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自由概念的提出深受康德伦理学的影响。康德对自由的解读旨在通过探究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中的纯粹意志,用道德律论证自由的可能,属于先验形而上学范畴;而马克思却认为自由概念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下提出的,是一个有着现实历史性特征的范畴,他通过人本身所拥有的“自由自觉地活动”这把钥匙实现了对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扬弃;在价值取向方面,马克思对康德所提出的“人是目的”的道德理性予以解蔽,最终实现了马克思对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真正超越。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康德;伦理学;理性自律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DOI:65-1285/c.2019.02.05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龙玲.马克思自由观对康德伦理学的超越[J].克拉玛依学刊,2019(2)27-31.
近年来,随着国内学者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研究不断深入,许多文章为研究马克思自由观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总体上都是对马克思自由概念的阐述。曹玉涛的《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新探》、常彩霞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自由”概念》主要立足于马克思的自由思想,马奈利的《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以及陈晓川的《马克思论实质性的自由及其实现——兼与康德比较》中详细分析了“自由思想”这一概念的演变并探讨马克思“自由思想”概念与康德理性给予自由之间的关系。但对于马克思自由概念在何种程度上扬弃和超越了康德的伦理学以及相应产生的影响都停留在初步探究阶段,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因此,马克思自由概念的提出在受西方伦理学的影响下,尤其是康德把握自由的不同路径给予了马克思深刻的启发,开启了人类思想史上通向自由的变革。马克思通过既有的自由思想开启了在现实生活领域实现人的自由的实践之路,人类越是通过实践推动历史的前进,就越具有主体力量,就会更加自由。在比较视域下把握马克思的自由观,对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取得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对于人的尊严的理解:挣脱康德理性自律的枷锁
马克思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崇尚自由、平等与尊严,谋取人的尊严成为他早年的志向。他的“人的尊严”概念的提出深受康德伦理学的影响,与康德的“人作为自身就是目的”的概念相联系。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界定尊严的概念是:“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1]441-442从这可以看出目的的主体就是人自身,从而使得行动的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获得了“敬重”的情感。而马克思对康德“人的尊严”的运用明显体现在资产阶级社会当中,工人阶级的痛苦、压抑和被剥削的现状以及资本家把工人当工具,工人也把自己降为工具,成为异己的力量。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是没有真正的尊严和自由的,到了《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看到这些现实生活和人的自由以及人的尊严概念之间有着紧密联系,他更加关注人的尊严何以在现实世界之中得到实现,不再把“人的尊严”问题停留在玄想层面,把“人的尊严”进一步与现实社会的物质关系联系起来,旨在使每个人的尊严在无产阶级社会得到实现。与此同时表明了马克思突破康德“人的尊严”那种崇高道德理念和原则的纯粹实践理性,是在人类意欲的现实活动中找到实现自身尊严和价值的途径和条件。总之,马克思赞同康德把人视为“内在目的”,而不是达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的观点,最终是力图在现实社会历史条件下实现人的尊严。
马克思又通过康德的刑罚思想进一步看待关于“人的尊严”问题。康德的刑罚报应学说认为,意志的恶是刑罚报应的根据,等量报应是刑罚的标准,所以刑罚不是用来恫吓他人,而是惩罚犯罪之人。“等量报复论”是康德刑罚哲学的核心。根据康德的刑罚观来看,是人本来就具有内在的指挥力量,它决定着人的实际行动,并使之具有道德性质。康德认为这样的道德是超历史、超社会、普遍永恒的,是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必须遵守和奉行的行为准则,这就是法哲学上说的“绝对命令”。遵守这一命令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就这一责任和义务来说,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当现实生活中发生了矛盾冲突,人就依据“绝对命令”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了“绝对命令”的后果就是“绝对的刑罚”。这样一来,刑罚就包含等量报复的报应刑的意义。[2]6因此,康德将关于人的尊严的问题放置于抽象权利的意志自由的道德律的命令之下。但是,马克思批判了康德的“报复刑”理论,他认为康德只是把刑罚付诸于思想的高度自觉,但解决不了实际面临的问题,有着不合理的成分。可以说,康德的刑罚理论或许在某些社会被采用,但到了马克思这个时代,它不足以适合当下的法治社会。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刑罚社会的深入研究,发现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犯罪者和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资本家为了获取利益无情地压榨劳动人民,深处贫困和绝望困境的部分人萌发犯罪的念头。还有最为关键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总是把获取利益作为最终追求目标,不允许社会成员都成为具备理性和自觉的道德公民;因为理性的人就会具备自律性,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的意志自律也是报复刑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认为康德在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真正贯彻的刑罚功能,抽象的权利根本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无限的犯罪种类。”[3]428要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用康德那样抽象的惩罚理论来改造社会,即用“道德自律”这个抽象概念约束具有现实行为动机的人,这无疑就是哲学上的形而上学思想。康德用普遍性的道德律代替了具有特殊性的个体,将人自身特性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混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可见,马克思一方面赞同康德“人本身就是目的”的说法,另一方面又批判康德的刑罚思想,明显有着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思想的超越。
二、马克思对自由的解读:突破康德理性自律的樊篱
康德对于道德自律的理解一是来自实践理性的外在的自由,二是按照让我们成为理性的人的原则去行动的内在的自由。但这两种自由都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才能成为可能:首先是排除了自身利益,以及那些个人偏好、冲动、渴望与需求的主观情感;也就是说,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给予自己的唯一法则,不以任何一种动机和兴趣作为这一准则的根据。其次是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为自己确立法则,理性自己向自己颁布命令,但真正的道德法则不是个体的理性意志,而是不受其他束缚,独立于感性因素、摆脱欲望的普遍理性意志。因为每一个体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与普遍规律一致的准则行动,也就是意志通过准则而普遍立法,不单是个别,也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即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同时把自己视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如若不然,该原则就不能把它们设想为目的自身。而马克思对于自由概念的理解和康德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不赞同康德自由条件的第一个,也就是康德要求道德理性是自律的。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不是精神的自由,不能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自由,自由应该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决定的,道德不完全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再者,关于康德的道德普遍有效性,即人的共同体的价值问题。依照康德的观点,道德法则绝对服从自己所颁布的准则,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在任何时候都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同时也可以作为法则的普遍性准则去行动的客观法则。这样的道德形式看似适用于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但是它却除去了具体社会的历史内容。马克思则认为道德是人在社会活动中给予的应当如何做的要求,道德不是永恒不变的教条:“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经济状况的产物,且道德必須只能存在于社会历史当中”[4]217-243。最后是对于道德善恶的根据的理解上的不同:康德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是我们快乐、幸福的感受,而是理性本身,这种理性是超脱了一切经验的纯粹理性规定;马克思认为道德价值来源于社会历史生活当中,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5]9-10。经济关系决定道德。可以这样来理解,康德的自由是一种道德上的善,而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利益分配)非道德的善、是不需要用过多道德术语叙述的善。在西方,很多哲学家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视为自我决定。在哲学界对自我决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第一种是意志的自觉、先验的自由,是理性的活动;第二种是顺应现实、经验的自由,是历史的活动。显然康德的自由范畴是第一种,而马克思早期还是赞同康德的自由概念,属于第一种;随着实践的深入,他的著作更多体现的是第二种。马克思认为自由也就是由着自己的本性来决定,不被外界所束缚,他的自由就是主体本质的自我实现,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并且自己又控制自己行为的结果,是建立在自律的道德价值之上的。这里的自主决定包含了积极的自由(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选择生活的权利),又包含了消极的自由(不允许他人干涉自由)。显然,马克思的自由主要还是现实的、经验的、自我实现的自由。毫无疑问,无论是康德那种非道德上的善或者是马克思涉及利益分配的善都是道德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研究的是一种可能的、纯粹意志的理念和原则,忽略了一般而言的人类意欲的活动和条件。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就是行动不是被迫的或没有强制的东西逼迫,但是康德作为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家制定的法则是理性的指令要求他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人才会获得相应的自由,这种意志自由混淆了一般的自由概念。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个人的自我决定,他认为一个人的自由就是自决,自由归之于人的自我主宰;也就是说,自由是人的自我决定的自主性,他者只是自我实现自由的现实有效的手段。马克思在《巴黎手稿》里面就写到:“任何一种存在物只有当他是自己主人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他依靠自己存在的时候,他才是自己的主人;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是一个从属的存在物。”[6]43马克思在涉及雇佣劳动和资本统治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看到了所谓自由劳动代替了人的统治:工人要想获得自由,就只能被迫劳动,成为一种奴役关系,何谈个人自由?倘若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自由,那也是资本家的而非无产阶级的。
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是人自己决定对于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这种自我决定的能力更多的是在实践当中获取,让自由变成了现实。他的自由概念更多地强调了在现实中如何实现一个人的积极自由。这里的自由不是对一切东西说“不”的消极自由或者是我可以任意做出的选择范围,而是说个人的自由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实现,让自我决定的能力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成为现实。显然,马克思的“自我决定”是对康德的“意志自律”的超越。
三、马克思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实现对康德理性自律的超越
说到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自然与他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密不可分,自由自觉的活动是马克思道德哲学的主要内容。从本体论来看,自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支配了一切现存的事物,超越了康德的玄想自由观,即纯粹实践理性。马克思扬弃了康德的自由概念,他把自由放到实践活动(自觉自由的活动)中理解自由。康德的道德哲学完全是一种人的活动要服从内心的“绝对律令”,只有意志自律才有自由的纯粹实践理性,是在纯粹理性上讲道德,因而使道德脱离了社会利益的制约,保留了康德自由概念的抽象性。马克思在他的历史唯物史观创立以后认为,道德不应该从道德自身或者抽象的人性来探讨,而是在社会物质生活中把握,毕竟人的本质不是理性,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实践出发来看,道德揭示了抽象道德的不足,重新赋予了道德新的现实历史意义的哲学内涵。马克思的“自觉自由的活动”的实践概念,旨在表达人的生活的善,因而他的道德原则从一开始就不是先验的,而是扎根于现实活动中。他认为人和动物的道德的不同就在于实践活动成为了人生命活动的依据,人的真正自由的实现就是在实践活动中摆脱劳动的束缚。这时的马克思不把道德价值视为一个形而上学的范畴,而是视为一个与现实相关的学说。他的自由观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摆脱被强迫,超越束缚;二是自觉自由地遵循客观必然性从事现实活动。只有在实践活动之中,才能把人的目的性和客观的必然性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目的性之中有必然性,必然性之中包含有目的性,所以实践活动才是自由的,而把目的性绝对化,在目的性的指导下寻找自由,是片面的,是停留在幻想中的纯粹意志自由。”[7]马克思认为真正的自由是通过对自然界的必然认识来支配我们的实践活动,自由它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的道德价值不是高扬人的理性精神,而是实践活动、实践过程,就是观念自由走向实践自由的运动过程。“自觉自由的活动”就是主体对必然客观的认识和改造,实现自我改造,并非在理性思维中超脱必然而独立。总之,主体的目的性和必然性能动地统一才是自由的本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反对把资产阶级意志的动机单纯理解为“自由意志”,他认为过多地强调意志的理性活动,就会发展成为纯意识形态的建设,所以要理解马克思的自由概念需同人类的实践活动联系起来,而不是以形而上的“意识活动”为基础。
其次,马克思的自觉自由的活动与康德的“人是目的”的道德诉求是不同的。追求人的共同价值的实现是马克思道德哲学的终极情怀之一,这明显超越了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追求。在康德的形而上学奠基中,他关注的是道德本身,即道德律令如何构建而不被自我摧毁的根据;而马克思关注的是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也就是怎样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所以,自觉自由的活动是人生活的依据、人的终极价值和最高的善,要实现这种价值目标就要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发展的辩证关系中去把握。同时,实现真正的自由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要求废除所有制关系和政治剥削,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共同体中,扬弃了私有财产对人的异化,人才获得真实的自由,人在这样的社会中才真切体会到获得感和真实感,把康德的可能的自由落实到现实的自由,从而完成了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超越。
马克思坚信,要想贯彻真正的自由的实现,只有在社会性的实践中才得以可能,社会最终达到自由只有在人自身为目的的前提下才行。但是康德划分了自然界和社会,臆造了一个远离现实的彼岸的道德王国。注重现实的马克思清楚地看到,只有从现实生活出发,才能减少客观的必然性对人自由时间的束缚;真正的自由是在自由的国度中由着自己自由个性的发展,完善自己的道德和信仰。
最后,马克思描绘了自由的未来社会的蓝图:允许个性自由,不受外在物的制约,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发展主体自身,以自身为目的,达到自由的复归,不是被迫进行物质生产,是一个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同时,人的个性在交往中对象化,他人通过实践促进个性的发展,成为对自由的补充。[5]221-223生产关系的擴大也不断充实个体的内涵、避免片面发展,为的是在更宽广的领域内实现自我发展。
综上所述,康德对于自由的探讨与马克思的根本不同在于:马克思把人的自由放置在历史唯物的维度下,是现实的人处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个人获得全面发展自我才能,从而实现自由;而康德的自由则是从抽象和超验的意义来理解,由理性者自身颁布的理性自律,社会是基于个人之下的,是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服务的。马克思在对自由的问题上积极突破了西方思想家关于自由实现的途径,即先验理性论的范式;与此同时,超越了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伦理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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