,使孩子能够在家长的陪伴和监督下专注学业。这种牺牲自身工作自由,投身家庭的选择,便是家庭牵绊个人自由的现实例证。
3.为社会秩序安定之考量
在婚姻中,责任不仅仅是夫妻相互间的责任,还是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对国家、对社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家庭作为社会生活最小的也是最普遍的一个组成单位,就如同社会的细胞,关系者社会秩序的有序和稳定。为保障各个家庭能够在社会中能够得以建立、生活、发展,法律就必须对家的秩序作出规范,对组成家的个体的行为进行限制。如法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婚姻对象的唯一性作出了要求,禁止重婚现象的存在,这是社会秩序稳定之必然要求;现行法亦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忠实,限制了在婚姻中的个人一定程度的性自由,这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之条件;对于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亦是出于对婚姻共同意志性的考量。
(三)个体自由理念对婚姻家庭之冲击
家是诸多个体集合的统一体,为了家的共同利益,必然对个体的私欲进行限制。反之,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滥觞,则将对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这些冲击体现在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各个方面。
1.夫妻同一性之减损
自古以来,夫妻多是同富贵、共患难。婚姻将两个独立的个体联结成难以分割的整体。而个体自由理念对婚姻家庭的入侵,使为家庭共同利益取代的部分个体价值再次显现,个体独立性的要求冲破家的理念的束缚,得到更多的释放。譬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流行,作为家庭生活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性的利益之一的财产利益,通过契约的形式在夫妻之间予以分配,从而取代了传统的婚姻家庭财产分配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内划分财产的归属,使个人的财产利益更为明晰,无疑是在夫妻同一性之上割开了一道裂痕。
2.出婚概率的增加
相比现代婚姻而言,古代的婚姻似乎更为持久和稳固。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是在传统社会中,个体对婚姻家庭的依赖程度更高,尤其是古代的妇女,一旦脱离了家庭,在社会上便难以为生;二是古代社会出婚成本较高,夫妻离婚以“七去七出”为条件,被离弃的妇女所将承受的舆论压力和孤立境地,是一个普通个体所难以承受的。近现代社会,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女性经济独立的实现,使得女性对婚姻家庭得依赖程度大幅度地降低,加之社会对单身及离异现象地宽容和个体自由地尊重,越来越多的个体脱离婚姻而选择独立生活。各地离婚率的不断增加便是最好的例证。高离婚率的现象不仅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对下一代的培养亦存在巨大隐患。
3.亲权行使之懈怠
个体自由理念的深入,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独立能力的尊重。古代社会,儿童是家庭的附属品,甚至是家庭的私有财产。而现代文明的发展,儿童的独立人格地位得到肯定,这无疑是人类自由与家庭制度共同的进步。然而,水满则溢,过渡地强调儿童的自由实质上亦是对儿童的一种迫害。儿童作为一个个体,其智力与判断力仍处于成长的阶段是不完全的。父母亲权的行使,是一种对儿童自由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实质上是对儿童自制能力不足这一缺陷的弥补,有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过分强调儿童自由权利,而忽视父母亲权的行使,容易导致儿童误入歧途的危险。
二、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个人利益之保护
由上文论述可知,婚姻家庭与个体自由之间是一种既存在联系又有矛盾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婚姻家庭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推进整个婚姻制度不断走向科学合理的道路?细究1950年、1980年、2001年三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最高院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渐体现出对婚姻家庭中的个体利益之保护。其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家产制度到个人财产制度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使用的是“家庭财产”的概念,其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两部法律规定的表述虽不同,但共同表达的理念都在于确定家庭共同财产制,维护婚姻家庭统一性和伦理性。而后的2001年婚姻法,在保留“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文表述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均针对2001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进行填充。如果说婚姻法解释二是将个人主义贯彻到家庭之外的企业,那么婚姻法解释三便是将其贯彻到家庭内部最大宗的财产——房产之上。
譬如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则该赠与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这一规定使得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的界限更为明晰,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赠与与商业社会中的赠与接轨,二者有趋同之倾向,可见,此时婚姻家庭“家”之理念的意义有所削弱,取而代之的是对个体财产之保护。
(二)从重视家庭到保护市场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第7条可以看出,在条文中提及的情况下,登记情况是婚姻家庭财产归属确定的最终标准。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认为,婚前婚后的区别是重要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在子女结婚前是对他或她个人的赠与,在婚后则是对“他们”的赠与。而到了婚姻法解释三,则确定产权登记的效力是最高的,它不随子女是否结婚而改变,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确定房产登记最高效力的规定之作用,归根结底还在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需要。这一点,可以从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看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这些条文所要照顾的最大利益,既不是男方及其父母,也不是女方及其父母,而是那个人格化为“善意第三人”的市场。采取严格的登记主义,“谁名下的就是谁的”,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实现物的价值。而此时,被牺牲的无疑便是存在于此类房产之上的“家”之伦理价值了。
(三)从家庭伦理性到个体理性
个人主义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崛起,归源于2001年的《婚姻法》。世界上每一部婚姻法中,均有关于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规定。我国历年来的几部婚姻法也不例外,以1980年《婚姻法》为例,其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任何义务都有其基础和来源,那么这些赡养抚养义务的基础又是什么呢?毫无疑问,这些义务之来源是家庭伦理性的必然要求,并且以共同家产制为基础。“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只用于夫妻两个人的消费,也要用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这样的法律义务。家之论理性与统一性是需要以家庭的共同财产为支撑的。而如上文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理念,逐渐表现出向保护个人财产制倾斜的趋势。个体的自由和理性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相应的“家”的论理性价值便不断退守。法在揣测父母为子女购房意图时,实际上是将无数中国父母含辛茹苦,为下一代筑巢安家的伦理实践,规范为一次次冷静理性的投资活动。
三、结语
个体自由是现代文明的必然的趋势。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的理念与个体自由理念之间存在着某些冲突。如何平衡个体自由与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婚姻家庭主要机能的前提下,使个体自由最大化的实现,需要倚仗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体现出了倾向个体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而从我国社会现实和历史传统来看,个体自由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滥觞并非一种可取的现象。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为个体自由规范活动范围,重新关注“家”之理念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是可行之策。
作者:孙雅琳
第4篇: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家庭问题的探寻与对策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的现代化水平逐渐赶上国际的步伐,不仅吸引了大量国内外的高级人才,也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纷纷涌入城市务工,通常他们被称为农民工。目前,我国的农民工总规模继续扩大,自2002年以来,农民工的数量平均每年增加约700万人。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春光于2001年所提出的,王春光定义新生代农民工:年龄普遍较小,多在25岁以下,出生于80年代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人口调查显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人口的60%,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
一、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家庭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相较于以前的农村流动人口,他们的受教育水平较高,虽然身为农村人,但大多数都不会农活,消费水平高,对工资的满意度低,对城市的认同和生活方式都与老一辈农民工不同,外出动机也有差异。我国新生代农名工已占农民工总人口的多半,并且主要是从中西部地区流出的,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婚恋方式多样导致婚姻家庭生活的不稳定
现在的新生代农民工都是些80、90后的新兴群体,他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面对婚姻家庭时也不同于我们的父辈,他们会主动择偶、自由恋爱,婚后也不像传统的那样三从四德。“闪婚”、“自由恋爱”、“剩男”、“剩女”等词汇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这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些词汇也大多都是从这些80、90后身上产生出来又影响着他们的。择偶时,他们不同于父辈们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今的年轻人大多都是自己谈,向往浪漫,认为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他们平时忙于工作,无暇考虑个人婚姻问题,也有很多年轻人都是忙里抽闲或是年终回家由亲戚朋友安排相亲,由自己选择自己的配偶。由此致使他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既显得丰富多彩也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二)家庭独立承受的压力变大,夫妻情感受到影响
在我的这一次调查中,他们从事第二产业的占58%,在第三产业中占42%,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几乎成为男性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首选,而这些行业非常苦、累、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差,面对严峻的现实,许多的新生代农民工都与自己的家人分居两地,因此不能及时与妻子进行情感交流,主要将生计问题放在首位,常常忽略对方的感受,而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更加在意这些,但很多时候都得不到所期望的情感满足,致使感情常常受挫。面对巨大的压力,养家糊口、在孩子身上的花销、孝敬老人、人情世故等等都困扰着新生代农民工,使得他们的生活更无浪漫可言。
(三)留守妇女、老人、儿童不断增多,家庭幸福感不高
许多已婚新生代农民工不得不与外出务工的配偶分开,留在家中照看老小,特别是女性。面对严峻的现实,新生代农民工们既没有条件把家人带在身边,让孩子在城里接受教育,又不能留在家乡发展,与儿女分开的老人更是数不胜数,一走进偏远乡村很难看到青壮年的身影,只有一些年迈的老人、年少孩子和少数年轻女性,这不仅导致夫妻分离而且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老人的晚年幸福。外出的新生代农民工们投身现代化建设,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背负着一家人的期盼,进入到城市努力工作,也会有精神方面的需求,需要得到家人的关爱,但是迫于现实,他们可能在最需要对方的时候他却不在身边,无论男性还是女性的心里都会产生一定的落差,稍微听到一点对方的消息和舆论就会很敏感,增加了夫妻感情的不稳定,但又不能及时的让对方消除误解,结婚时间长了甚至会失去耐心,容易导致离婚。
二、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家庭问题的产生的原因
作为生活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新生代农民工,以上状况并不是某个单一原因所造成的,而是由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他们的婚姻生活既不愿像我们农村父母那样平淡、传统,又不能如城里人一样浪漫,以下我将根据我所做的问卷调查以及参阅的其他资料来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限制使他们游离于城乡之间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体制性的障碍,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成为既进不了城又不回了乡的“边缘人”。很多农民工也在城市中生活了很多年,却得不到城市户口,他们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工作地却难以实现社会融入,不能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也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外来农民工就业难、收入低、子女上学难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由于传统观念和文化上的差异使得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融入到城市的主流文化中。因此,为了更多地挣钱,农民工只得背井离乡长年累月地在外地打工,从而导致与家人长期分居两地,夫妻难以团聚、父母和子女难以得到照料,家庭生活质量和婚姻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二)社会保障不健全引发更多的婚姻家庭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新兴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前所未有的,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有当问题出现了之后才会有相应的专家提出解决的方案。而当前关于农民工方面的政策支持大多都是就业以及技能培训方面的,虽然当前社会也非常重视民生建设,但针对农民工这一群体婚姻家庭方面的保障制度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基本生活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从而引发出更多的问题。当他们的家庭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得不到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支持。再加上当前社会发展加快,但相应的保障措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
(三)工资待遇低,婚恋期望提高
由于工作、经济条件限制,许多新生代农民工组建婚姻的时候比较草率,有的可能是家里给安排相亲,没有经过任何的感情培养和相互间细致的了解,或者是为了应付家里人的催促就随便找了对象,相亲、订婚、结婚几乎是同步进行,如此轻率地婚姻更是难以承受岁月的考验,闪婚闪离现象十分普遍。再加上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以及单位的私营性质等因素影响,他们的雇主只会一味的谋取私利而不会考虑农民工的生活条件,缺乏单位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当遇到感情问题的时候还是要硬着头皮去迎接工作上的挑战,使他们不但不能解决问题,也找不到一个恰当的宣泄途径,回到家中若是得不到对方的理解和安慰,更加大了彼此间的距离感。
三、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家庭问题的对策探寻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他们的地位是高是低、人数是多是寡,都要努力为他们谋利益,使其安居乐业,有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进步。农民工本来就属于一个流动性比较大的群体,他们的流动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为我们的长治久安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据此,我将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浅略的探寻。具体做法如下:
(一)从个别入手,运用个案工作的方法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们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不同的个体间也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当区别对待,从他们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从个别入手来寻求解决的对策。选择个案工作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特殊性的。首先,个案工作是一种信息沟通活动,通过与案主的沟通,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个案工作价值观和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通过与有需要的已婚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沟通来解决其面临的婚姻家庭问题。其次,个案工作是一项助人自助的专业,运用个案工作的基本技巧与案主建立专业的关系,帮助案主恢复自助能力,培养面临婚姻家庭问题的新生代农民工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个案工作不是替案主解决问题,而是协助案主、与案主一起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帮助案主恢复自主能力。最后,个案工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工作者的角色有其严格的行为规范要求,案主则表现出纯粹的个性,是以一个完全真实的自我出现在工作者面前。并且个案工作关系是利益单向性的,一般社会关系是互惠互利的,个案工作的目的只是为了案主的利益,工作者的工作动力是助人、是给与、是奉献,因此能很好地帮助有婚姻家庭问题的新生代农民工培养能力、解决问题。
(二)形成小组,通过群体达到发展和改变的目标
人不可能离群索居,归依群体是人的本性。小组工作正是基于在群体中与别人互动,发挥个人潜能,达到改变的目的。将有相似婚姻家庭问题的新生代农民工组织起来形成小组,通过小组工作者的协助以及小组动力过程使参与小组的新生代农民工获得行为的改变,家庭的美满,社会功能的恢复与发展,并达成小组的目标与社区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选择小组工作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是有其特殊型的:首先,小组是由组员和工作者组成的关系体系。在这个复杂的关系体系中,有工作者和组员的互动,更多的是组员彼此之间的互动。通过组员们的互动、交流使他们彼此了解、共同探寻解决途径。其次,小组工作是通过小组活动自身的情境以及小组组员之间的互动来达到小组目标。与个案、社区工作的方法不同,小组工作是通过有目的的小组经验,改善组员的态度、行为和应对社会环境的能力。最后,小组工作都有明确的目标。不同模式下的小组工作,目标是很不相同的。小组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寻找组员的真实需求,界定问题,厘定小组的目标。
作者:王新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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