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论技术经济法学视域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共有14条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进行了规定,可以感受到国家与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成熟的迫切要求和美好愿景。近年我国高校逐步成长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高校研发的高新专利科技成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经济正快速发展,对高校科技成果有巨大市场需求。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依然存在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偏低的状况,其最核心原因是我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滞后。虽然我国目前已构建完成了以宪法为根本,《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为基本,其他部门法规、规章和政策①为补充的成一定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基本框架。②但是在实际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案例中存在一系列具体问题,譬如法律纠纷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产权归属规定不明晰,有些条款模糊不清,相关合同签订存在法律缺陷等问题。法律没能充分发挥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功能。从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新视角来分析高校科技转化法制环境问题,或许可以为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技术经济法学理论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TheLegalTheoryofTechnology&Economics),又称“技术经济法学”或“技术经济法律学”。③是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在今年提出的。该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研究课题完全是在知识经济之诉求下应运而生。“新常态”④包涵技术、经济、创新、政策、法律与规则等基本元素,那么适应社会经济“新常态”的法学理论,亦应是涵盖以上元素的法学理论研究。⑤依据易教授的阐释,该理论是在技术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上,在时下的知识经济与社会中兴起、发展。技术经济学侧重的是科技创新作为社会经济内向动力的机制研究。知识经济时代淡化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的模式,开创了以生产知识、信息引导的社会经济增长新模式。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要求法治经济下的技术、制度创新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否则科技创新会在缺失法律保障与鼓励的环境中丧失前行的动力。技术经济法学具体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上,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问题研究。以“技术经济法学理论”的新视角去透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建设,可以从系统的理论高度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性,使具体问题能够得到自上而下的指导、剖析与解决。
伴随知识经济的兴起,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与法治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当然也是一种挑战。技术经济法学应该是应对知识经济社会背景下的法治的有效理论工具,我们在相关问题的法学研究上要注意以下五方面: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新焦点。具体到高校科技转化问题上,就是要关注科研人员在内的各主体的全面发展,为人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环境,认可激励机制的价值,以人为核心展开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高校科技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中必须重视科研人员的地位,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设立高效的奖罚机制等。共享科技的理念要求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这成为新技術条件下利益平衡、法律博弈的新焦点。第二,重点设计“知识创新”为主的法律制度。世界上各国转向关注加强知识创新,进而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制度设计。完善科技转化法律体系,提高相关法律位阶成为高校科技转化建设法制环境的首要任务。产业技术创新、区域创新、协同创新等各类创新活动中,形成了诸多法律规则或措施,都是值得法律人反思与重塑的。第三,有关“技术主权”的法律治理同超越法治成为了技术与法律二者间博弈的难题。网络安全成为大国间博弈的新形态。在高校科技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在网络时代为我们带来了新问题。第四,政治民主化进程加速。凭助网络平台,开放社会之基本形态逐步形成,民主、公开与透明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形态。就高校科技转化问题可能要注意学校主体方应以明确的方式公开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关发明人的权利。第五,全球一体化趋势明显。国际或区域性规则越发多,甚至开始出现替代国内法现象。对于我国高校科技转化法制环境的建设上有必要对存有相关先进经验的国家的法律内容作充分的研究和积累,以方便我们在解决自身问题时有可参照的对象。另一方面,全球创新资源分布不均,美、欧、日、韩及新加坡等国家激烈争夺,俄罗斯、加拿大、瑞士、印度、古巴等国家则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导致全世界创新资源可能有结构性重组的趋势。⑥所以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同样要注意国家内部知识产权的战略性保护。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建议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渗透到我国立法领域则表现为:第一,国家与政府在科技、产业、税收、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贸易、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二,改变了历来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学理念,转而将人之创造力本身级视为社会财富与国家资源。把重点考究“所有”的传统改变成强调“利用”。譬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的以《拜杜法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法案不再秉承“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联邦科技专利政策不再绝对强调政府资助的项目所享有的权利,转而将实施、转让技术的权利赋予了研发大学、教师本人、非盈利机构和小型企业,并允许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商业化。
技术经济法学作为一种新兴法学理论,开拓了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优化问题的新视野。再通过学习汲取美国、日本等成功经验,尝试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竣法律体系,擢升法律位阶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要求法治经济中的科学技术创新必然有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各国通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之一,虽然“立法”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之间的关联性一直在学界也存争议,但各国从未放缓立法步伐。如发达国家美国⑧、日本⑨、法国、加拿大等和发展中国家阿根廷、墨西哥均国内有类似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尤以美国为代表,颁布《拜杜法案》后促进技术创新所获得的经济奇迹更坚定了日本学习美国的决心。⑩日本颁布《TLO法》后,其专利实施由“非正式”转向高度正式化,科技转化效率大为提高。我国科技立法没有对相关单行法与和实施细则。并且作为适应“新常态”下的法学理论“技术经济法学理论”必须包括技术、经济、创新、法律、法规、政策等要素,各要素要和谐统一、互为成长,所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复合工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困游不前的最大阻碍是缺乏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国家有关部门虽然专门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出了一些的部门规章,但效果有限,原因在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效力低,权威性弱,且存在一些矛盾处。及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细则、相关单行法律及规章制度以解决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内的具体问题,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未来倘若可以出台一部高位阶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在内容上有必要具体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事主体制度、成果转化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明晰成果权属,厘清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细化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方式等内容。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立法中,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属原则是重中之重,可采用“权利归雇主”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大学。也有国家规定权利归雇主,但雇员一般被授权可就利用所在大学设施而产生之发明申请专利。因为采用“权利归雇主”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假如大学有失职行为等不利情况时,会造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所以一些国家允许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日本曾盲目借鉴德国采用相反做法,2003年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实施前即高校法人化前,主张权利归个人,数据显示,90%以上大学发明由发明者持有。以此激励科研人员,然一旦缺少高校的经济后盾与管理,科技转化率变得非常低。德国在2001年明确规定专利权归属大学,但并非绝对采用权利归个人原则。我国大学运营异于西方,如美国高校运营主要依靠自身,因此知识产权运营更积极自主;我国高校运营主要靠国家、地方财政,因此知识产权运营消极落后。综上,我国应依据国情,采用“权利归雇主”原则时允许发明人在校方存在失职行为时具备申请专利权资格。
(二)有效施行法律制度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要求法律保障技术与经济的最佳结合并可持续发展。所以相关法律必须切实有效的得以实施,并且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持续、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护航。
1.做到有法必依保证法律实施。我国针对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地方规定实际并不少。但这些法律规章内部不够细致、和谐统一,落实这些规定存在很多都困难。各主体对法律权利、义务、责任不够熟悉、明晰,一些高校对发明人仅给予精神奖励(名誉、职务等),对经济奖励却不按规定给予保障。因此相关法律主体必须在实际中实在的践行法律规章,做到“有法必依”。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应该就高校落实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捡,切实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连续性、配套性、具体的政策为法律实施保驾护航。国家创新法律系统要有连贯性、配套性政策(科技政策、科技计划、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等)护卫。分阶段依据国家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及实施情况,提出下一步计划及重点,保证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及被落实、执行。依法适当设立专门的实体組织结构,使每一项政策措施都有具体的落实部门。各职能部门间要有效沟通与配合,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及互相推诿现象。
(三)高校方之法律主体促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法制环境
“技术经济法学理论”重视以“人”为本,就高校科技转化问题上要关注发明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圆心摊开制度的设计,为人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与法律环境。高校科技转化的法制环境建设亦注重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
1.高校与科研人员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障意识。首先,高校各级管理人员应重视知识产权,学校应配备相关政策,设立相应机构,优化法律实施环境。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最直接保障。其次,科技创新人员需把法律意识贯穿于科技的发明、管理、转让、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可通过讲座、学习班、培训等多元渠道使科研者熟悉技术合同的类型与风险规避,厘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高校应制定高效的奖罚政策。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与职称、人事制度结合。职称制度方面,在高校职称评聘条例中可规定通过知识产权量化作为评聘指标。人事制度方面,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防止有关资料、数据、信息外泄。其次,经济利益分配模式是重中之重,高校可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政策。美国的“三三三制”原则经过实践证明是不错的选择。美国立法条文上并无明确规定激励机制,只是实践中沉淀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三三三制”(公平制)、“非平分制”、“累计递减制”等其它模式。由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不足,并且由于大学体制原因,通过制定高位阶高效力的法律引导大学建立明确、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3.高校应加强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合同管理。明人是否申请专利?是否获得专利?专利转让、使用等全面掌握。通过建立技术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性质、编号、签订人、标的、履行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并督检,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监督。完成信息集成,实现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有效管理。此外,高校可设立法律咨询机构,为技术合同的签订提供专业的指导,承担科研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作者:刘培
第2篇:经济法学教学的现实困境与突围方式探索
随着我国高校的发展速度也在加快,我国高校也扩展了招生的指标,而这就大大降低了高校的教学质量,影响高校良好发展。高校经济法学是由教育部门确立的高校法学教学内容,而由于高校教育模式的改变,教学规模逐渐增多,这给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很多的问题,影响经济法学教育良好实施,因此高校必须要克服和解决现今经济法学教学的困境与问题,这样才能保障高校经济法学的良好开展,也能有效提升经济法学的教学质量和效率。
一、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学教学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教学目标设定的问题
我国高校的经济法学是专科法学专业的重要教学内容,但经济法学还得欠缺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它的教学目标一直是最受争议的部分。从客观角度分析,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是与法学教学目标保持一致的,通过将经济法学的教学作用发挥出来,有效促进法学专业的良好开展。但是在经济法学实际教学中,很多专业人员对其看法保持不同观点。其中由于我国各大高校法学专业中的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存在着差异性,而且教学中的要求和学生掌握其知识的程度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这就会给高校制定教学目标带来一定的差异性,最后会给高校教育和教学目标带来一定的问题。
(二)选择教学材料的问题
对于学科相对成熟的来说,教材的选择上则不会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但是对于经济法学来说,经济法学的稳定性相对较差,这就使得经济法学在选择教材时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学教学内容就具有很大的种类和内容,在高校选择教学材料的时候就会被各种各样的法学教材所搞的眼花缭乱,这样就会导致高校无法正确选择教学材料。并且各类型的教材内容和版本都有所差异,不同类型的书所讲授的内容也是不同的,这就影响了高校法学知识的教育,也会给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知识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教学内容安排的问题
对于不同的高校来说教学内容的安排形式都有所不同,高校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教学水平来安排教学内容,结合经济法学教学中要包含的内容和教学重点进行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制定出全面的教学内容。但是很多高校教师都被教学过程中选择那些需要讲授、那些不需要讲授的问题所难倒,这也给学生选择学习内容带来一定的问题。学生要想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出相应的经济法学学习内容是非常艰难的,因此高校必须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内容,这样才能保障学生选择经济法学内容能够顺利进行。
二、我国高校经济法学突破现实困境的有效策略
(一)建設明确的经济法学教学目标
高校建设明确的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是实现高校经济法学良好发展的重要前提。高校在教学中不仅要坚持素质教育原则,也要注重实践教育,有效将两者进行结合,发挥两者的实际作用和价值,因此高校经济法学的目标就要以培养教育者良好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法律条文的学习能力,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内容,让学生形成正确的经济法学思维。高校要通过提升学生对法律概念和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提升学生经济法学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的利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高校学生也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实践学习能力,提高自身法律技能,这样才能保障学生符合现今社会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能实现高校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提升高校经济法学教学整体水平。
(二)科学合理的选择经济法学教材
高校可以通过教材供给方、教材需求方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而进行经济法学的教材选择工作,从教材的供给方进行分析,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材编写理念,要将教材在讲授专业内容的部分删减掉,之后将教材学术论著的理论进行转变,明确教材并不是学术论著的内容,而是以实践教学内容为主,并非围绕理论知识进行的。而且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尽量要避免冗长的现象出现,内容一定要言简意赅,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相关知识。从教材需求方进行分析,教师一定要结合学生的特点和想法来选择教材,并且要参考学生的建议与意见,在根据现今社会法学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从而选择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学教材,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经济法学教学的良好开展,学生也能从中选择出优秀的教材资源,从而提升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
(三)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安排经济法学教学内容
在高校经济法学教学中,另一项重要内容的内容就是编排和规定明确的将近法学教学内容,高校专科经济法学部分是法学教育基础内容,因此高校要将基础的经济法学知识教授与学生,而不是过多的教授学生经济法学的重要知识,这样学生就可以在这一阶段提升自身经济法学的基础知识,也能更快更好的理解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从而学生可以更加理性的选择所学的法学内容,这样也能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学的兴趣,也能让学生更快接受法学内容。在高校经济法学教学中,有效将理论知识所占比重尽量减少,一定要明确教学和做学术两者的区别,这样才能保障高校经济法学的良好开展,实现高校经济法学教学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结束语:
在高校经济法学教学中,高校一定要明确经济法学教学的现实困境,找到导致形成经济法学教学问题的因素,并对其问题进行良好的分析和研究,有效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良好策略,建设明确的经济法学教学目标、合理安排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有效的现状经济法学的教材,这样才能保障高校经济法学的良好开展,有效提升学生经济法学专业知识,保障学生在未来社会中稳定发展。
作者:陈海泉
第3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经济法学课程中的应用
翻转课堂,也称为颠倒课堂,其内涵是“由教师创建视频,然后学生在家中或课外观看视频中教师的讲解,再回到课堂上师生面对面交流和完成作业的一种教学形态”。①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的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繁多,体系庞杂,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因此,如果按照传统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以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在学习中能够轻松理解经济法专业知识并学以致用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随着电子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日渐盛行,其优势也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接受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并将其应用到相关学科的课程教学活动中。因此,基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特点,有必要探讨如何在经济法学课程中借鉴和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以提高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
1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特点
1.1突破课堂教学时间和地点的局限
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知识为主,这有其自身优势,但是囿于严格的课堂教学时间和教学地点,学生较少有课外时间与教师进行知识的交流。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就可以突破传统课堂教学时间和教学地点的局限,可以让学生在宿舍、家庭或其他地点自主学习,观看教学视频、课件及资料,然后带着自主学习的知识与问题再进入课堂,使得课下学习与课堂学习充分相结合,拓展了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空间。
1.2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
在傳统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中,很难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而展开有针对性的教学,基本上是在短暂的教学时间内对所有的学生进行千篇一律式的知识讲解。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在课前,学生可以结合自身学习特点,观看教师在线上准备的教学视频、课件以及教学资料等进行学习,对于线上未能及时理解具有一定深度的教学内容,可以反复观看和思考,直至理解吸收,而对于易于掌握理解的内容可以快速阅过,因此可以满足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建立起以学生为主体的个性化教学模式。
1.3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
高校传统课堂教学多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同时辅助讨论和案例以及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基本上都是教师发挥主体作用,单向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互动活动较少,课堂气氛沉闷。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中线下课堂讨论的方式能够保障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面对面的互动交流,教师可以在课堂中对学生在翻转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帮助学生消化在翻转学习过程中所学的知识。
2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经济法学课程中的应用价值
2.1有利于学生自主安排经济法学课程的学习时间
经济法学是一门与市场经济联系紧密的部门法,理论体系庞杂,包含多部市场经济法律。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学生较少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教师需要在课堂上花费较多时间讲授经济法律的概念、原则等基础理论,即使案例分析也是浅尝而止,教学效果不太明显。而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可以大大增加课堂时间,教师在课堂讲授之前,创建相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案例的视频,并设计问题,放在网上,让学生结合自己的情况来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先看先学,了解和思考即将要讲授的课程内容。到课堂讲授环节时,教师只需要集中时间讲授经济法学章节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及时对学生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以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和领悟经济法学的重难点,实现对经济法律法规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2.2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经济法律应用能力
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创新型的综合法律人才,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则侧重于培养应用型的经济法律人才,具备扎实的经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经济法律思辨能力,能较好地理论联系实际。在传统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中,由于课堂时间限制,教师大多讲授经济法律基础理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互动时间极其有限,不能有效实现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目的。而在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之下,教师可以颠倒教学程序,将基础理论、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案例视频等放在课堂讲授之前,让学生在课前可以灵活、反复地完成对教学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在其后的课堂教学中,主要采用师生互动的交流方式来分析经典案例,讨论重难点,进行模拟法庭等,从而提高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
3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经济法学课程中的应用策略
3.1布置课前学习任务清单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于颠倒教学时间,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课后知识的传递和课堂知识的内化,因此,在经济法学课程中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首先需要教师在课前认真布置学习任务。根据经济法学学科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大纲,认真厘清教学知识点的逻辑关系,教师把需要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教学内容,列成一份学习任务清单,给学生设计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重难点、学习指南以及学习反思等,学习任务清单的设计要体现逻辑性和条理性,能够把相关知识点串联起来,并拓展深化学生的学习。通过教师课前精心布置学习任务,可以让学生在课下自主灵活学习,继而在课堂时间里主要结合学生在课下自主学习过程中所遇见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答疑解惑或者讨论交流,此时有限课堂时间的教学内容就能够密切联系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紧密围绕教师课前布置的学习任务清单而展开,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加深知识的理解与掌握。③
3.2制作高质量的视频
第一,合理编排视频时间。教师应注重课前学习视频的制作,课前视频的时间不宜太长,以免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一般为10~15分钟左右,能够使学生专注所设计的视频教学内容。教师应注重微视频乃是经典之作,因此在视频中的讲授应以简练的语言进行,时间编排有序,符合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经济法學的兴趣以及提高视频教学的效率。
第二,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为了制作出高质量的视频,教师必须认真钻研经济法教材及相关专业书籍,搜集整理相关多媒体教学资源,认真组织视频授课顺序和语言,设计出简短明确的视频教学内容。根据经济法学课程的理论体系,可以“关键词”或者“一个概念”作为一个视频教学内容,并结合相关社会现实问题及案例,以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案例的设计上,针对知识点需求注意选取具有时效性的经济法律经典案例,以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知识,提高法学理论修养。在经济法律问题的设计上,应尊重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方式,选取开放性的法律问题,可以使学生在分析思考问题的过程中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增强独自解决问题的能力。
3.3实施课堂活动
第一,答疑解惑。根据学生在自主学习视频教学内容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学习作业反馈情况,教师应在课堂上及时给予解答和指导,通过教师的点拨与提示,帮助学生找到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或答案,从而加深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理解,梳理所学习的经济法律知识体系。
第二,合作探究。根据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需要,教师将所教的全班学生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每个小组针对视频教学进行探究讨论,寻找问题并解决问题,然后在课堂上以小组为单位,发表各自的见解,相互讨论,相互启发。通过学生小组的合作探究活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参与性,并发挥相互协作精神,确定探究问题并深度分析解决问题,以促进学生更好地完成知识内化。
第三,巩固练习。在视频教学环节中,教师在网上给学生布置了学习任务,要求学生自主独立完成。对于这些作业,教师应在课堂上及时反馈,进行指导,可以让学生自己根据网上视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来给自己设计一份学习测试试卷,进行巩固练习。通过此活动,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厘清学习内容的重难点,梳理所学知识的逻辑思路,从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水平。
作者:王小丽
第4篇:新时期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作者:马斌
第5篇:经济法学教学目标及体系安排之再思考
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我国教育部高教委确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作为基础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经济法学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各类经济现象,了解与此有关的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新成果。
一、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争论及确定
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理论传授还是技能实践等类似问题一直是教育研究人士爭议的焦点。具体到教学过程的最大分歧是如何看待并分配理论教学和职业实践技能教学所占比重问题。
笔者以为明确经济法学教学目标是经济法学教学工作的起点,至关重要。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的基础特点是职业知识体系,具有突出实践性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法学高等教育,普遍承继着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导致毕业生普遍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现象。法学教育需要加强实践教学,重视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但是法学本科教育决不能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该阶段虽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却不排除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更重要的是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本科阶段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将本科学生培养成既有相当法学理论基础,又有娴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研究美国等发达国家该学科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实践技能培养大多是在后本科阶段或者通过专门教育完成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须回应社会需求,但决不能由此形成重实践训练、轻理论教育的倾向。相反,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恰恰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过程。因此,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当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不能矫枉过正,忽略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应该是培养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而展开,一方面,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通过解释、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为法律人最重要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识和理论也正是在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之中得到巩固和创新的。”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综合培养学生针对性的法学思维方式。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以传统法学思维为前提和基础,同时存在着与传统部门法学科不同的认知体系。这种认知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经济法学课程教学首先需培养学生针对性的法学思维,然后才谈得上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内容。经济法学的另一独特性即为学科的交叉性,此种学科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学培养离不开其他学科的思维能力。经济法学的研究基于经济发展规律,就必然涉及经济学领域的理论。教学环节应通过扩展课程阅读书单,帮助学生完善知识框架,获得相关学科思维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体系的争议及设定
对于课程教学而言,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然而现实中在经济法学的教材及教学实践中体系历来是个大问题。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稳定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纵观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北京大学杨紫煊教授等分别主编的主流经济法学教材,会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极为不同,以至于难以找到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教学内容体系。究其原因,一方面经济法学至今依然面临着和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受社会发展阶段的演变和不同学术理论的影响。学界能够达成共识的是经济法学体系中的“两分法”,即教学内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板块。少数学者的教材持“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观点,包含了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如果透过大的板块内容,其下涵盖的具体内容也存在明显分歧,如是否将对外贸易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房地产法、特殊市场规制法等内容也包括其中。同时各教材相关内容的编纂体例也有很大不同。这种过巨的分歧直接导致了教师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中面临的选择困境。
针对以上问题,如果硬性向学生大量灌输不成熟的理论,很容易产生误导的后果。经济法学体系应主要围绕学界已形成共识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以及宏观调控法这三大部分构建。教学内容以三大板块为基础和重点,同时注意在这三大板块的具体内容构成上,应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梳理。总论部分教师应注意最大限度地回避有争议的理论问题,首先让学生主要掌握共识部分。而对于理论争议做了解处理,此处为任课老师留下一定的个人空间予以发挥。市场规制部分以“两反一保”为主体,根据各学校特色选择特殊的市场规制制度。宏观调控部分以计划、财税、金融制度为主体,选择此中各自典型、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课堂教学内容。当然具体内容上可以根据教学时数不同而做适当调整。另外尤为要注意的一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各单行法的立法现状和经济法学体系分支的构建关系。如金融领域各单行法,其条文既涉及从属于商法的金融交易法,又包括从属于市场规制的金融监管法,还包括从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金融调控法部分,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帮助学生清晰梳理脉络。
三、结语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内容庞杂,知识点分散,稳定的学科体系仍未完全形成,从而使本科教学面临极大的挑战。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本科经济法教学差异化过大的现状,我们应体现求同甚于存异的思想,努力推动教学规范化建设。这既是提高经济法学教学效果的需要,也是推动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作者:张文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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