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
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
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
(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
(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自证其责; 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 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内部的循环系统。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1)法律规定不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2)职防所的失责。郑州市职防所为张海超前后诊断两次,给出了不同的诊断结果,为什么会这样?职防所作为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设备,理应有足够的能力诊断出该病。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垄断性和缺乏竞争性,让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拥有了决定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权力的垄断和高度集中可能带来职防所的腐败:在维护振东公司这样的大企业利益和一个弱势农民工利益之间,维护群体利益比维护个人利益所冒的风险更少。
(3)企业的失责。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至上、忽视职工权益主动营造有利于自己的维权适应环境。企业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行动主体,采取地方社会关系网络构建、日常管理策略、对相关维权法律的运用,来构建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环境。
(二)社会力量未能发挥相关作用
工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工会不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对企业具有监督作用,同时在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时,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或许只是个案,却折射出工人维权时的艰难与尴尬,而作为工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工会,不能也不应该袖手旁观。该事件暴露的恰恰是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
社会舆论。当前社会舆论在监督上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种力量主要以网络舆论监督出现。网络舆论是使得事件得以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解决的力量。而社会舆论发生作用的背后是人们对某种共同价值观的期望、认同。
五、解决对策
(1)允许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竞争以及允许跨区诊断。 首先是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其次是可以尝试打破地域的限制,允许申请者跨区诊断。
(2)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监管力度。有些时候,制度的设置虽是出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考虑,但往往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并非如规定一般,而是出现偏差,甚至是一些“未预结局”。因而,建议变已有规定的粗线条为细则,同时,需要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监管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3)加强工作场所的监管,减少和防止尘肺病的新发。广泛组建基层工会,增强工人的团结力量和自我保护能力。劳动和安监部门应该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根本上改变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无社会保险以及违背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状况。现重大职业病事故的,还应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4)构建高效率的权利救济制度。从典型案例的解决来看,一般事件发生后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处理的不多,往往是在政府行政力量介入干预下,才特事特办迅速得到赔偿或救助。由此暴露出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救济制度,维权成本高、耗时长、效率低,仍然滞留在行政权力主导状态。可以合理筹资可保证筹资的安全可持续性;不断完善和优化现行司法制度,最终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劳动者维权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张海超“开胸验肺”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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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瑞雪(1989.09);性别:女,籍贯:河南省濮阳市,学历:硕士,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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