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发展之下,传统刑法理念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毋庸置疑的是,被害人过错对于犯罪发生过程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多对于其相关的定罪与量刑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 刑法上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规定
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从刑法角度来看,被害人过错就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被害人自身的一种过失与错误,对于该种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广义的,过错类型不仅包括被害人自身造成的过错,也由由于道德、法律、情感上造成的过错。但是,在刑法规范角度而言,并不是任何的过错行为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的,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能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一) 过错是由被害人实施的
有学者曾经提出,被害人过错主体不仅可以为被害人自己,也可以是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但是,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完善。从罪责自担角度而言,刑法是不认同与被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人的犯罪的。从故意杀人罪的角度来看,被害人需要承受的是自己的生命威胁,在自身没有过错时,不能够由于与其他任何第三者的因素增加对加害人的刑罚。即便是由于与被害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人所造成的,但是加害人的相关行为依然是针对无辜被害人,那么,被害人过错只能够由被害人自身引起,任何人都是无法替代的。
(二)被害人过错与故意杀人行为密切相关
只有被害人过多与故意杀人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才会对量刑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不是由于被害人过错的影响,那么加害人也不会发生故意杀人行为,正是在被害人过错因素的影响下,加害人才会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当然,还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哲学上的问题,并不是必然产生的。从通俗意义上而言,被害人过错虽然与杀人行为有关联,但是该种关联不会必然的引起杀人行为,选择何种加害方式与加害程度,主要是由于加害人自身来决定。
(三)被害人过错是违法道德或者法律的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判断,一般认为应该是对社会正常秩序、法律法规以及伦理道德的违背,这也是被害人过错的主要体现。虽然在部分刑事案件之中,被害人行为会影响案件起因,但是如果其行为不成立,那么就不能判别为被害人的过错。举例来说,若朋友A向朋友B借钱,朋友B因故拒绝,朋友A一气之下将朋友B杀害,那么在该起案件之中,虽然朋友B决绝借钱的行为是引起朋友A故意杀人罪的起因,但是这种行为并不违背伦理道德,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这是不会影响对其量刑影响的。
(四)被害人过错达到一定的累计程度
被害人过错必须要有一定的积累才会对加害人有所影响,英国学者瓦希克认为,不应该将具有挑衅性的杀人行为判断为谋杀,之所以这样,是由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与自己的挑衅有着很大的关联,在被害人的挑衅下,加害人失去了自我控制意识。这与故意杀人是有着显著的不同的,故意杀人行为是蓄意的,且具有持续性的犯罪事件,并且在实施杀人行为前,往往会采取准备工作。鉴于此,在由于被害人挑衅而引起的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诱因。
二、 被害人过错对良性影响的理论依据分析
(一)互动理论依据
从互动理论依据而言,犯罪并非犯罪人对于社会的一个单向侵害,两者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社会与罪犯之间有着密切的影响,加害人与被害人会根据冲突来调整自身。有关学者认为,从大范围来看,被害人对于犯罪案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虽然从大多数情况来看,最终的结果是单方面的,但是,两者之间却有着深刻的作用,直到案件发生的最终时刻,这种关系都是显著存在的。互动理论的核心就是,犯罪的产生往往并非犯罪人单方面的因素,而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被害人对于犯罪事件的产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犯罪事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是非常紧密的。在某种犯罪场合之中,在被害人因素的影响下,加害人产生了犯罪意识,并且在这一意识的主导下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被害人对于最终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 量刑理论依据
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犯罪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其社会危害性,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两者是一种正比关系,社会危害性越大,那么其刑事责任也会越大。这种社会危害性不仅包含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是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人身危险性造成的一种危害,在评估犯罪人的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到的因素就是其社会危害性,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其人身危险性。对于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对于加害人实施的行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加害人的行为是在被害人的因素下产生,并非加害人的主观意识,这与普通谋杀案件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从行为客观危害上而言,在被害人本身因素的影响下,加害人产生了相应的犯罪行为,这就在客观上淡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此外,从刑罚个别化原则而言,犯罪人主观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少,因此,量刑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三)谴责性降低理论问题
在以往,有学者从责任自负原则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其结果显示,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各类犯罪行为之中,应该将部分犯罪责任归结于被害人。在评估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该种责任合理的分担至被害人与加害人,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加害人的责任,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分担因素是陪审团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会减轻法官对于加害人的刑期或者罚金判别。从本质上进行分析,该种观点就是从民法混合过错因素来分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相关责任,但是,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来进行分担的,但是,刑事责任则不同,属于单向的责任,即便被害人存在过错,也不会抵消加害人的责任。如果由于被害人本身的责任而减小加害人的责任,那么无疑与民事判别方式是没有区别的。根据谴责性理论的相关要求,不应该因为被害人过错人体来抵消加害人责任,而是需要利用相应的中间环节来进行分析,之所以被害人的过错会影响加害人的量刑,是由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受的谴责性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而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以上三种力量都是判别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量刑的一种依据,这几种理论并非独立的,而是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几个理论都是从被害人、加害人以及故意杀人行为方面进行阐述,正是基于以上理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过错理论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现阶段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立场分析
(一)立法现状分析
从我国刑法总则中的规定来看,关于被害人过错问题,并未构建出完善的法定量刑制度,在故意杀人罪这项规定之中,也未设置出具体的条款对此进行限定。纵观整部法律,仅仅只有少数条款表达了被害人过错对于加害人量刑的影响。例如,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规定上,虽然关于被害人过错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达,但是却集中体现出了受害人个人因素对于加害人量刑的影响。此外,在《刑法》的第60条中明确规定,量刑需要以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为依据,在犯罪情节中,包含被害人过错因素。
(二)司法立场分析
早在1999年我国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肯定了被害人过错对于故意杀人罪量刑因素的影响,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犯的判刑,不仅需要分析被害人最终结果,还需要充分分析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这对于由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是非常适用的。关于该种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案件适应性问题,将其与社会上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分开来,对于由于被害人有明显因素造成的案件,一般不应该对加害人判以死刑立即执行。目前,各个法院都在坚决贯彻执行这一精神,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到了理想的指导效果,虽然在实施伊始,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领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但是,目前这一规定在司法范围中的应用显然已经突破了该种范围,对于一些由于非民间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罪,其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关于故意杀人罪与被害人过错量刑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相对较为保守,其规定只集中在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之中,关于其他情形的规定非常的模糊。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司法立场相对较为开放,其具体的表现就是司法解释中对于故意杀人罪中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具体量刑规范,虽然在审判中得到了一定的突破,但是,却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定,司法并不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 关于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法定化思考
就现阶段,对于我国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中,很少考虑被害人的过错问题,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便,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将被害人过错因素归于酌定情节之中。在未来阶段下,关于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到现有的理论支撑,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相关情节纳入到刑法修改计划之中。而采用怎样的方式将其法定化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就现阶段来看,可以采用几个措施:第一种措施就是在刑法总则中直接将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的犯罪行为直接纳入从轻处理情节中,这种犯罪行为的含义是非常广义的;第二种措施就是在刑法分则中,将故意杀人罪过错问题列为一个专门的条目,并且在情节较轻的条款中根据故意杀人罪的情节采取列举法列举出被害人过错,关于该种问题的规定,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实践,我国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措施来实现该种目的。可以说,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被害人过错最为法定化的量刑情节是对现阶段法律体系进行解释的一个结果,目前,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在下一阶段,需要采用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形式将其充分的体现出来,分析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提升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不确定性,该种规定对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案件的处理非常有益。
总而言之,考虑到历次严打给我国司法机关带来的重刑化思想的影响,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予以法定化,能够在一定程度消除这种影响。这不仅顺应了当今世界刑罚人道化、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和潮流,也符合我国当前实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静芳.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有过错的死刑裁量问题.知识经济.2014(18).
[2]蔡雅奇.论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5).
[3]林燕燕、林锦尚.论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被害人过错对量刑之影响为分析视角.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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