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生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4-10 11:0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得以首次确认,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也成为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与制度成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直接体现了党推进人民民主的决心与信心。毫无疑问,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会凭空产生,从理论生成的维度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发展直至不断地完善,都遵循着制度成长的客观规律和深层逻辑,伴随其内涵的不断拓展与丰富,必然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


  一、理论基因:历史唯物主义


  每一种理论体系都必然蕴含着最为本质的理论基因,成为推动理论发展,体现理论特质的核心元素。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最为深厚的理论基因。


  首先,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主体性思想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人民主体性的理论依据。总书记已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使这种广泛商量的过程,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正是协商民主的生命所在。”可见,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制度,体现人民的主体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最为重要的价值诉求。这一逻辑思维与马克思“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的哲学思维范式不谋而合。回顾人类思想发展史,马克思和恩格斯首次肯定了人的历史主体性地位,指出人的存在对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意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个体与社会是一个整体,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且“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不难发现,历史唯物主义的主体性思想清晰表明了人类一切的社会活动只有以人民群众作为主体才能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任何一种可以称之为进步或发展的社会活动都必然要求以实现人的自身发展和解放作为价值追求。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社会机制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求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强调群众的广泛参与,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重要目的,这无疑是历史唯物主义主体性思想的继承与体现。


  其次,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谋求广泛协商、平等对话的理论依据。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实效的重要基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是一个阶级的范畴,其具体性与客观性等特征决定了人类社会不会存在超越历史条件的所谓永恒的公平正义,换而言之,“离开历史发展进程,离开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公平正义原则将失去任何意义。”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沿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足迹,通过揭露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异化的社会关系,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公平平等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在论及未来社会如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时,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制度建设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在这个制度之下,当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2]330并且认为“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由此不难发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中,社会公平正义的衡量标准之一便是一个社会的社会制度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能否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平正义思想,以实现各阶层群众就社会重大发展问题和关心的利益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平等对话为其重要的制度特征。它要求公民在协商过程中既要实现机会平等,又要确保地位平等,保证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畅通表达观点看法的机会与渠道,从而在制度层面杜绝一切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实现促进社会最多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最终目的。


  再次,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有机体思想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追求包容性的理论依据。在协商过程中,包容性原则可以让每一个协商者的陈述或理由得到足够的关注与尊重,从而使其具备影响力与有效性,这是整个协商过程拥有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类社会是一个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有机整体,由人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种社会关系所构成。在这些关系中,一方面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人与人的关系。依据马克思的阐述,人类社会的生活本质是实践,整个社会有机体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根本。可见人这一实践主体是特别重要的因素。所以,和谐的社会有机体要由和谐的人所构成。当前,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性面临多元化的挑战,整个社会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无处不在的复杂性联系和无数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从而使得我们对待社会有机体必须以一种关联性的思维来进行分析和考察。”[6]在社会分化的大背景下,关联性思维无疑要求社会有机体提高对异质的包容。具体到社会生活,一般而言,政治活动的合法性源于多数人的赞同,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条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旨在保障拥有不同社会资源的群众都能够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从而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与深度。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而言,不管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理论生命线,还是实现广泛参与、平等对话的理论特征,都需要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为其重要的理论追求,这也是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社会有机体思想的应有之义。


  二、制度渊源: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优势和独特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非无缘之木。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其产生的制度淵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过对中国国情与阶级情况的科学分析,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要夺取革命胜利,实现民主,就需要组织起最广泛的联合阵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革命力量。从国共第一次合作到国共第二次合作的积极促成,从创造性地建设实施“三三制”民主政权到不同革命时期与各民主党派加强合作,协商民主的思想与理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不断完善、成熟。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预示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也标志了协商民主制度的诞生。


  从本质上说,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都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要求和最终目的,“无论是政治协商制度,还是建立协商民主制度,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把这些权力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界别,每一个政党的头上。因此,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7]回顾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从联合革命到协商建国再到协商治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无疑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生成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养分:


  第一,多样的协商形式。丰富的协商形式是协商民主充满活力的重要体现。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渐完善并形成了以两种基本方式和多种具体形式①为特点的协商形式。多种协商方式相互补充,很好地发挥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集思广益、广开言路、协调关系等方面的优势。时至今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日益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发展了丰富的协商形式。在国家政权机关层面,既有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以及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也有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在以人民政协为渠道的政治协商层面,有政协全体会议、主席会议等形式;在党际协商层面,有座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在基层协商民主层面,全国各地区也创造了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形式,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四川成都的居民议事会等。


  第二,广泛的协商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内容十分广泛,像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社、公私合营等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政治建设甚至军事外交等一些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都和各民主党派充分沟通协商。改革开放之后,政治协商的内容得以进一步扩展,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外交等各个方面。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不断扩展的协商内容,充分显示了党进行协商的真诚性,也决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内容的广泛性。这一点,对于协商主体与协商对象都有所扩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而言便显得格外重要。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其中重大问题与实际问题包括了如重大工程项目的上马、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或改变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等众多方面。


  第三,完善的制度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努力建设下,制度保障日益完善。1990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其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7年,中共五大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在这一过程中,党在不断总结同各党派长期合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系统性地明确、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形式、原则、程序等细节问题。完善的制度保障让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发挥着稳定且重要的作用,这也让我们得到启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坚持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战略任务,确保协商民主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制可依、有序可遵。


  三、历史养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一般而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民主实践形式,而不同的民主实践形式有不同的民主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中国人民创造的“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在论及中国传统文化时,提出“我们的制度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这一重要命题。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中国传统文化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断成长的源头活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独特的民族特质必然可以从中华文化的传统中寻找其生成的印记。


  首先,求同存异的和谐精神。求同存异、兼容并蓄是中国文化自古以来便积极崇尚的一种“和合”精神。所谓“和合”,是“一阴一阳谓之道”的应用,是史伯所言的“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也是孔子所指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可见,“和合”精神强调和谐合作,推崇在异质中求融合,吸收不同的优质成分。这种文化上升到政治义涵必然蕴含着合作共事、民主协商的价值诉求。作为基于公共理性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身临的正是一个矛盾多元、利益多元的社会背景,必须能够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探寻最佳途径让各个利益群体达到和谐共生。实际上,整个民主协商的过程就是一个“和合”过程,但历史的教训告诫我们,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那样刻意而为之的“同”绝不是真正的“和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无适无莫,义之与比”的过程,即没有什么事情是一定要赞成的,也没有什么事情是一定要反对的,一切都要以“义”作为判断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秉承“和合”精神的应有之义,而“和合”思想蕴含的深刻内涵也会转化为包容互惠的政治理性。


  其次,民为邦本的治国思想。“民本”思想是指古代贤臣、明君为维护、巩固统治而形成的一種统治观,是中国古代提倡的核心从政价值理念。相对官本、国本思想而言,其基本思想是重民、亲民、贵民,从而肯定了“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与根本地位。因此,执政者只有理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深刻道理,牢记“君主有赖于人民社稷,故社稷次之,君主为轻”的千古良训,政治上安民,经济上富民,才能受民爱戴,解决好官民关系。历史上的“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正是坚持“民本”思想而实施善政的典范。总之,“民本”思想要求在治国理念上保民安民,在施政运行上顺应民意,在决策依据上善听谏言。而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扬弃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上,确立了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理念。这一被赋予全新时代内涵的“民本”思想也成为我们实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与核心灵魂。


  再次,重义轻利的道义立场。重义轻利是古代中国儒家文化中又一主导思想,“义利之辨”始于孔子,最初只是思想家与哲人在义利关系上的思考。汉朝的《盐铁论》则将这一思考引向更广泛的讨论,进而赋予了群众性色彩。在儒家看来,所谓“义”便是国家治理视阈中的公共利益,要求一切政治关系都应强调道义原则,一切政治活动的目的都应为实现公义而非私利,因此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义”这一根本;当“义”与“利”产生冲突时,要以“义”规范“利”,甚至做到舍生取义,才能达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总体来说,“重义轻利”的观念反映了人对人与物质世界的态度与认知,并对人对他人、国家、政治体系和权威的态度与情感具有规范和影响作用,促使了个人在协商活动中超越个人特殊利益而思考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


  最后,兼听纳谏的协商实践。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很早便有包含协商思想的政治实践。中国古代社会是专制王权社会,而不是民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的。然而,没有协商民主并不说明政治活动中就没有协商。据史料记载,尧舜时期,但凡国家大事,都必须通过部落会议进行讨论,而类似战争或重大人事任命等重大事宜,都需要经部落首领的集体讨论后决定。一直到封建社会,这样的协商活动或者协商习惯才逐渐形成一套政治制度。如君臣间的“廷议”制、“谏议”制。所谓“廷议”便是朝廷会议,参与者一般都是朝廷大臣,议题大多是国家大事;而“谏议”制始于秦朝,通过设置谏议大夫这一官职,赋予为官者就各级行政官员的各种施政错误进行监督、揭露等权利。当然,这些制度形式只是少数为官者享有的民主协商形式,而类似有知识分子参与的“清议”以及基层的“乡议”也只是具备了协商的初级形式,他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即便如此,这些活动在一定时期内都发挥了有效的社会治理功能,为今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可供借鉴与吸收的经验教训。


  四、现实推力: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论及一种社会制度的起源时,“马克思从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出发,从生产力的发展导出了第一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进而又从社会生产关系中不同集团和阶级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出发,从社会生产关系中导出第二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所以,每一种社会制度的产生发展几乎都可以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中寻找原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也是如此,社会现实的需求成为推动其不断完善的最根本动力。


  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之举。伴随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的民主政治也需要跃上新的高度。如今,社会体制改革已成为社会共识,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更是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邓小平曾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党的十三大则正式确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八大更是进一步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可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民主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选择契合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则具有重要意义。所谓中国特色,就是中国国情,即社会的现实需要。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已成为我国重要国情之一,人民群众也前所未有地对公正、平等、包容等现代政治价值诉求抱有强烈期待,人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希望看到或知道哪些事情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更好的。毫无疑问,任何一项社会改革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而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则是获得支持的重要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让多数人以理性的态度最大程度地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公共需求。实际上,早在2011年便有学者指出“从参与式民主的生长逻辑,到参与式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走向乃至参与式民主本身的价值主张和运行过程都能够在不同的层次上契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诉求,也说明了促进参与式民主成长能够为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担当并成为后者的现实路径。”[10]作为参与式民主的一种具体实践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显然强有力地回应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内在要求。意识形态安全事关党的命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总体而言,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稳定的,但在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中,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依旧要面对西方国家意识形态输出战略的挑战,“这一战略既有意识形态作为一般文化现象的运行特征,又有针对中国国情的特殊内容,其最大特点是借助所谓“普世价值”宣扬西方自由民主观,破坏乃至摧毁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和信仰基础,试图在中国推行美式自由民主制度,最终把中国变成美国的文化附庸。”可见,民主话语权的争夺将成为意识形态之争的重要战场之一。长久以来,西方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与科技优势,通过政治、理论、文化乃至宗教等多个领域不断对华进行民主输出,几乎垄断了民主的话语权,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也由此在国内拥有了不少拥趸者。民主虽然起源于西方,兴盛于西方,但绝不意味着一国的民主实践模式可以代替民主的本质,可以成为判断民主的唯一标准。但“绝大多数西方人现在通常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再把自由民主简稱为民主,似乎民主只有一家,就是自由民主。由此造出许多混乱,我们对此不可不察。”所以我们决不能轻易将民主这一意识形态重地拱手相让。实际上,实现公民广泛且真实的政治参与才是民主政治的真正本质,而西方自由民主制度虽然实现了选举过程的制度保障,但它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不鼓励,往往把公民排除在政治讨论与决策之外。而这恰恰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所追求的理论品质。当前,中国社会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必然要实现创新与转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提出则继承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精髓,是对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内容的丰富与发展,也进一步完善巩固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体系。


  作者: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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