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探究,能够全面提升社会综合素质,只要存在社会,就会出现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断优化矛盾的过程,是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人与社会之间能够和谐相处,人能够敬畏自然的社会,能够准确反映意识形态。因此,法学理论创新也同样要如此,要找到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学理论;创新
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社会公平,是政治家的奋斗目标,也是全人类、社会学者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和谐社会是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人与社会之间能够和谐相处,人能够敬畏自然的社会。正是由于实现这样伟大目标的急迫感,促进法学理论向此方向不断前进。
一、构建和谐社会为创新法学理论提供坚实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断优化矛盾的过程,改革开放至今,已经经过40年,我国无论是经济、科技,还是社会等方面,发展都极为迅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由原来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构建和谐社会是全民的心声,是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显示中国梦的最短途径。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前提,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创新法学理论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其提供了一定保障。
其一,有社会就会有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能够有效解决法学理论创新的各种矛盾。法学理论创新与科学发展观共同发展,解决原有的矛盾,就会产生新的矛盾,表明了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理论认识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构建和谐社会实践能够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新思路、新想法,并解决实际理论问题。
其二,构建和谐社会能够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参考依据。和谐社会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是高水平的社会。这些要求要通过法学理论创新体现出来,首先,法学理论创新要多元化。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也是对法学理论中义务、权利的庄严宣告,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理想状态的最佳蓝图。其次,法学理论创新也是标准评价系统。根据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创新法学理论应秉持人道主义和生产力双重标准,以及现实主义与历史主义的双重原则。
其三,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在法学理论创新过程中,缩小人们的认识差距。各个民族之间文化、经济差异较大,使得利益关系较为复杂。这就造成了不同民族在对同一件事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如在法学理论创新认识上就参差不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缩短彼此间的差距,化解矛盾。在此期间,也为法学理论创新的连续性提供了一定保障。与此同时,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法学理论创新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我们也要正确对待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过程,此过程是动态的,是需要多次加工完善的,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静止不动的。即使完成了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还在进行时,永远没有完成时。
二、法学理论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内容
在法学理论创新中,“创新”最重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和谐”最重要。所以,在法学理论创新中,基本核心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要重视法律对人的调整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其一,始终坚持主观与客观的高度一体化。法律想要调整好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要始终坚持主观与客观的高度一体化,也称为“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有机结合”。要全面的思考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在关注人的前提下,还要关注物,并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还要研究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联系起来。将法律看作是一个整体,分为两个方面,即主体与客体,注重二者之间的转化与统一。
其二,法律理论创新要设置法律人格。以人为本的本质就是社会与自然的高度和谐,合理的关系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追求高度和谐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才能走向和谐。
其三,对法律机制进行调整,使其更具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以法律为主体,将调整对象与调整行为进行有机结合,找到内在联系并进行统一运作。法律机制调整能够對调整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有很多,形式丰富多彩。法学理论创新要追求人与自然高度和谐,除了研究探讨了人与自然调整的理论方法,还研究分析了人与自然调整关系的制度与机制。这种新型理论方法,主要强调的就是人与自然的调整关系进行整合,从某种程度来说,可将这种调整机制作为法律上调整人与自然的机制。首先,包含行政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其次,进行人与自然关系间的调整机制,并对其逐步进行完善。
综上所述,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为创新法学理论提供坚实基础,以及法学理论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内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的探讨。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显示我国伟大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要从实践出发,找到二者内在联系。
参考文献:
[1]冯艳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研究[J].当代法学,2017(3):14-24.
[2]田亮.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学理论创新[J].甘肃农业,2017(6):27.
[3]张雪怡.浅谈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J].新西部(下半月),2017(10):111-112.
作者简介: 宋骁桓,黄贺,北京市,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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