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进行我国法治建设,早在几十年前,我国就已经开始实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法学教育大众化,很多人对于这样的建设体系持有怀疑态度,认为两者之间是冲突的,因此我们更应该正视法学教育的方式,从客观上分析法学教育大众化产生的影响与作用,理清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学职业精英化之间的关系,找出在两者共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克服这些问题,建立更加科学地法学教育体系,寻找更加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
自从1978年召开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便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经济的发展上,在不断地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的治国方针,恢复法院在全国的执法作业,并且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意识到,传统的党政方法用来处理法院审判人员的措施已经跟不上时代进步,会被逐渐淘汰。在这个期间,我国政府不断地对我国法制进行改革,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原本的法院审判人员重新命名,改称“法官”,并且对于法官的工作与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法官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我国法律历程中所处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很多人都开始学习法律,想要成为法官。其中很多地区的学校甚至是机关团体,都开始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实施高等法学的相关教育。在这种急功近利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地加强整体调控力度,实现统筹规划,但是法学的教育部门却没有将重点放在教育上,导致教育部门与司法部门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工,全国的法学教育陷入了一片迷茫中;即使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是法学教育与职业精英化的管理方法与制度仍不完善,缺少合理的结果测评、审核和信息回馈机构和有用的整体控制方法,再加上我国经济发展导致我国经济市场日新月异,很多部门和区域采用反复建项、闷着头皮自己发展的措施,甚至有些地区采取了地方协护主义,严格禁止或者约束那些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进行法律专业的招生工作,但是对于一些教学质量较差的学校,允许他们进行法律专业学生的扩招,导致法学教育出现失控的状况,甚至导致社会混乱,严重违背了正常的社会发展轨迹,出现了很多低水平或者是错误的法律教学体系,浪费教学资源,导致法律教学质量下降,法学教育的发展出现宏观失控、一哄而上、重复办学、秩序混乱的局面。
本文在此叙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法律教育大众化的基本定义,研究法律教育大众化的历史转变历程,从中剖析法学职业精英化的必要性,找到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法律教育大众化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学职业精英化的改进措施,以期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相关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职业精英化的基本定义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的职业不断增多,我们把这些职业根据领域的不同归为三类: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领域的职位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我国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在这三个领域工作的法律相关人员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为国家管理奉献自己力量的重要人员。从整体来看,只有充分了解我国法律知识体系,掌握我国法律案例,才有能力承担我国法律的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管理,因此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法律精英,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这些法律精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基本定义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的增多和人们对于法律职业的向往,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受到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制度的实施,我国公民已经意识到法律相关知识对于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因此很多公民公开要求得到法律知识的教育。据统计,到2007年,在我国高校中,不仅政法学院迅速发展起来,许多经济院校、师范院校、语言院校、农业院校、理工类院校以及综合类院校都争先恐后的开设了法律院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设了六百多个法律院系,法律教育模式已经呈现出普及的状态。
二、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历程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社会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下,国家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及法律体系本身的特征,使得法学的教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上世纪70年代
在十三届三中全会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向我们强调一定要重视国家法制建设,全面扩展法律院校的开设。正是由于这个理论的提出,我国原本的四大政法院校开始恢复招生,1978-1981 这三届毕业的学生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的领头羊,成为当时法律院校招生的辉煌,从此以后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神话。
(二)上世纪80年代
这个时期,我国的法制教育才刚刚起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体系的内部专业人员是严重空缺的,为了弥补这些空缺职位,国家提出加大力度训练培养已经就职的工作人员,加大力度开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的法律专业,逐渐形成了层次多样、规格多类、形式多变的法学教育格局,办学的形式也变得丰富多彩。
(三)上世纪90年代至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起步,我国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只增不减,市场经济的动态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法制经济。上个世纪末期,国家大力提倡法律院系的开办,对于很多学校来说,法律院系的开办成本是比较低的,因此法律院系不断扩展,逐渐成为一门热门学科,30 年间,法律专业本科生增长了 448 倍。
三、 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教育大众化的必要性
从我国这三十年的变化来看,我国的法制教育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动,法学教育的范围不断地扩大,这些与国家的相关政策,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紧密相关,虽然我国法律教育已经发展得日益成熟,但是根据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在未来仍然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很多贫困偏远山区的法律建设还远远没有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即使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基本建成,但是在我国不断变化的社会形态下,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和盲点,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去解决。
(一) 继承前辈的法学教育经验
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走出来的法学专业的老前辈目前是我国法律界的掌权人士,他们的成功必然是留下了很多心酸的泪水,从他们成功的经验上借鉴,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年轻时受到的教育都是从完整的法律院系中实现而来的,因此我国还应该建立完善法律教育体系,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二)我国发展对于法律人才的不断需求
社会对于能够承担起国家职责,帮助国家建设法制经济的人才都有很高的要求。首先专业的法律人才要有扎实的知识基础。
第一点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宽厚的文化知识底蕴,博学广识,知晓经济学、历史学、组织行为学、社政学以及其他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为自己的职业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
第二点专业的法律人员要有独立的逻辑思维能了和辩论能力,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重点就是将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帮助公民解决纠纷和刑事案件,这时候法律人员在运用法律知识时要求有敏捷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强大的辩论能力,从专业的视角进行剖析,帮助公民解决法律案件。
第三点专业法律人员要可以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对实际的法律案件从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上进行解决,这个过程包含法律辩解、 逻辑推断、 法律流程、 证据的使用等等。法律是极度抽象的制度框架,处于不停变动的状态,法律专业人员必须能够将静态的法律知识与动态的法律案件结合起来,找出两者之间的联系,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长期的职业精英化会产生良性循环
一般来说,长期进行法律职业精英化,就会使得优秀资源进行集中,使得优秀资源之间相互影响,优质资源更加优质,产生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律职业水平。
四、 职业精英化与教育大众化的改进
大众化的教育是为了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对大众化的教育中筛选出适合法律职业的优秀人才,才是职业精英化和教育大众化的根本目的。很多人提倡将这两者结合,实现精英化的教育,但是精英化的教育并不是说就要对法律的学习人数进行大批量的减少,精英教育不是将人数作为评判标准。在精英教育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不符合精英教育要求的人员,但是精英教育更注重教育方法的改变与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
(一)注重法学精神的培养,做真正的法律人
法律教育的大众化是为了培养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挖掘有法律方面潜力的人才,一般从教育大众化中走出来的精英职业者最后从事的工作基本上是立法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执法人员,他们在自己的职位上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制定或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公道。所以在进行法律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受教育者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法律精神,让他们保持对法律的无限追求。
(二)建立法学课程院校的标准
法律学科相比较于其他的学科,对院系的设施设备的要求不高,由于开设的门槛较低,所以很多学院都逐渐地开设了这门学科,但是由于每个学院的教学水准和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从每个学院出来的法律人才的水平差距很大,这种状况给很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因此我国教育部门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对于学院的法律专业的开设制定严格的标准制度,唯独那些真正有实力、愿意投入资金、具有强大的能力、充沛的师资力量、拥有比较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学院才允许开展法律专业的教育,进一步保证法律教学的规范化、 正规化,以保证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教学方法的改进
在进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法律专业的相关教学知识进行更新完善,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增加一些教学环节,改进一些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加入案例教学、 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等多种形式,有目的地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动手操作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等。
(四)增加优秀教学方法的推广
发展至今,很多高等院校拥有成功的法律教育体系与方法,培育出很多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实现了良好的法律大众化教育,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成功的教学方法进行推广,让其他的学院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减少其他的学校无用的探索时间。其他学校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自身学校的实际状况,持有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吐旧纳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被学习和效仿的学院,应该学会宽容和共享,最终通过相互交流和合作共赢达到我国整体法学水平的提高和飞跃。
作者:潘明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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